1. 损失计算的依据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律所赔偿当事人147万元,这一赔偿金额很可能是基于当事人在原案件中的潜在胜诉利益或实际损失来计算的。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原劳动仲裁案件中获得了部分支持(如9万多元),但由于撤诉导致这部分裁决生效而无法进一步主张更高的赔偿,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一未实现的利益作为损失的一部分。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原案件中还涉及其他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如销售业绩提成奖、经济补偿金等),这些也可能被纳入损失计算的范畴。
2. 损失的直接性与真实性
从直接性来看,由于撤诉导致当事人无法在原诉讼程序中继续主张权利,这一结果与律师未通知缴费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认为这部分损失是直接的。
从真实性来看,虽然具体的损失金额可能难以精确量化,但根据劳动仲裁裁决书和其他相关证据,法院可以合理推断出当事人在原案件中可能获得的赔偿或利益,从而作为判决赔偿的依据。但是如果仲裁不支持147万呢?当事人到底应当获得多少钱法院是否应当对此事进行审查?
二、通知当事人缴费也是法院的义务,当事人没有缴费,法院也应当尽到通知义务1. 法院的通知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213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这表明,在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的情况下,法院确实负有通知其预交的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在当事人未按时缴费的情况下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裁定撤诉,那么这一裁定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
2. 通知义务的履行
法院的通知义务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传达给当事人,以确保其知晓并有机会采取措施。如果法院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就可能导致当事人因不知情而错失诉讼机会。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确实未能在指定期间内通知当事人缴费,那么其裁定撤诉的行为就可能因程序违法而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虽然法院判决律所赔偿当事人147万元可能基于一定的损失计算依据和逻辑推理,但当事人是否拥有如此巨额的真实直接损失仍需进一步探讨和验证。同时,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应严格履行其通知义务,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