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行长作为有权审批人,属于关键少数人群,需要各家银行重点关注。自身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管控下属员工与业务;自身存在道德风险,相对于普通员工其危害更大。
刘某,1984年4月出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担任甲银行(注:地方性法人银行)壹支行原行长。2019年3月9日,刘某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尿检呈阳性;2019年3月16日,被免去壹支行行长;2021年9月1日,刘某被开除党籍。2022年2月26日,因贷款客户举报涉嫌犯骗取贷款罪,刘某被刑事拘留。
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刘某在担任甲银行壹支行行长期间,以完成贷款任务、资金周转、合伙投资为由,请托王某等13人到其任职的银行申请贷款,并指使、授意所在银行3名信贷员伪造贷款用途合同、质押物凭证等资料,而后利用职权批准王某等13人的贷款申请,甲银行壹支行司遂向这13人发放贷款共计543万元,借款人均将全部贷款转账给刘某,随后刘某悉数将上述贷款资金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截止公诉机关起诉时,甲银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47.3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刘某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结束语
关于刘某行为,笔者认为,没有什么好说的,他完全是咎由自取。在此,需要探讨的是如何加强支行行长这类有权审批人管控问题:
一个吸毒的支行行长为何不能早点发现?知道支行行长吸毒后,为何没有及时开展审批贷款业务全面排查?为何直到吸毒事发两年半才开除党籍?这些问题都充分暴露了甲银行对支行行长管控漏洞?
笔者认为,对于支行行长的管控主要还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准入管理,满足什么条件的可以准入;二是日常管理,既要加强警示教育,也要强化日常排查及定期考核;三是退出管理,制定支行长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