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核心的部分。维护亲子关系中的法律权益有助于确保家庭内部的稳定和和谐。当亲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和保障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会更加清晰,减少了因误解或纠纷而产生的矛盾,从而有利于家庭的健康发展。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亲子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01
离婚后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孩子?
(一) 案例
张女士与王先生经友介绍相恋,2007年底结婚,次年育子。后因教育理念不合频起争执,2014年起分居。张女士随后诉请离婚并争抚养权,王先生则以教育优势抗辩。法院考量孩子年幼需成人照顾,母亲生活照料更佳但需改善方法;父亲学习要求严但陪伴不足。鉴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离,并基于儿童最佳利益,裁定孩子上学期间随母,寒暑假随父,以促进双方优势互补,共促孩子健康成长。
(二) 萍论
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争夺普遍,独生子女尤甚。传统单一抚养已不满足需求,协议轮流抚养渐受认可。其益处在于促进子女心理健康,保障双亲抚养权,减少冲突。然而,轮流抚养也面临挑战:需高度合作,但离婚后合作难;频繁换居增加孩子不安;父母对立或再婚致孩子困惑;还可能被用于规避抚养费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而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双方可以签署轮流抚养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抚养费的分担、抚养到期后的交接、方抚养时另一方的探视权等。抚养过程中,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变更轮流抚养协议的,可以自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变更原协议的某些内容,或达成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协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原协议。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下的,可予准许。
02
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无抚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无赡养义务?
(一) 案例
1986年,宋先生与朱女士登记结婚,宋先生没有孩子,朱女士是再婚,带着一对儿女与宋先生共同生活,二人婚后也未再生育子女。1993年,朱女士带来的儿女相继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女士去世。这时,已经65岁的宋先生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两个继子女都不愿赡养自己。无奈,他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这对儿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赡养自己。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随其母朱女士与原告宋先生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原告宋先生负有赡养义务,最终酌情判决两被告每人每年分别向宋先生支付赡养费1500元。
(二) 萍论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基于生父母的再婚,非法定抚养义务,离婚时若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可不承担费用,由生父母负责。但在共同生活中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产生类似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抚养、赡养和继承权。宋先生案例展示了抚养关系带来的赡养义务和继承权。然而,法律对何时形成抚养关系无明确规定,通常共同生活时间是判断因素之一,且成年继子女不自动形成抚养关系。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03
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一) 案例
齐某和丈夫何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过医院检查,发现何某精子成活率低,没有生育能力,2010年两人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手术。不久,齐某怀孕并于2011年初生下一个女儿。此后,夫妻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以致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齐某生活。2015年底,产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但何某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二) 萍论
人工授精即辅助生殖技术,分同质(用夫妻精卵)和异质(用第三方精卵)两种。同质授精子女为亲生,双方需抚养;双方同意的异质授精子女视为婚生;擅自异质授精则对方无抚养义务,如妻子私用他人精子,所生子女与夫无父子关系,丈夫及精源提供者均不承担抚养责任。在上述案例中,齐某何某属于同质授精,女儿视为亲生,何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04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一) 案例
王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他死亡时妻子左某正怀孕6个月,王某死后留下房屋1间、存款60万元。办完丧事之后,王某的父母开始分配其遗产,这时左某认为自己腹中的胎儿是王某的骨肉,也应当具有继承权,但是王某的父母认为孩子还没有出生,不应继承儿子遗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留胎儿的继承权。
(二) 萍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遗产分配程序中,必须预先为尚未出生的胎儿划定继承份额,以确保其潜在权益。若此份额在分配时未予考虑,则后续需从已分配遗产中相应扣减并归还。针对胎儿出生后的情况,其预留份额的处理依据以下三种情形分别进行:
一、若胎儿顺利出生并存活,则原先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正式归属于该婴儿,通常由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此举虽因胎儿尚未具备法律上的完全人格及民事行为能力,但鉴于其作为生命延续的初始阶段,法律通过预留份额彰显了公平与人文关怀。
二、若胎儿出生后不久即不幸夭折,其生前所保留的继承份额仍视为其遗产,由该婴儿的法定继承人依据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三、若胎儿在出生时即为死体,即未能存活至呼吸第一口空气,则此胎儿不具备继承权,原先为其预留的遗产份额将重新纳入王某遗产的总体分配中,由王某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如案例中提及的左某及王某的父母)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具体到王某遗产的案例,若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则首先应由妻子左某分得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剩余部分作为王某的遗产,需进一步划分为四等份:左某作为配偶、王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一份,同时,为尚未出生的胎儿预留一份。待胎儿出生后,再根据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对预留份额进行最终处理。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05
总结
1、 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夫妻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的安排,既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达成,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决定。相比之下,轮流抚养的方式目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行约定。在此前提下,双方可以共同签署一份轮流抚养协议,该协议应详细规定轮流抚养的具体期限、抚养费用的分担方式、抚养期结束后的交接程序,以及在一方抚养期间,另一方享有的探视权利等关键内容。
2、 在抚养过程中,若双方或其中一方认为有必要对轮流抚养协议进行变更,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重新达成一致并签署新的协议,以修改原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或者,他们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协议进行变更。
3、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基于再婚,抚养非法定。离婚时,继父母可放弃抚养责任,由生父母承担。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后,双方享有类似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含抚养、赡养及继承权。宋先生案例展示此点,法律未明确抚养关系确立时间,但共同生活时长是重要因素。成年继子女不会自动建立抚养关系,需双方实际构建。
4、 人工授精分同源和异源。同源授精子女为亲生,双方需抚养。异源授精需双方同意方为婚生,擅自则无抚养义务。
5、 遗产分配时,需为未出生胎儿预留份额。如果平安出生,份额归婴儿,母亲代管;若夭折,份额归其继承人;若死胎,份额归回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