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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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关乎其基本生存权,应优先保障,而承包人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需要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为了防止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民法典》第807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对拍卖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不仅可对抗合同债权,亦可对抗银行抵押权。
但是,如果承包人并未参与施工建设,而系由实际施工人承建,
那么,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法律目前并未明确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因此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分歧。
一、最高法院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例
最高院在《戚某某、扬子建筑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案》中的观点是:
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有权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款债权数额能覆盖本案执行法院冻结的2400万元工程款债权,对实际施工人请求不得执行案涉工程款予以支持,并无不妥。
二、最高法院反对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例
最高院在《张某某、六安金利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管某某、远大房地产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中的观点则是:
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张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故其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仅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管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并非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请求对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实际施工人怎样确保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最高院在《张某某、建工三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实际施工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并且可以代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据此,工程施工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要想来确保自己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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