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7年期间,朱某任甲银行壹支行行长,负责对本行贷款业务审核、审批等职责。
2016年,某制品公司从壹支行申请贷款后曾将部分资金借贷给朱某使用。2017年11月,朱某与该制品公司实际负责人潘某商定,由潘某以制品公司名义向壹支行申请贷款并提供给朱某使用,朱某则向潘某支付利息。潘某即安排公司财务廖某准备贷款申请材料向壹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00万元,贷款用途为原材料购买。
2017年12月5日,经朱某审核同意,甲银行壹支行向该制品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7.92%。上述400万元贷款资金经程某账户转入该制品公司财务廖某中国银行账户,在扣除保证金80万元、担保费用4万元以及并收取15万元利息后,廖某将301万元转入朱某账户。朱某于同年12月6日将300万元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上述贷款到期后,朱某因炒股亏损无力偿还潘某而失联,导致该笔贷款逾期。后来,该笔贷款由担保公司代偿。
因本案于2022年5月19日,朱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5月6日经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逮捕。
法院认为,朱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明知借款人虚构贷款用途而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结束语
关于朱某违法行为,笔者没有什么好说的,总的来说,法院对朱某量刑并不重。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下广大银行:当前股市有国家政策支持,一定要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监测,防范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所引发合规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同时也要加强对员工行为监测,特别是哪些大额投资股市的银行员工,重点关注投资额度是否与员工自身实力相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