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名要见我(2)兼议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合法性

香之李振斌 2024-07-08 20:22:43

法官点名要见我(2)兼议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合法性

上次说了法官点名要见我,有网友留言说我神龙见首不见尾,接下来怎么办呢?

今天咱们就来说说法官点名要见我的后续,当然不是结尾,事情仍在进行中嘛。上次交了8份申请,法官说回头和检察官协商下。

周四晚上,我正在睡梦中,被电话惊醒。最近太累了,晚上吃饭后坐那睁不开眼,干脆先睡觉,经常睡到12点多醒了,起床看卷到天明。但是今晚我被电话吵醒了,是一位山东的大姐,说他丈夫的案子,我刚睡醒大脑有些空白,反应不过来,我记得看过她丈夫的一审判决书,要上诉,但是我想不起来上诉的方案是什么了,她大概也感觉到我刚睡醒,就说第二天再给我打电话。放下电话躺床上很快又睡着了,睡梦中又被语音电话吵醒,哦,不是语音电话,是视频电话,来视频电话的,正是法官点名要见我那个案子的当事人的家属,她不会别的联系方式,每次找我都是视频电话,非常尴尬,我忙扯了件短袖穿上,接通电话,她问我法官如果并案了,是不是她老公就涉恶了,我说不会啊,起诉书不涉恶,怎么可能并案了就涉恶了呢?家属说我给你发个东西看看,挂断电话,看她发来的公众号文章,是某地公安局征集冯某涉恶案件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我办的案件如果和这个案件并案,真如法官所说的,后果难以设想。一下子睡意全无了,继续看卷吧。

我把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发到朋友圈里,有网友说同等对待,发一个征集某局局长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告示,这个点子是真高,估计效果也会立竿见影地非常好,但是谁去操作呢,需要有寻衅滋事的免罪金牌啊。以前也遇到过类似案件类似情况,把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前的历史全部扒一遍,谁还没有拌个嘴骂个人、拿人家根萝卜、路上捡个芝麻的事啊,有一算一,全扒拉一遍,都成了涉黑恶的线索汇总上去,海量信息,大海捞人,不是捞出来,而是要捞进去。有些事情不能较真,一较真就会出现问题,比如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这件事,经常被使用,但是却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措施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刑事侦查措施仅限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并不包括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也就是说,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不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涉嫌犯罪。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事实还未查明,没有人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将来一定会被法院判决有罪。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贸然宣称犯罪嫌疑人系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参加者,并声称犯罪嫌疑人涉嫌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代替法院宣告一个人有罪,这无疑是对审判权的僭越,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践踏。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本质上是在进行舆论审判、媒体审判,是在运用舆论的力量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所以说,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不但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还干涉了法院的审判权,破坏了我国来之不易的司法制度。

因为今天是周五,我还惦记着法院是否给我打电话通知延期审理的事情。结果真等来了电话,但不是通知我延期审理的,法官助理打来电话告诉我周一九点准时开庭,要我准时到,我说咱们法院连法都不讲了吗,开庭前3日送达出庭通知书,开庭前10日送达起诉书副本,我要求10天的阅卷时间是有法律依据的,你们不保障的话,周一你们自己开庭吧,我不去了。

助理挂了电话,等了10多分钟第二次打来,这次说如果给我电子送达出庭通知书,我周一能来开庭吗?我说不能,请保障我的阅卷时间。助理挂了电话。

又等了10多分钟第三次打电话来,问如果给我发个召开庭前会议的出庭通知,我下周一能来参加庭前会议吗?我本来还想说不能,但是想起昨晚家属的电话,想起法官说并案可能会涉恶,想想那个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想想当事人地利益,我说可以,下周一可以去参加庭前会议,阅卷时间增加了,没必要和法官闹太僵。

不一会,手机微信小程序收到了召开庭前会议的出庭通知书。积极阅卷,备战庭前会议。

李振斌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414名执业律师所)刑事部主任,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执业以来,秉持诚实信用,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办理了百余起刑事、民事及行政纠纷案件,经办多起无罪、不起诉、改判案例。

个人座右铭: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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