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拒绝支付手机打捞费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

瞬间·永远 2024-08-30 17:16:58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湖北省麻城市文化和旅游局29日发布情况通报称,8月27日,游客李某在麻城市木子店镇天景山景区漂流过程中手机不慎落水,被村民占某打捞出水,李某得知情况后主动联系占某,并向占某承诺归还手机时支付打捞手机劳务报酬。占某归还给手机时,李某当场反悔承诺并强行抢走手机,导致双方发生推搡冲突。木子店镇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经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

本来,事情并不复杂,如果游客李某按照当初双方约定的口头约定,支付手机打捞费给占某,就不会发生这条新闻。既然事情已经出来,笔者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对照相关的法律条文后认为,游客李某拒绝支付手机打捞费,是导致双方发生推搡冲突的始作俑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理由有三。

第一,李某的行为于法无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自然,这里的“必要费用”也包括李某与占某事先约定的打捞费。很明显,占某坚持要得到打捞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法治公平的角度来看,法律对“拾金不昧”的善举,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既倡导“拾金不昧”的优良精神,也支持“拾金索费”的合法要求,这样规定,既彰显和支持“好人有好报”的社会共识,同时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对比之下,李某无故拒付手机打捞费,有悖法理。

第二,李某的行为于情不合。临时变卦,拒付费用,在主观上已经违背了“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而且是李某先挑起矛盾,在未取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又率先动手强行抢走手机,明显属于一种强词夺理式的鲁莽与冲动,直接导致了双方矛盾升级。可见,李某从“动口”到“动手”,都是以抛弃人品人格为代价的。为了一已私利,不顾道德、不讲规则,如此自私狭隘,理应受到公众的排斥。

第三,李某的行为于理不通。事发之前,双方就支付手机打捞费订立了口头约定,由于事情并不复杂,而且这种口头约定并没有违背法律原则。法律明确规定,这样的约定,尽管没有留下证据,仅凭彼此互相信任来维持,但仍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李某出尔反尔,单方毁约,是没有道理的。

诚信是一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本,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从社会关系角度来看,我们都是社会人,都不可能像生活在真空一样独来独往、与世隔绝,我们几乎每天都要与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尤其是出门在外,有时难免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烦恼事,这很正常。问题是,当我们遇到烦恼事、不顺事、揪心事、紧迫事时,如何利用社会资源来规避风险、化险为夷,这里面大有学问。正所谓“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确实,求助他人、知恩必报,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这些都是生活的智慧,为人的道理。只要我们懂得设身处地,尊重他人,诚实守信,敬畏法规,就一定能够在人生道路上左右逢源、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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