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典型案例表明,主张加班工资,劳动者的证据一定要充分!

树欲静刘艳 2024-06-08 13:30:18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为加班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劳动者不仅需要举证加班日期、加班时长,还需要证明加班内容、审批加班等系列问题。否则,仲裁委或法院很难支持加班工资。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日,沈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沈某从事土建项目经理岗位,每月25日前支付工资。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其上第2条约定,沈某的月工资为“10,000+3,000(考核)元”,(其中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其他假期工资以及社保等核算的基础),试用期工资为10,400元。公司实行考勤制度。

2019年8月15日,公司向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沈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10日解除,解除理由为“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2018年9月17日,公司向沈某出具《单位退工证明》,其上载明的退工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退工原因为合同终止。沈某在公司最后正常工作至2018年8月17日,公司为沈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8月。

2018年9月18日,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82,482.60元)、延时加班工资(17,815元)、高温费、工资差额等。2020年4月28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裁令公司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2017年9月高温费200元、2018年4月至5月工资差额800元,对沈某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

沈某不服,提出起诉。

另查明,公司《土建项目经理岗位职责》中“考勤制度”第四条第2款规定,特殊情况必须在休息时间才能开展工作的,或者上级安排的加班,加班人必须持有上级加班书面指令、或自己申请并完成审理流程的《员工加班申请表》方可视为加班。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员工存在加班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沈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沈某于2017年9月11日入职公司,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沈某在公司工作尚未满12个月,同时,根据沈某劳动手册的记载,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9月10日期间,沈某未参加工作,因此沈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在公司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沈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沈某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以及平时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沈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平时延时以及休息日加班,并提供了考勤表、建筑垃圾外运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垃圾中转站工作单、照片等证据加以证明,一方面公司对沈某提供的考勤表、建筑垃圾外运汇总表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对2017年9月有公司员工王某签字的考勤表亦作出了解释;另一方面,微信聊天记录、垃圾中转站工作单、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虽为公司所认可,但上述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沈某实际存在其所述的加班情况。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并就此提供了考勤表、申请证人郁某、王×出庭作证,沈某虽对其中的考勤表以及证人王×的证言不予认可,但对证人郁某的证言除了随车单系沈某事后补签的陈述不予认可之外,其余内容均予以确认,然根据证人郁某所述,PJ项目现场晚上清运垃圾的现场监督工作由证人自己负责,沈某在17时、18时左右就下班了,晚上的垃圾清运沈某并不参与。最后,根据公司《土建项目经理岗位职责》的规定,员工加班需有公司的书面指令或者员工自己申请并完成相应的流程,而沈某亦确认其主张加班的期间没有收到过公司加班的指令或者自己进行过加班申请的相应流程。由此,沈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依据不足。

关于沈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9月、2018年6月至8月期间高温费的诉讼请求,公司提供了2018年8月的工资单以证明公司已向沈某支付了2018年6月至8月的高温费600元,沈某虽对该工资单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对工资单中各项栏目的金额予以确认,且该工资单中的实发金额数与公司实际支付给沈某的工资数一致,由此,一审法院确认公司所提供的2018年8月工资单的真实性,根据该工资单显示,该月应发工资中已经包含了高温补贴600元,故沈某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高温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公司未就仲裁裁决的2017年9月高温费200元提出起诉,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故沈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9月高温费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公司未就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2018年4月工资差额500元及2018年5月工资差额300元提出起诉,应视为对仲裁结果的认可,法院亦如数予以确认。

沈某上诉:考勤水印照片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

1.沈某未收到2018年春节放假13天(其中6天作为年休假)的通知。沈某请4天事假,其中2天为周末,另2天在月工资中扣除了。沈某提供考勤表原件及带定位及日期的照片件,显示考勤表需被考勤人签字,证明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是假的。沈某提供了足以证明有延时加班的证据。证人郁某的父亲和王某是表兄弟,而郁某在法庭上表示无亲戚关系,明显说谎。

2.另案刑事判决书第10页记载,陈某证实,商谈时沈某表示13.5万元系其加班费;第14页记载对王某的陈述不予认定。因此,即便加班费不到13.5万元,也不会差太多。2017年9月陈某通知沈某与钱某相互考勤,让沈某先记在笔记本上。10月23日陈某快发工资时,陈某匆忙将空白考勤表发给沈某,要求填写,并让两人签字后交王某签字。因此,考勤表是有员工签字的。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均无员工签字,是假的。王某称其在白纸上签字,被沈某拿到后偷偷打印制作成考勤表,该陈述不真实。

3.陈某2018年3月9日发布《关于水印相机的推广使用》,可以证明沈某拍摄的2018年3月、5月的考勤表(附带定位和时间)照片是真实的。公司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提供假证据,以掩盖加班事实,应追究其责任。

4.有关管理群等微信可以证明沈某存在加班事实。证人郁某陈述不真实。

5.沈某从未签收过《土建经理的岗位职责》,该岗位职责未经工会或全体员工表决通过。

6.由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沈某工作未满一年,沈某应当享有年休假。

7.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应支付不足部分的17天的工资。公司并应支付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及少缴的公积金。

二审法院:水印照片不足以认定加班,员工未证明其收到过公司口头的加班指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某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

本案中,沈某在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不享有年休假。沈某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其工作未满一年而认为其享有年休假,没有依据。虽然沈某提供了2017年9月考勤表原件,但鉴于当月未工作满月,且《土建项目经理岗位职责》亦规定加班必须持有上级加班书面指令,沈某确认其未收到过加班的书面指令。关于其余加班事实,虽然沈某称带有水印的照片是真实的,但仅此并不足以证明照片中的考勤表是真实的。二审中提供的微信记录等亦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且沈某亦表示没有收到过公司书面的加班指令,其亦未证明其收到过公司口头的加班指令。一审据此驳回其加班工资的诉请正确。商谈时沈某表示13.5万元系加班费,不能证明加班费就是13.5万元。

一审中沈某已确认工作期间收到《土建经理的岗位职责》,可以认定该制度是真实的。现其以岗位职责未经工会或全体员工表决通过为由予以否定,理由不成立。沈某坚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的工资的,应另行主张。关于社会保险费等,亦应另行依法提出。

综上所述,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小编有话】

本案其实主要涉及加班和加班工资认定的问题。

虽然员工从仲裁,到一审,再到二审,不断地搜集相关的证据,但是,最终依然没有被法院认定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小编以为,此处关键在于员工签订了《岗位职责》。根据公司《土建项目经理岗位职责》的规定,员工加班需有公司的书面指令或者员工自己申请并完成相应的流程,而员工本人亦确认其主张加班的期间没有收到过公司加班的指令或者自己进行过加班申请的相应流程。

之前,小编也分享过关于加班的问题,这里再简单地提一下。关于员工如何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员工应当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举证证明:一是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证据,如公司向员工发出的通知书、任务安排单、任务分配单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向员工发出的短信微信通知等,只有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才有义务支付加班费,若是员工未完成工作任务自行加班的,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二是员工出勤从事加班工作任务时的证据,如员工在工作记录上的签名、出勤记录上的签名、完成工作量的交付凭证、交接班记录等;三是加班工作任务完成后的证据,如完成加班工作后的交接班记录、考勤表、公司发放报酬的工资条以及其他员工的证言等。详情阅读:员工主张加班费,应该从哪些方面举证?高院这次说清楚了!https://mp.weixin.qq.com/s/1m0uJRtjo49s4k-ERsQpCw

另,本案还涉及到有关刑事诉讼,见本公众号今日分享的另一文章。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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