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月5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工作。
2023年8月10日,张三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劳保鞋在工作中使用后损坏无法继续再使用,向公司相关人员请求更换,公司仓库和人事均无理由拒绝;公司无理由要求从生产部焊工岗位转岗到后勤部保洁岗位,拒绝提供焊工岗位的劳动场所和劳动条件,致使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赋予的权利义务。
张三诉请: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475.02元。
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公司每年发放两次劳保鞋,平均6个月应发放一次,且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现象,相关人员可到仓库登记更换。张三于2023年1月5日入职公司在铸造车间做电焊工,其提交的钉钉聊天记录显示的劳保鞋损坏情形与其当庭出示的劳保鞋损坏情形一致,可以看出其劳保鞋前半部分的鞋面与鞋底完全脱离,鞋面有掉皮、孔洞,鞋底烧烫毁坏也较为严重,已经不能再正常使用。
张三于2023年7月7日在公司钉钉工作群提出要求更换新的劳保鞋时,其该双劳保鞋已经使用6个月。张三先后向生产部门经理、科长、仓库管理员、人事提出诉求,最终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因张三在生产铸造车间从事电焊工工作,其工作环境处于高温下,有火花和金属碎屑,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
公司每年两次更换劳保鞋的时间在劳保用品发放表记载为每年2月、8月,仓管与人事认为是5月、10月,公司在当年5月份向张三所在班组其他人员发放过劳保鞋,表明公司在劳保用品发放上不很规范。在张三已经使用了6个月,也展示其劳保鞋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且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也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坏现象,可到仓库登记更换的规定,相关工作人员仍无视张三的合理诉求,已经构成未提供劳动保护。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仅约定张三为作业员,但从公司发放的员工证件卡以及张三入职后较长时间实际从事的工作看,张三为生产部铸造车间电焊工,公司于2023年8月初将张三调整至管理部做保洁员,工作部门、工作场所、工作内容与性质均差别较大,并不合理。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调岗前已经与张三协商并取得张三同意,故该调岗构成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张三以公司不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有充分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张三在公司工作时间,以及双方确认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公司应支付张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503.32元。
案号:(2024)苏05民终10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