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到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到底能隔多久?法律上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情形可谓天差地别,大量的行政纠纷也因此引发。
这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邓青锋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地镇政府就在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仅一周即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对涉案建筑进行了部分拆除。那么,面对镇政府自以为“有法可依”的操作,在明律师又将如何助力当事人还以颜色呢?
基本案情
尹先生在江西省井冈山市某镇某村建有一座小厨房,面积约43平方米。2022年12月,当地镇政府开始对该厨房立案调查。
经过一番调查取证和询问,2023年1月6日,镇综合执法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涉案厨房”。
仅仅四天后的1月10日镇政府又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三天后的1月13日又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拟对涉案厨房予以强制拆除。
为维护财产权益,尹先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律师代理该案。邓律师很快发现涉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存在诸多明显的违法点,于是指导委托人向井冈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涉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那么,镇政府如此风风火火的“拆违”动作到底是否合法呢?这就要从《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说起了。
胜诉解析
邓青锋律师在梳理证据后发现,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系镇政府下设的综合执法队作出。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之规定,有权查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违法建设的主体,只能是乡镇街道自己。显然,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作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明显违反了行政法中“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
其次,镇政府于1月6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仅间隔数日就又向尹先生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着实有些过于心急。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本案中尹先生针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享有“60日的复议期限及6个月的起诉期限”,在此期限内镇政府无权推动强制执行。
事实却是,镇政府仅时隔七天即作出被复议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这就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同时,涉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还告知当事人可在15日申请行政复议,这显然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不符,也同样不合法。
在邓青锋律师的稳妥操盘下,市政府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基本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上述分析意见,撤销了涉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本案判决书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所谓违建、无证房屋的查处同样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尤其是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本案中镇政府依据《行政处罚法》强调的“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是一般规定,但在适用《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查处违建程序时则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即在复议、诉讼期限均届满后才可推进下一步执行。
一旦遇到明显的程序违法的拆违行为,大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合理选择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争取为自己的房屋争取到更理想的处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