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被以环境污染为由强制关停,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

智勇评社会 2023-12-16 05:34:01

一、为了加快旧城区改造,以环境污染为由对企业强行关停。

2003年5月,于某和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办了企业,而且企业的手续齐全,合法经营十年。2013年7月,为了旧城区改造,有关部门以环境污染为由强行关停企业,并且对房屋进行征收。可是于某一直没有与征收方协商好补偿条件,没有签协议。2014年1月,该市旧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街道办等工作人员来到于某家里,把《XXXX征收补偿决定书》送到于某的手里,一起来的公证人员在送达公证书上签字,同时告知于某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开始起60天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走复议、诉讼程序的,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将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遇到这种情况,企业主应该怎么做呢?我们看看以下分析。

二、本案的主要办案思路简述

1.审查征收主体的合法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指挥部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

2.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对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应该对违法强拆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土地具备建设条件,并不存在违章建筑的情形。更不应该适用2008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规定。应该先补偿后征拆,才可以实施企业关停。要调查这次征拆规划项目是否合法,征拆部门是否有违法的行为。

4.可以申请信息公开,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解析本案的重点法律问题

(一)从土地的使用形式方面说,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就可以说明使用土地是合法的。

(二)从土地的性质方面来说,是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设的厂房是合法存在的。

(三)从补偿方面来说,对企业先环保关停,再颁发征收补偿决定书,这种先关后拆的企业要给补偿。

(四)对征收企业时造成的损失要给予合理补偿。

(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征收的适格主体是市县级政府。

(六)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来处理。

四、相关的法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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