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家银行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信用风险管控以及不良贷款处置压力较大同时存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银行员工一定把握一个基本原则,不能放大风险,更不能违法操作,否则到最后,不仅放大了风险,银行员工还因此受到牵连。
甲银行壹支行有一户公司类不良贷款8000万元,2013年9月至11月间,支行行长贾某找到拥有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某,希望其能接手这8000万元不良贷款。为了能更多从甲银行壹支行获得贷款,杨某与贾某约定贷款额度2.4亿元。随后,杨某以其实际控制A公司、B公司为借款主体,并利用其所控制或联络的其他企业提供与贷款用途相关的虚假经济合同以及虚假证明材料、提供采矿权证等进行虚假不实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组织编造企业相关贷款资料,从甲银行壹支行共骗取贷款2.4亿元。
2014年6月至12月间,杨印以其实际控制的C公司、D公司为借款主体,向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贷款共计9000万元。杨印为能够顺利贷款,利用其所控制的公司,提供与贷款用途相关的虚假经济合同以及虚假证明材料、提供两家公司等主体进行虚假不实担保,用于实施骗取贷款。
最终杨某被判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甲银行壹支行贾某另案处理。
结束语
如果支行行长贾某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只是为了处置8000万元不良贷款,那么贾某如此操作实在不值。
上述案件告诉银行员工: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违法操作这条法律红线、底线是无论如何不能突破;处置不良贷款绝对不能放大风险,这也是风险合规基本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