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暇茶溪语》(93)辨析逻辑问题,意义重大

小龙聊情 2024-11-16 11:12:48

辨析逻辑问题,对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意义重大而紧迫。

了解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理论成形的基本脉络,有利于人们实践活动中的正确认知。

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人们认识的深化与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

1、以客观事物自身存在的逻辑线索为前提,认识事物存在发展变化的通道与路径;

2、在思维形式上,界定最一般的思维规律,达到主观逻辑与客观逻辑的自洽和统一;

3、事物的客观逻辑,引导人们的逻辑思维,从而使人们的思维具有无限丰富发展的广阔前景;

4、正确理解逻辑思维,在应用的过程中把握相关主客观条件,使人的思维形式更加完备、充分;

5、由以上内容所决定,对于指导人们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引导成为逻辑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辩证逻辑,源于人们对世间万物因一定条件下的普遍联系,特别是事物发展与变化的规律认知。当人们意识到“联系”一词的真正内涵时,辩证逻辑就有了内容上的扩展、意义上的深刻和方法论上的成熟。

事物之间的“联系”,在人的思维把握上并不仅仅揭示了事物之间的外在形式、现象层面之间的关系,而是深刻表现在事物之间内在矛盾的促进或制约形成的统一性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对立统一关系,也即相互关联、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被作用、牵制与被牵制等等,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由此使事物变化发展并上升到新的阶段与高度。

客观事物存在和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联系,就是事物本身的内在逻辑。而作为规律反映在人们认识事物的意识中,则是矛盾的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和否定之否定。

人们清晰地研究事物,犹如出水芙蓉般的显露出来。花开在上,根系在下,达到事物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的对立统一。

这是历史地看、辩证地看、发展地看问题的核心要义。如果按此深入剖析就可以发现,从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中,都能够全部得到相应的逐一解释和说明。也就是说,任一事物以及与其它事物的关系,都可以唯物辩证法揭示的三大规律分别加以解析和说明(限于篇幅,不作展开)。

形式逻辑是作为思维形式及其思维规律而存在的。它源于人们对客观事物认知过程的基础上,遵循“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及“充足理由律”的概念性要求,对思维形式的逻辑辨析。在思维演绎和归纳的规律性方面的梳理与概括性表述,形成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逻辑规则。形式逻辑作为指导人们思维活动的路径或通道而存在,本身并没有进入到具体事物及分析对象事物的本质中去。例如,从社会学角度看,形式逻辑不能单独在形式上透彻分析任何历史、现实和将来的社会中具体事物的变化与发展。

形式逻辑的优势,在于把动态的辩证逻辑思维的成果,用相对静态的方法通过探求路径、追寻线索、开辟通道的方式规则化地展现出来。从而实现客观事物自身的逻辑性,在人们思维规律的作用下,应用逻辑演绎和逻辑归纳以及概念判断推理的相应规则,使逻辑思维在形式上达到程序化的梳理与厘清。

在人们认识的广度和深度上,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比高低,拿辩证法与逻辑学较高下,是一种思维意识层次不够,对逻辑思维认知浅薄的幼稚与天真,或另有它图。

一个时期以来,为什么会出现唯物论与唯心论的融合论观点呢?为什么会出现形式逻辑比辩证逻辑高明的论调呢?为什么会有人煞有介事地把唯物辩证法认定为“诡辩论”呢?这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的。此前,已经对前两个问题有过阐释,不再重复。仅对所谓“诡辩论”问题,说说观点。

从时空角度看,人们不能小看或轻看哲学思想问题。因为由此可以引导出一系列决定社会实践的重大结论。比如,对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影响,并由此形成对当今世界走向及趋势的总的看法和基本判断(限于篇幅,不作展开)。

如果对认识论进行历史的分析,诡辩论不可能在辩证唯物论的基础上产生。唯物辩证法以客观现实的存在和发展为研究对象;主张主观意识来源和服从于客观事物;强调人的主观意识对客观事物能动的反作用;本身倡导哲学认知的批判精神,以达到真理性的认识。怎么会需要用诡辩来证明自己的正确性呢?

那么,只有在意识上存在错误;在主观上存在蒙骗动机;在理论根基上存在缺陷的理论基础,才需要用诡辩证明自己的正确性。

总结诡辩论的一般方法:

一是把显然荒谬的思想强加给对方,然后加以驳斥。

二是把某个相对正确的认识无限拔高,混淆认识事物过程中相对性与绝对性的区别,借以渗透和放大个人价值与利益的无限合理性。

三是偷换概念,纠缠与研究或讨论事物本身无关的问题,制造歧义。

四是虚假假设,违背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则,借以扰乱视线,干扰共同关注的主题。

五是误用传统例证,张冠李戴、弓杯蛇影,达到证真为伪、以虚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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