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评估测绘、控制人身自由、派人盯守!为强拆小手段耍尽

智勇评社会 2024-03-16 19:04:48

导读:在我国,“为人民服务”是政府部门的基本行政理念就是。群众利益无小事,但为民服务的前提却是依法办事。因此,政府部门必须时刻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将“法治政府”的内涵纳入到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近日,北京委托人宋女士就对“法治政府”有了更深的认知。

宋女士的房屋位于北京市,因某项目被列入拆迁范围。由于没有与征地部门就补偿达成一致,镇政府竟在没通知宋女士的前提下组织人员强拆了她的房屋。好在,办案经验丰富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及张伟两位律师及时介入,很快便帮宋女士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

宋女士是北京房山区某镇某村村民,拥有合法住房。因该村E05地块拆迁项目,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但是,由于回迁安置房迟迟没有着落,宋女士一直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解决宋女士这样的“钉子户”,提高拆迁效率,镇政府耍了些“小手段”。2023年2月8日下午,镇政府召开会议,决定于第二天(2月9日)对宋女士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会议中还决定在2月9日7时前先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测绘,并且还安排了保安公司在宋女士的住所外对她进行盯守。

2月9日当日,在未事先通知宋女士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的强拆“如期而至”。为防止宋女士反抗,镇政府还特别安排拆迁公司主管带队,直接控制了宋女士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

意识到事情不对的宋女士马上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宋女士及家人才获得自由,之后,宋女士马不停蹄赶往自己的房子,只可惜还是晚了一步,她的房屋已被镇政府夷为平地,屋内物品也或毁坏或丢失。

二、律师办案思路

在研判案件后,两位律师认为,任何行政主体都应遵照法定程序和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涉案房屋是委托人的合法财产,包括镇政府在内的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权均无权强制拆除其房屋。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仅严重违法,而且还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为此,两位律师帮助宋女士提起了行政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2023年2月9日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毁损原告财产的行为违法。

三、庭审过程

庭上,被告镇政府辩称:

一、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涉案房屋在阎村镇E05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范围内。至2023年2月,除原告一户外其余未签约的村民也陆续签约搬迁。2023年2月9日,中建某公司实施帮腾工作并将涉案房屋拆除。因此本案拆除主体并非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是主体错误。

二、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拆除涉案房屋不是基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而是第三人的“帮腾行为”,系民事争议。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两位律师反驳:首先,针对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本案中,被告否认其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进而否认其实施了毁损原告财产的行为,并主张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第三人依据村民自治实施的自主腾退。但事实上,涉案房屋的拆除并非完全由第三人依据村民自治所实施的自主腾退行为,而是在被告的组织领导下实施的。因此,本案被告适格。

其次,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法应视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作者:郑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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