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3年5月22日,原告蔡某某丈夫陈某某因反复口干四年,加重伴双足麻木三个月在被告处就诊,被告初步诊断为直肠性恶性肿瘤、2型糖尿病等,并建议住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陈某某接受被告的治疗建议,入院时意识清楚,胃纳可,大小便正常,体重无明显变化。
被告于2023年6月6日对陈某某进行会诊后,作出“全身化疗联合股骨+直肠同步放疗”的诊断建议,并在6.12-7.10期间对陈某某进行了21次放射治疗。2023年7月9日晚,陈某某感到腹痛难忍,家属将情况反映给被告后,被告进行了三次会诊并作出不全性肠梗阻的诊断意见,并据此进行相关治疗。
2023年7月11日,陈某某情况愈加严重,于当日6点30分进入ICU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点55分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消化道穿孔引起的多器官衰竭。
【原告认为】
被告在陈某某病危之前的诊断意见和治疗方案完全忽略了消化道肠穿孔正是放疗引起并发症的可能性,反而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正是由于被告的错误诊断和治疗,贻误并加重病情,终致陈某某的死亡结果。
陈某某的死亡并非被告所述“疾病的自然转归”,而是由于被告专业知识薄弱、严重不负责任、错误的诊断与治疗造成的医疗事故。陈某某的死亡给原告及原告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重创,被告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至贵院。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合计316350元。
【被告某市某某人民医院辩称】
1、原告方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部分不认可,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
2、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认可,奔丧人员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过高,误工费应按3人7天的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应按医院的过错程度予以认定,除了精神抚慰金其他损失应按照鉴定意见书的参与度,即责任比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综上所述,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法处理。
【死亡原因】
某市某某人民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陈某某死亡原因为消化道穿孔和直肠恶性肿瘤导致脓毒性休克死亡。
【鉴定结果】
某市某某人民医院对陈某某的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丧失生存机会)系次要原因力,建议参与度30%-40%为宜。
【经济损失】
1.原告主张的陈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1454.19元,有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
2.原告主张的陈某某死亡赔偿金568092元,原告按照40578元为基数计算伤残赔偿金,计算合理,予以确认;
3.原告主张的陈某某丧葬费52405.5元,原告按照104811元为基数计算丧葬费,计算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4.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考虑到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陈某某死亡原因力度,陈某某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向原告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结合本案实际、被告某市某某人民医院的过错,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
5.原告主张的奔丧人员交通费9008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偏高,根据原告提交的飞机票票据,本院酌情确认交通费6000元。
6.原告主张的奔丧人员误工费12915元,计算过高,应按3人、7天、200元/天计算,确定奔丧人员误工费4200元。
7.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20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收取费用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某市某某人民医院对陈某某病情的诊断证明,对其采用的放疗和化疗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但在对放疗和化疗后的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在对病情危重、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瑕疵;在危重病情的应急处置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某市某某人民医院在此次治疗过程中的过错,应承担35%的责任。除精神抚慰金上述合计654151.69元的35%即228953.09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248953.09元,由被告某市某某人民医院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2024年8月8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人民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248953.09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