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5千万元,青菱将新增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白沙洲生活小圈 2024-06-04 02:53:12

近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发布建阳村青菱工业园“十一村一场”统征储备产业用地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以下为具体内容

武汉市青建建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建阳村青菱工业园“十一村一场”统征储备产业用地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拟建建阳村青菱工业园“十一村一场”统征储备产业用地3-3项目为水泥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项目代码:2307-420111-04-01-218841),该项目位于四环线以南横三路与金驰二路交汇处西北侧,其用地面积13598平方米,建筑面积15279.77平方米,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273万元。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为:封闭式水泥混凝土搅拌站及料仓产房1栋,内设2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每条生产线产能为150立方米/小时,总产能预计80万立方米/年(184万吨/年)商品混凝土;辅助多功能厂房1栋,主要用于质检实验、办公和食堂等。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污染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表》中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该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排水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由厂区雨水管网接入市政雨水管网;生产废水经砂石分离系统及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同进入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经金口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长江(武汉段)。

(二)项目砂石料仓库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整体采用密闭厂房建设,厂房内采用雾炮和喷淋洒水降尘,搅拌站粉末物料输送、储存及搅拌过程废气均采用脉冲布袋处理器处理后在厂房上方隔层内排放,并回收沉降粉尘;汽车运输物料加湿遮盖,运输车辆及道路通过清洗保持清洁;场界外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食堂油烟采用去除效率不低于60%的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集中排放,排放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相关标准。

(三)对噪声源较大的车间或设备需采取减振隔音消声措施。确保厂界西、南、北三侧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厂界东侧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四)产生的固废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进行分类收集与处置。回收的粉尘、砂石均回用于生产,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点;废矿物油和油桶、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并严格执行系统申报、转移申请等危废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生活垃圾、不可回收利用的废混凝土和沉淀池沉渣等收集后交城管部门及时清运。

(五)项目运营期间,你公司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项标准及要求执行。如项目建成并投产使用后,对于因噪声、废气引起的投诉事件,你公司还需妥善处理,进一步减少对项目厂界南侧方位方舱医院(运营时期)的噪声、废气污染影响。

四、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环〔2024〕8号)规定和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关于关于武汉市青建建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阳村青菱工业园十一村一场统征储备产业用地3-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申请的批复》内容,原则上同意你公司环评报告中预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总量指标为:COD排放量0.08吨/年、氨氮0.008吨/年、颗粒物0.64吨/年。你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及年排污总量不得超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批准的总量指标数值,并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排污权交易相关手续。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管理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七、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洪山区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划分,由相关部门负责。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在环保验收前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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