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买了一套通辽市科尔沁世纪嘉园小区的房子,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公司要求他补交上任房主六年的全额物业费224846元。
这是3月30日《内蒙古晨报》报道的事情。
李先生买的这套房子是一套抵债房,这套房子于2017年交工,2022年3月21日被当地法院用以房抵债的方式裁定给了李先生的上一任房主,之后李先生又从上任房主手中购买了这套房子。
那么李先生应该承担这笔费用吗?
当然,不应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关于原业主结欠物业费承担问题,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则按约定。若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因新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原业主结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该付款义务并没有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而一并转移。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应当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结欠的物业费,新业主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李先生与上任房主的购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所欠物业费必须由李先生缴纳的话,李先生是不需要承担这笔费用的。
即使对于上任房主来说,也不需要承担六年的物业费,上任房子需要承担的是从2022年3月21日至与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而2017年交工后至2022年3月21日前的物业费则应由初始购房人来承担。
所以,物业想要追回这六年的物业费,需要去法院起诉初始购房人和李先生的上任房主。
现在物业公司却向李先生追要这笔物业费,是于法于理都不合的事情!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李先生这样的纠纷却并不少见,归根结底,都是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没有及时查验的原因,以为只要拿到房本就万事大吉了。
其实,不只是物业费,水、电、暖、燃气等如果没有查验、及时过户,都可难发生“产生‘天价’费用需现购房者来承担”的纠纷。
不过,现在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从2021年开始,呼和浩特就实现了二手房产权和水电气暖同步过户。水、电、暖、燃气等管理部门入住服务大厅,购房者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时,不出大厅就可以办理水、电、暖、燃气的过户及缴费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同步办理过户时,最好带上以前缴纳各项费用的票据,以免出现“户号”“表号”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无法办理各项事宜。
但是由于每个小区的物业公司都不同,现阶段还没办法实现购房时物业过户的同步办理。
因而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还需要多多注意物业的过户及费用查验事项,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遇到物业公司强制索要原房主欠费的纠纷时,一定要拒绝缴纳,同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收集好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是静态的,物业费是动态的,是对应时间对应个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物业应该向对应时间对应的个人主张权益
你真懂吗?欠物业费的不是前房主。当房主都不是房主了,房子产生的物业费当然不会存在,但房子还会存在,朝房子要物业费当然不可能,只能朝房屋的所有人要!买二手房一定要到水、电,煤气和物业等单位去确认前房主有无欠款,不然你就是债务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