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快到了,我的承包地还会属于我吗?

智勇评社会 2024-02-27 21:21:11

随着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行将届满,“2027年焦虑”在一些咨询中很明显地反映出来。谁也无法准确预测3年后自家耕种的承包地究竟还能否继续属于自己,会不会产生什么变数。那么,法律对此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刚刚于春节前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又透露出哪些讯息?本文,在明律师就简要为农民朋友们做一番解读。

【中央一号文件中仅一句话:启动整省试点】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指出,启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也就是说,农民的承包地到底将经历怎样的变迁,2024年将会是寻求答案的一个开始。

实践中,也有一些村民向在明律师表示,自己已经听到了一些关于延包的“传闻”,何种情况的承包地将被村里收回等等。最多见的还是因家中老人相继去世,而年轻家庭成员进城落户引发的担忧。

那么,在老人离世、年轻人进城落户但承包地仍由年轻村民实际占有、耕作的情况下,村集体究竟是否有权在2027年前后收回承包地呢?

【法律+政策定心丸:稳定且长久不变不可撼动】

考虑到户籍关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等同的复杂概念,一些农民朋友心中的不安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坦率讲,农村土地承包不完全是一个法律行为,这里面的政策性和受各地“风俗习惯”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不过,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给出了基本的答案:“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处理2027年延包工作的绝对大原则,任何村集体、村委会、村民小组都是无法撼动这一原则的。

对于农民关心的进城落户问题,该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这里重点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农民不因进城落户而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无权以此为由收回承包地;二是村集体有权在当事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引导支持”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也可在“三权分置”基础上仅流转土地经营权,仍保留土地承包权,从而确保其进城工作、生活后土地仍能实际被耕作。

换言之,我们大致可以得出的结论是,2027年进城落户村民的承包地依法仍应当延包,但实践中不排除因“引导支持”而产生调整甚至是自愿放弃等情形。

“引导支持”就意味着有人上门做工作,相较于不存在进城落户情形的人家而言,延包的变数自然会多一些。

事实上,2019年发布的《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对这一问题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1. 坚持延包原则,不得打乱重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由此看来,调地的情形主要是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且需经乡镇、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咨询中一些村干部声称要收回进城落户农户承包地的说辞显然是毫无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有“拉大旗作虎皮”的嫌疑。

2.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继续坚持。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据此,只有“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才符合村集体收回承包地的条件。大量咨询中农户仅仅是家中老人去世,年轻的家庭成员活得好好的,这显然不符合政策中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此外,尽管“减人不减地”存在一些争议,但这仍是中央明文规定的延包准则,任何村集体都不应因农户家中老人去世,人口减少而肆意缩减其承包地面积。

3. 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

这里的表述和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大致相同,但导向性是很明确的,即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而不是鼓励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继续“纹丝不动”“岿然不动”。

笔者曾在咨询中提及,当下的情势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既有的中央文件规定亟需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和细化,才能让存在“老人去世,年轻人进城落户”情形的农户看得清楚。“喜忧参半”应是目前这部分特殊农户想要守住土地所面临的真实状况。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对2027年土地承包延包心存忧虑的农户的是,与其担忧不如尽早行动。

一是补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和确权登记证书,确保自己手握用益物权的权利凭证;

二是积极开展耕种,不可使承包地撂荒、闲置而落入他人口实;

三是转变思想观念,大胆尝试流转土地经营权,在此基础上站稳土地承包权延包的“脚跟”;

四是一旦面临村集体的“强制收回”要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坚决依法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不被发包方以“进城落户”“老人去世”等说辞忽悠住。(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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