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2024年6月15日城管与商户的互殴事件,湖南龙山县联合调查组通报来了,“城管执法人员与商户发生肢体冲突”:针对2024年6月15日网传龙山县城管执法人员与商户发生冲突一事,龙山县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关于此事成立联合调查组是好事,能如何平复老百姓对这件事的处理结果,还要看联合调查组的智慧与处理决定。接下来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也出来了“经初步查明,6月15日8时57分,龙山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占道经营业主田某的房东张某某及旁边经营业主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
我们需要问几个问题。
第一、根据你们的调查意见,占道违法该如何处置?
答:处理占道违法的意见,各地都不一样,具体案例如下: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违反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行为的,如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等,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中,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一些地方对占道经营的行为有更细化的处罚标准,如《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中规定,经营者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但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处五十元罚款。不知道这次的处理依据与处理结果与以上有否区分。
第二、如果发现占道违法是不是不服从管理要如何走司法程序处理?
答:案例来了,2020年,一辆车牌为鄂DM**93的白色机动车多次停放在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路段的人行道上,此行为占用人行道和盲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出行,属于典型的违法占道停车。为了确保此处道路畅通,维护广大市民正常通行权益,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先后多次依法依程序对其进行抄牌执法。2020年11月30日车主樊某到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处罚中心接受行政处罚,但签收法律文书后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100元,办案人员多次打电话联系本人时都无法接通。
2021年8月18日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30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大队作出的《违法停车处罚决定书》,并确定樊某支付罚款100元,加处罚款10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樊某未按期履行义务,2022年1月17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樊某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50元,并最终将此款缴纳至雨花区非税收入账户。
对于占道经营也好,其它因素也好,最终是要走司法程序的,难道执法者不知道处理的程序了吗?即便不知道这样的处理意见,也该报警处理,由警察前来处理纠纷,而不是动手打人。在查处这个事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调查打人的人员的动机,是谁先动手打了和谐社会的“脸面”,是谁动手把公信力给打了折扣。之所以把这个案例拿出来研究,就是要告诫这次联合调查组,对于一些违法占道的事情,是不是也要按照司法程序来完成,不能袒护任何一方,否则,对于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例,就无法向社会交代。
第三、占道违法也不是需要动手打人解决,是谁先动手打人的?动手打人及群殴的事件该如何接受法律制裁?
答:违法占道时,如果城管动手打人,其需要承担的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有加重情节,如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或者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等,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城管的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结果,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伤害程度,城管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若致人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行政纪律处分:城管作为公职人员,其违法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具体处分种类和程度将依据相关行政纪律规定进行。民事赔偿责任:城管打人还可能引发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四、对于城管打人者是不是接受了法律的制裁?对于打人者需不需要媒体监督?
答:关于城管打人者是否接受了法律的制裁,以及打人者是否需要媒体监督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应:首先,就城管打人是否违法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有明确规定,殴打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应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城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打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刑罚则取决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其次,就媒体监督的必要性而言,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载体,具有监督公权力、揭露社会问题的职能。在城管打人事件中,媒体的监督能够确保事件的公正处理,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通过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可以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打人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对于城管打人者,他们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同时,媒体监督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不仅能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还能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了媒体监督在类似事件中的积极作用。例如,在一些城管打人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依法对打人者进行了处理。这充分说明了媒体监督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城管打人者,我们应该坚持法律的制裁;对于打人者是否需要媒体监督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媒体监督不仅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还能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最后,笔者认为,虽然相关涉事人员已停职调查,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调查期间相关涉事人员只是停职,停职期间的薪资需不需要发放,接下来的就是,龙山县需要将这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例,事后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让老百姓感受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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