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惩罚措施汇总,如果有你请不要置之不理

三元一文 2024-03-25 18:48:39
“失信被执行人”惩罚措施汇总,如果有你请不要置之不理。 现在的社会现象:欠钱的都是大爷,借钱的倒成了孙子了。凭自己本事借的钱凭什么要还?等等··· 失信被执行人,被百姓俗称为“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是关于法律的完善,2022年更是对失信执行人有了更严厉的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接下来我们就一一汇总,最严重的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以下是详文: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01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02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03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04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05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06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07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08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09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 12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3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 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 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以上是现有可强制执行的常见财产,本文不展开详述,可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部分特殊标的的强制执行》 01 执行唯一住房。 02 执行无证房产。 03 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04 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05 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06 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07 执行预售商品房。 08 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09 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0 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11 执行住房公积金。 12 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13 执行子女名下的财产。 14 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15 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16 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17 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的财产。 三、《特殊行为禁止》 01.禁止出境。 0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03.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 0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05.坐火车出行将被“人脸识别”锁定。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01 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a.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b.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c.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d.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e.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f.旅游、度假; g.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h.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i.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02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设立金融类公司的限制。 b.发行债券限制。 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股权激励限制。 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的限制。 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03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04 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05 准入资格限制。 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06 荣誉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授信限制。 07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使用国有林地的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详细请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08 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09 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 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1 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2018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赖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老赖”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12 限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微信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微信修定系统,支持超额冻结及不允许未完成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送了司法建议: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二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专类账户额度进行限制;三是醒目告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内容;四是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基金、理财类的到期回款账号变更业务。 13 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14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老赖”未清偿完毕债务,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五、《方面快捷强制执行行为》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 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车辆。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五是查找被执行人。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02 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03 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04 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等信息。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与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05 执行神技破解执行难。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不少法院采取执行神技,力图破解执行难问题,如: a.北京朝阳建立“案款管家”电子专户,高效划拨案款; b.浙江宁波建立“移动微法院”全流程线上操作,当事人在线见证执行; c.安徽蜀山使用“易执行”整合40+家互联网平台,精准推送失信信息; d.厦门湖里采取易判“六爪龙”机器人24小时不间断工作,随案智能生成108种执行法律文书,节省法官80%查控与文书工作量; e.广东广州建立“移动执行”手机APP 一键呼叫,连线指挥; f.福州鼓楼执行110制度,主要负责司法拘留、扣车、协助收房以及对涉嫌拒执罪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利于发挥执行强制力和社会威慑力。 g.长沙芙蓉区法院2020年1月8日首次启用“电子封条”查封涉案房产。 六、《全面曝光措施》 01 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 根据《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在两年内将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有条件的市县级有关单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02 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03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不少企业信息查查网站和APP,比如企信宝等均能查询到企业的失信信息。 04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目前各地个法院均采取了部分措施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对失信人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 05 部分地方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 06 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07 APP标注老赖号码。 08 “失信人彩铃”措施。 七、《其他限制》 01 通信限制。 02 执行中手机定位。 03 通过支付宝等收货地址查询被执行人住所。 04 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05 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 06 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07 执行悬赏保险。 八、《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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