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外”房屋、土地被强制征收,复议机关:系违法,应撤销!

智勇评社会 2024-09-12 11:12:42

(图片来源:网络)

在征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房屋或土地恰好位于征收红线上的情况。如果严格对红线以内的房屋、土地进行征收,可能会导致房屋或土地失去完整性,无法安全居住等。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对压线的房屋或土地进行整体征收?如果征收方以行政决定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此类土地、房屋进行整体征收是否合法呢?且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春韬律师团队张春韬律师以及岳亭律师办理的这一起撤销《征收范围公告》案给出了怎样的答案!

案情:“线外”房屋被强制征收,合法性存疑

2023年,因市政道路建设,老张的房屋被纳入拟征收范围内。征收方发布了一份《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及周边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下称《征收范围公告》),明确了拟征收的四至范围以及征收对象。然而就是这份公告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争议...

根据这份公告,老张仅有百十来平方土地以及一座仓库的一角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这部分面积不足整宗土地面积5%,且可以与其他房屋和整宗土地分离,仅对征收红线内的房屋土地进行征收不会影响线外土地和房屋的功能,使用以及其安全性。

然而《征收范围公告》却表示,房屋土地只要有一部分位于征收红线内,都要作为征收对象进行整体征收!

这不合法!律师当即帮助老张对涉案公告提起复议!

【律师精妙论证,力保'线外'房免受征收之虞】

案件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案涉公告究竟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二,超出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土地能否直接以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决定的方式进行整体征收?

第一,案涉公告究竟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被告表示“案涉公告并非房屋征收决定,只是项目启动的过程性文件,不具有终局确定性,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根本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的确,案涉公告发布时,安置补偿方案还在征求意见期间,此情境下的公告本质上更接近于征地预告的性质,预告在于其非最终性与非确定性,通常不应直接触及并实质性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公告中出现的这一则表述,措辞透露出一种“确定性”乃至“必然性”的意味,与预公告应有的非确定性、非终局性的特质大相径庭:

“若出现一幢房屋或一宗国有土地仅有一部分在红线范围内的情况,则整幢房屋与整宗国有土 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全部纳入征收或收回。”

律师表示,该条规定明显突破了《征收范围公告》中间性、阶段性行政行为的性质,同时,该表述明显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进行征收的精神不符,并且被申请人亦未作出后续的房屋征收决定,其已造成对申请人实际权利的影响。应当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范围公告》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二,超出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土地能否直接以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决定的方式进行整体征收?

当然不能!

行政征收权力的行使岂能没有边界!只有为“公共利益”且“确需征收”的情况才能允许行政机关行使征收权力,而只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标记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和房屋,才是“确需”用地范围!超出红线范围的则不属于征收对象,不能强行征收!

只有部分征收影响房屋整体使用、功能、安全性的情况下,一并征收才有合理性!考虑到红线内外房屋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只将红线内部分房屋拆除将可能破坏房屋整体居住使用的价值,因此要么不征收,要么一并征收后给予依法补偿,但若是仅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土地,不会影响红线外房屋、土地的功能、使用和安全性,则无需将红线外房屋、土地一并征收!

即使需要对超出红线的部分房屋、土地进行征收,也应当以被征收人意愿为先!可以肯定的是,“压线”房屋或土地从没有必须整体征收的规定。红线外房屋要不要征收,其合法依据仅能来源于被征收人的自愿!没得到人家同意,你所谓的“征收”与强盗行径无异!

律师上述观点悉数得到复议机关的高度认同,此案在明律师大获全胜!

在明律师有话说

本案《征收范围公告》因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被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具有可复议性,同时因公告内容违法,该公告被撤销。那么正常情况下,正式的征收决定出来之前,市县政府会发布的征收预公告或拟征收范围公告是否可进行复议呢?

征收预公告是在征收决定下来之前,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提前对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暂停办理部分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告知。此时的预公告并不代表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必然会被征收,究竟会不会征收,取决于是否作出并公告征收决定。只有征收决定才具有真正的征收效力,因此,通常情况下,征收预公告并不会对拟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也无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去提出异议。

然而,如果像本案当中的公告一样,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允许相对人以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