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几种投融资模式现状如何?

浅酌月色 2024-08-20 12:58:31

新能源项目投融资现状

作为新兴科技产业的重点投资领域,新能源行业内的投资资金主要流向风电光伏,约为2.5万亿人民币,约占总投资的46.9%;

锂电池的总投资额达1.2万亿人民币,占比约为22.6%;储能方面的总投资额为9,500亿人民币,占比约为18.1%;氢能投资的总额超过4,900亿人民币,占比约为9.5%。

当前,整体新能源产业正处于飞速增长阶段。风能、太阳能、氢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不断扩大,电动汽车和储能技术也在蓬勃发展。

随着新技术的成熟和应用,以及各级政府政策支持的不断加强,将进一步为产业的快速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新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模式

目前,根据新能源项目的规模、所在产业链位置及收益水平的不同,主要存在三种投融资模式:政府主导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企业自主投资。

首先,针对新能源公益性建设项目,如水电站、光伏屋顶等,主要由政府主导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投融资模式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政府专项债投资等。

而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政府专项债、政府投资基金等。这些项目对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政府的直接支持和投资。

其次,针对利用政府所在地可控可利用的存量资源,扩大再生能源扩利用的项目,包括风电、光伏电站、能源基础设施等。

可供利用的存量资源主要包括屋顶资源,如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贸市场等单位的建筑物屋顶,以及市政道路和公用停车场等。

对于这类项目,可以考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再生能源的开发。

最后,对于一些规模较小或者收益较高的新能源项目,例如企业自主投资的模式可能更为适合。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市场需求,自主进行投资和建设,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一)政府主导投资

财政拨款和专项债,是政府在推动新能源项目发展过程中,常用的两种资金筹集方式。

财政拨款是指政府直接利用财政资金进行建设投资,适用于公益性较强、收益回报时间较长的项目。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项目启动速度快,政府可以控制项目进展,但劣势是财政资金有限,对项目选择较为严格。

而专项债,则是指政府发行专门用于特定项目的债券,用于满足具有稳定收益来源和一定公益属性的项目需求。

目前,地方政府专项债中有不少用于新能源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源、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等领域,期限以10年期到20年期为主。

根据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未来几年还将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

对于新能源项目来说,适合专项债的领域包括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等。

这些领域,都是新能源发展的重点领域,通过专项债的资金支持可以推动相关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1.特许经营模式

政府可利用的存量资源,包括屋顶和市政道路等,可以用来扩大再生能源的利用。

屋顶资源可以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贸市场等单位的建筑物屋顶,用于建设风电和光伏电站等项目。

此外,市政道路和公用停车场也可以作为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场地,通过充分利用这些存量资源,可以促进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可持续能源利用的目标。

(1)利用屋顶资源的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政府或企业将控制的存量屋顶资源,转让给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向政府或企业方支付特许经营费;

利用存量屋顶资源投资建设运营屋顶光伏项目,并取得经营收入,期满后将屋顶资源和屋顶光伏项目无偿、完好的一并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

根据相关的政府招标文件,目前特许经营模式多以整县项目为主,经营年限在25-30年,部分地方政府明确的特许权经营费在2-9.5亿元不等,单瓦2-4.5元不等。

目前,多地区已执行分布式光伏配置储能政策。

2.股权合作

新能源公司运作模式(股权合作)是一种多方共同出资成立新能源公司的合作模式,适用于建设千万千瓦级清洁电力基地和地热资源大规模开发商业化利用等大型新能源产业。

这种模式由能源公司、地方政府控股企业和金融公司等多方共同出资成立新能源公司,以新能源公司名义开展新能源项目。

首先,能源公司在这种模式中扮演着核心技术掌握者和新能源业务建设、管理、运营经验持有者的角色,能够提高合资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其次,地方政府控股企业具有地方政府背景和资源优势,与其合作有助于合理规避政策风险、获取上网指标。

并且,可以提高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效率,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最后,金融公司在这种模式中可以解决部分资金难题,具有相关资本运作经验和资金优势。

(三) 企业自主投资

对于追求高投资回报、大规模投资且位于新能源产业链前端的项目选择来说,自建自营模式是合适的。

投资主体可以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央企,采用自建自营模式可以让投资主体直接掌控项目运营,以确保最大程度的投资回报。

民营能源企业通常具备灵活性和创新能力,能够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并利用先进技术来提高项目效益;

国有央企在资源和资金方面则具有优势,能够投入大规模资金和资源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这类项目的融资,主要可以通过四种方式:

(1)银行贷款

(2)绿色债券

(3)融资租赁

(4)投资者+EPC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光伏项目的主要融资模式之一,要求企业信誉良好、成长性强,通常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80%,利息费用相对较低且资金来源稳定,但会增加企业负债并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

目前,许多银行推出“光伏贷”产品,助力企业进行分布式光伏建设。

2.绿色债券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 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

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将融资和融物合二为一,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

直接租赁模式,适用于拥有自有厂房的工商业光伏项目和中小型光伏项目。

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灵活,限制条件较少,相对容易获得融资,但在租赁开始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此外,EPC承包商在这种模式下的选择权受到一定限制。

目前,市场上已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开始涉足风光水电、储能业务,助力企业建设光伏、风电、储能电站等。

售后回租模式,则是指企业先购买设备或资产,然后将其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立即租回并继续使用。

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通过出售闲置资产获取资金,同时继续使用这些资产进行经营,实现了资金与资产的双重优化配置。

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融资租赁都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了资金周转不灵、固定资产利用率低等问题。

同时,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益,实现了双赢局面。

4.投资人+EPC

投融人+EPC模式是指在工程总承包单位与财务投资人之间的合作模式下进行项目融资和建设。

这种模式下,财务投资人可以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交易模式,包括联合体融建模式、小股大债模式和明股实债模式。

在联合体融建模式中,财务投资人与EPC总包方共同中标项目,财务投资人在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款,而EPC总包方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

待工程完工后,业主会按照一定比例和节奏向财务投资人支付相当于工程款加利息的回购款。

而在小股大债模式中,财务投资人作为项目公司的小股东,同时以股东借款的方式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

这种模式下,财务投资人既参与了项目的所有权,又通过借款方式为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

最后,在明股实债模式中,债务投资人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项目投资,待项目建成后。

业主会按照固定价格回购财务投资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从而实现固定收益退出的目的。

(四) 创新性探索

对于已经建设投产的项目,可以进行再融资,目前主要的再融资手段包括以下两种。

1.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能源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协议,约定能源管理目标的一种业务模式,是由用能企业提出相应需求;

由能源服务公司提供服务,用能企业以节能效益支付能源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可划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多种运营模式。

2.绿电交易

绿色电力证书是一种通过市场募集资金,把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融资机制。

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其中:可交易绿证除用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外,还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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