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据媒体报道,在安徽发生了一起购车纠纷。陈先生花费47万元购买了一辆所谓的“三手”宾利轿车。
购车后,由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陈先生前往相关部门申请补办。
然而,拿到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后,陈先生惊讶地发现,该车实际上已经经过了13次转让,业务登记记录高达23次。
面对这一情况,卖方表示自己收购车辆时,车辆和登记证书就是这样的状态。
原发证机关解释称,由于车辆过户次数过多,记录可能会被压缩,但最后一页会明确标注过户次数。
同时,该机关表示,若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不会推卸责任。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就是典型的‘割韭菜’行为!买家辛辛苦苦攒了47万,结果买回来一辆‘老爷车’,卖家却轻描淡写地说‘车和本就是这样’,简直是在打消费者的脸!
也有网友认为,车管所和卖家联手坑害消费者,真是无耻至极!这不仅仅是诚信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必须严惩!
那么,卖方是否构成欺诈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卖方在出售车辆时并未如实告知车辆的实际过户次数,导致陈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实际为13手的车辆,这显然属于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
因此,卖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陈先生有权要求卖方“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