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共26条内容,主要包含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和附则六大部分。
首先,明确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其次,明确了设立居住权的多种方式。比如: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以共有的不动产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等。采取不同方式设立居住权,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流程。
第三,确定了设立居住权的范围及需要核实的信息,即“本市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权属证书,且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在此基础上,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还应核实以下信息:
1、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查封登记、预告 登记、异议登记;
2、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
3、申请登记的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
4、居住权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5、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是否再次办理了转移登记;
6、居住权是否在同一个不动产单元的住宅上重复设立;
7、不动产为共有的,是否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设立。
8、居住权合同、遗嘱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9、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四,明确了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仍然可以将进行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件为准。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第五,如果出于种种原因,需要变更登记,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关协议、法律文书等材料进行申请。
第六,如果需要注销登记,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如果居住权人自愿放弃居住权,则需要额外提交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材料。如果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则需要额外提供能够证实居住权人死亡的材料。如果是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人或者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则需要提交能够证实居住期限届满的材料。同理,如果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居住权注销登记的,则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目前,《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仍处于征集意见阶段。从内容上来看,《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居住权的设立、变更以及注销等方面的规定已经较为详尽了。但是,面对较为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