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被逼疯的苦命女人

陈友平 2024-07-08 15:39:25

案例分享:图片中的女人,叫陈爱萍,原是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民族艺术团的一名声乐演员(单位现更名为利川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利川文旅中心)。

2024年7月1日,利川文旅中心的张某、谭某、杨某,受单位主要领导之托来到陈爱萍家里谈话。中心意思是:陈爱萍近期到州、市有关部门Shang访Wei权,其请假未获批准,如若再不上班,将解除其公益岗位合同。这一幕似曾相识,陈爱萍感受到了逼迫,急火攻心,第二次罹患“癔症性精神障碍疾病”,于7月2日被好心人送到利川市和谐医院神经内科接受治疗(七号病床)。主要症状:“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行路不稳,面部肌肉痉挛,应急障碍明显”。

无妄之灾:始于非法拘禁

2014年8月,陈爱萍卷入一桩“受贿案”的漩涡之中。8月13日,她和两岁半的孩子被恩施州监cha局的同志带至利川市公An局的办案区接受讯问。讯问结束后被准许回家。利川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以下简称利川市文旅局)随即组建10余人的专班,入住陈爱萍家中,美其名曰“陪护”,实则jian视居住。在此期间,不准母子离开家门,不准与外界联系,时长达160小时。陈爱萍在无法预知非法侵害后果的情况下,出于护犊自救的母性本能,趁监管人员“疏忽”,于8月19日上午带着孩子成功出逃,自此失联。出逃失联期间,东躲西cang,精神压力巨大,不幸罹患疾病。由于得不到及时救治,病情日趋严重。2015年5月15日,恩施州优抚医院确诊为“癔症性精神障碍”患者(见后图)。

丧失公职:缘于非法解聘

2003年12月、2006年12月,陈爱萍与利川民族艺术团(独立法人)两度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签订永久性聘用合同的法定条件。

2015年3月13日,利川文体局局长杨镇全,签发了解除陈爱萍聘用合同决定的文件。她于2015年4月,失去工资和各种保险待遇。

之所以说利川文旅的解聘行为属于非法,主要理由有:1、主体不适格。利川文体局系行政主管部门,并非“聘用合同”的相对方,一旦作为,即涉嫌滥用职权,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2、适用法律错误。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涉嫌违法违纪立案调查未果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办理退休手续”。陈爱萍2014年8月13日接受州监察局调查,2018年8月调查结束;2014年10月8日又接受恩施州检Cha院立案调查,2018年1月调查结束。而利川文体局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解聘《决定》时,正是陈爱萍接受纪委和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未果的法定期间,具有“不得解聘”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解聘,其行为无效;3、程序严重违法。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针对当事人制作解聘文书,应当将解聘理由事先告知单位工会组织,应当告知救济渠道,应当依法送达。然而,这四个法定程序,利川文体局全无遵循。4、认定的“旷工”,无视其遭遇非法侵害在先的客观事实。即使陈爱萍真有旷工行为,其责任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一方承担。“专班”非法侵害行为在先,陈爱萍出逃避险在后,因果原因不能颠倒。

沉冤昭雪:人民检Cha院公正裁决

2017年12月11日,宣恩县人民检Cha院认定陈爱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不起诉。陈爱萍沉冤得雪!

2018年4月20日,陈爱萍向利川市文旅局提交恢复工作和补足欠发工资的书面《申请》。但主管部门拒不纠错。

2020年1月,陈爱萍获得恩施州人民检Cha院的《赔偿决定》。

之后,陈爱萍又多次申请,要求恢复其身份编制,继续履行合同,但均遭遇回绝。

再遭打击:Wei权路上,二度崩溃

2023年5月,陈爱萍向利川市人民Fa院提起诉讼,请求利川文旅中心继续履行所签的《事业单位聘(任)用合同》,继续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判令其补发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陈爱萍恢复上班之日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然而,利川市人民Fa院、恩施州Fa院、省Gao院以陈爱萍的诉请超过规定的仲裁期限,遂驳回其全部诉请!

收到上述裁判文书后,陈爱萍心如死灰,无法接受Fa院的“释法说理”。但她坚信:偌大的中国,一定有讲理讲法的殿堂,一定有良知Fa官和检Cha官,毅然决然踏上漫长的Wei权之路。

因为,一审、二审、再审Fa院忽视本案的四个法律事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无视陈爱萍受制于“刑事强制措施”而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法律事实。2015年8月3日,陈爱萍虽有支取工资的记录,且当时未被羁押,但那时的陈爱萍,仍然受制于“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一措施是否变更、何时变更,陈爱萍自己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具有因“不可抗力”而中止仲裁时效的法定情形。她并非故意不去“主张权利”,而是因“刑事强制措施加身”,客观上不能去“主张权利”。

无视陈爱萍受制于“法律规定”而不宜在规定的“仲裁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法律事实。《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取保候审期间乃至结案前,陈爱萍无法预知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结果,具有因“法律规定”而中止“仲裁时效”法定理由。她不是故意不去主张权力,而是法律规定不宜去主张权利。

无视陈爱萍“身患疾病”而无力在规定的“仲裁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法律事实。恩施州优抚医院的鉴定结论是:1、鉴定诊断:癔症性精神障碍;2、受审能力评定:目前无受审能力。何时病愈?申请人自己不能控制。患病未愈期间,陈爱萍既“无受审能力”,也无“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客观上无力去“主张权利”,具有因“疾病缠身”而中止仲裁时效的正当理由。她不是无故不去主张权力,而是没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去主张权利。

无视“劳动关系客观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法律事实。本争议案的用人单位—利川文旅中心,至今没有对陈爱萍作出解聘决定。劳动关系客观存续,其诉请补足“在接受调查期间直至诉讼时因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停发的工资和福利等”,具有因“劳动关系客观存续”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的法律规定。不是她无故不去主张权力,而是法律规定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仲裁时效继续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呼唤公正:苦命人不断抗争

陈爱萍深知,种种不公给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但决心依法抗争到底!皇天不负苦心人。

如今,陈爱萍的Xin访Wei权,引起人社部王晓萍部长的重视,她批转至湖北省人社厅,省人社厅负责Xin访的同志专门打电话给她,嘱咐其一定要向人事部门索要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再逐级Shang访。

与此同时,恩施州人民检Cha院于2024年6月4日,受理了陈爱萍请求民事检察监督的《申请》,指派刘涌检察官和伍杰书记员具体办理。

种种迹象表明,陈爱萍的案件或许在往法制的方向发展。利川文旅中心此时的行为,却又唤起了陈爱萍痛苦的过往,似乎又要将其推向痛苦与不公的深渊……

最后,陈爱萍恳请相关部门引起重视,查清案件事实,支持其合法诉请,并依法改判!

来源:微博第二次被逼疯的苦命女人(weib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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