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公司拖欠工资,员工不辞而别,有经济补偿金吗?

树欲静刘艳 2024-09-07 20:4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换句话说,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没通知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还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L公司,……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L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中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申请再审称——

……

(四)一、二审法院认为黄某离职时未提前告知系主动离职,故而不支持黄某的经济补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黄某系被迫离职。

本院经审查认为——

……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黄某于2021年7月28日从L公司离职未再回去工作。虽然L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等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原审法院不支持黄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黄某主张的此项再审事由不成立。

……

综上,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

审判员 吴××

审判员 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小编有话】

不辞而别系主动离职,没有说明离职原因一般也是认定为个人原因。而支持经济补偿金,其中一个事由就是劳动者提出离职,与用人单位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至于被离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可。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必须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离并保留相关证据,才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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