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知识产权诉讼和江西省法院审理案件的若干问题

吉利解盘 2024-04-13 23:13:13

以批量知识产权诉讼作为牟利手段的诉讼

一种常见的批量知识产权诉讼是针对小微个体工商户,多发于电商领域,权利人与被诉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其维权的动力主要来自于电商平台取证难度低、维权成本低,但效率较高,通过批量知识产权诉讼,获得的赔偿额远高于实际维权支出,且多重得利。因许多小微商家选择的是线上代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导致营业执照注册地并不是经营者住所地,且注册地通常比较偏远。于是,权利人专挑营业执照注册地和计算机终端IP是异地的小微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被诉人或因异地诉累选择妥协赔偿,或不出席庭审导致法律不利后果。

其实法院只要认真审核管辖权问题就能有效规避这类滥用诉权,将知产维权作为牟利工具的诉讼。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法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现实情况是,某些法院明知应知管辖权有争议,仍受理立案。而被诉人通常因缺乏诉讼经验,并不知道可以提法院管辖权异议,普通人的认知,法院受理了就有管辖权,根本想不到去质疑法院没有管辖权。

以下来谈下我作为当事人亲身经历的案件

一、一审宜黄县人民法院明知应知管辖权有问题,仍受理

开庭前法官多次电话强调“你在上海,过来也要路费,何不调解?”,说明法官清楚被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是异地

二、二审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知识产权诉讼费提高到1000元起,不管案件标的额多小,诉讼费至少1000元,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 提高知识产权诉讼费门槛,避免上诉

2. 以法院内部文件多收诉讼费,不当得利

对于法院乱收诉讼费的问题,我曾向12368投诉,不管。曾向法院纪检投诉,向法院院长寄信,无回应。直到向12345市长热线投诉才有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退还950×2=1900元诉讼费。但这也只是我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以法院内部文件乱收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费的问题仍在继续,并没有有效解决。

三、执行法院宜黄县人民法院不审核诉讼主体资格,执行程序违法

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后,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个体户户主承担,但宜黄县人民法院仍将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主体执行。

有什么区别?还是管辖权。比如我的案件,个体户户主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江西省法院没有管辖权。

2. 超额冻结不合法,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我两案的总执行金额4400元,已发现的银行冻结资金已超过总金额的50%

3. 不送达执行通知书,且执行人员拒绝告知姓名

至今都没收到执行通知书,不知道执行法官是谁。接到过宜黄县人民法院两个电话,我说没有收到执行通知书,要求查看和下载,回答短信就是通知。问其姓名,不回答。问执行异议申请书寄给谁?回答执行局105

以上就是关于我案件的近况。为几千元浪费时间精力不值得,但总得有人挺身而出,争取公平和正义,司法体系才能进步和完善。今晚又看到有留言在问关于批量知识产权诉讼的问题,于是奋笔疾书整理了上述内容,着手准备将江西省法院的若干问题反应上去,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处理,才能帮助到更多人。

下面是我寄给宜黄县人民法院信访申诉书,给需要的朋友作参考。需提醒的是,向人民法院寄送法律文书,必须用EMS,否则法院可以“假装”没收到。在规定时间内法院不作为或处理不当的才可以有下一步行动。否则缺乏证据,投诉无用。

信访申诉书

申诉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的经营者):姓名,性别,身份证,手机号,地址

申诉人因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判决(2023)赣1026知民初521号和(2023)赣1026知民初522号,依法向贵院提出信访申诉书,请求撤销原判决。

案情及判决情况:

申诉人2022年10月初至2022年10月22日,在淘宝上曾经销售的两件商品中的部分内容包含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两件商品一个销售了7单累计金额36.16元,一个销售了8单累计金额31.04元。

一审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以上访人缺席庭审,不能提供原始载体以供核对为由,判决酌定赔偿2000元,两个案件共4000元。

二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出席庭审并当庭要求核对淘宝后台数据证明实际所得。审判员(女)回答“不用“。审判员(男)庭后直言:“你就卖了30多元,赔的不是你的违法所得,而是对方的维权费”。二审法院不仅当庭不让核实关键证据,还在判决书偷换概念,以驳证据的证明目的而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于2024年2月16日就二审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赣10知民终24号和(2023)赣10知民终25号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若三个月无回应,将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对于二审法院乱收诉讼费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经申诉人投诉后已收到诉讼费退还。

对于执行法院宜黄县人民法院没有审核诉讼主体资格,无管辖权的问题,申诉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执行法院宜黄县人民法院邮寄执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信访申诉书。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法院没有管辖权

申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被诉淘宝店的计算机终端在上海,2022年9月1日开店, 2022年11月10日关店。在原告提起一审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前已关店大半年。一审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没有审核其诉讼主张的合理性和管辖权问题。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资溪县小丽夏图书店的注册地不是网店实际经营地,且已注销,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法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上海。因申诉人无诉讼经验,一审时不知道可以提法院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也没有认真审核法院管辖权。请求撤销无管辖权的法院判决书。

二、原判决认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缺乏证据证明。

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经济损失的证据,请求赔偿合理开支的应当提交合同、票据等相应证据,经法院审查能够确定相关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方可认定为合理开支。

本案中,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合同、票据证明合理开支。公证费和诉讼相关开支也不是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开支。对方在发现侵权后,非但不曾制止,还批量公证,放任侵权大半年后再以同一公证行为分开立案起诉。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出具(2023)湘长市证民字第15328号公证书,不仅对我淘宝店曾经的多件商品批量公证,还有其他不相关的店铺。中信出版基于与本案相同的侵权作品,在全国向大量中小商户提起量维权诉讼,维权支出的赔偿额远高于权利人的实际维权支出,多重得利。

中信出版集团虽然提出应由被告赔偿其维权支出的诉讼主张,但始终未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故其因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法院没有评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主张的合理性。

申诉人的淘宝店于2022年11月10日关闭。对方公证书2022年11月24日生效前,已关半个月。对方2023年6月6日提起诉讼前,已关大半年。对方在明知应知早就停止侵权的情况下还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其滥用诉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是将批量诉讼作为牟利手段,待立案成功后再撤销该条无事实依据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评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主张的合理性。

四、适用法定赔偿,不适用酌定赔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有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就成了关键证据。申诉人提交的证据都是为了证明实际所得,以及大众的普遍认知,这个极其短暂且立刻主动改正的行为不会给中信出版集团造成实际损失,针对的是赔偿数额的法律认定。二审法院不仅当庭不让核实关键证据,还在判决书偷换概念,以驳证据的证明目的而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原始载体数据可供核对,适用法定赔偿,不适用酌定赔偿。

申诉人已经说明了被诉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溯侵权源头提供了有利线索,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当发现淘宝网上的销售行为可能涉嫌侵权后,立刻主动删除所有商品,没有故意侵权,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故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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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吉利解盘”,作者jilijiepan。从业资格:A202111230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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