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实务】新《公司法》下,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受到什么影响?

谷权萍论 2024-04-24 03:23:21

一、案例导入

(一)案件经过概述

(二)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

1. 目标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回购投资方的股份提供担保,已经经过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查,并获得公司决议批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程序合法有效;

2. 投资方的投资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因此受益。目标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自身经营发展,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权益。最高院认定涉案担保条款合法有效,目标公司应当对曹务波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虽然实务中各种情况错综复杂,但是法院还是看重资本维持原则,尊重公司的人合性,关注无名合同的本质综合认定,但也囿于法律不完善而存在诸多争议。新《公司法》出台对争议的解决影响重大,需要各方主体重点关注并分门别类而讨论。

二、对赌协议有哪些种类

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估值调整机制,是双方对于不确定的将来而约定的一种协议。对赌协议可以用股权或者现金来作为风险发生时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股权调整型对赌协议

在并购重组中为了防范风险,推进并购顺利进程又保护自身经营不受影响,注资方以标的公司的股权为对赌对象,签订投资协议。如果标的公司没能实现约定的业绩承诺,则标的公司以无偿或者低价的形式将约定的股权转让给注资方。但是如果标的公司实现了业绩承诺,则是注资方以约定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标的公司。

(二)股权稀释型对赌协议

当标的公司没有完成业绩承诺时,标的公司需要以低价向注资方定向增发股权,注资方获得经济补偿也得到了一定的决策能力,则注资方在标的公司的话事能力上升。

(三)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

当标的公司没有完成业绩承诺时,标的公司以注资方的投资款附加其他利益回购自己的股权,这是一种风险退出机制。

(四)股权激励型对赌协议

当标的公司完成了业绩承诺时,注资方也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回馈标的公司。股权激励的形式有很多,股权大小份额也有不同,双方可以在对赌协议中自由、合意地选择、约定。

(五)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

股权兼具了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股权从哪里来?股权如何变?都是问题。而且股权的变动往往影响公司的权力结构和决策效率。为此,对赌协议中常见股权+现金的形式,减少对公司运营的影响。

三、新《公司法》第224条对对赌协议有什么影响

(一)新法的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进行相应减少的。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新法的影响:

该条主要影响的是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当目标公司没有完成业绩承诺,需要以投资款收购本公司的股权,减少注册资本。

新法法律严格限制了定向减资的问题:要么是股东一致同意,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根据新法第66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增减资本的决议,都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现行法中已经规定对修改章程的限制,新法中则加大了对定向减资的要求。

因此,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完成业绩承诺,也难以实现定向减资回购股权,则该回购条款也就面临无法兑现的问题。

(三)违反新法需要承担的责任

新法第226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多方主体都需要承担责任:

1. 股东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2.当公司为此受到损伤时,有关的股东和董监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何应对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问题

新法施行后,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使股权回购条款或者说是定向减资行之有效。从新法条文上看,解决途径要么是股东一致同意,要么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所以可以考虑以下方式:

1. 在签署对赌协议前,注资方和目标公司签署附带条件生效的减资协议,甚至设置违约金条款。该减资协议就相当于在风险发生前,形成股东的共识和合意,可以避免修改公司章程。实务中还需要考虑后续出台的法规对其限制,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认为,该协议和股东会作出的减资决议是实质性相似,可能会要求全体股东一致签署。

2. 如果目标公司实在没法凝聚共识,签署减资协议还可以退而求其次,由创始人回购股权,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方式适合资本比较雄厚的创始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多是要求以现金回购股权,加速资金回笼以免夜长梦多。

五、萍论

1. 新《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实际上是提高了对赌协议的履行难度。现行《九民纪要》对于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要求目标公司和对赌注资方先进行定向减资,而后对赌注资方才能要求目标公司回购标的股权。新《公司法》明确要求股东一致同意或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才能定向减资,提高了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落实门槛。

2. 从理论上来说对赌协议不是有名合同,在实务中对赌协议兼具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特点。当目标公司完成了业绩承诺,则注资方正常享受股东权利,但若是没有完成业绩承诺,注资方为了减少资金牵连等问题或者不看好目标公司时,常选择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或者让并购方购买自己手上的股权。所以当纠葛发生后,法院对于对赌协议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

3. 如果不满足新《公司法》对定向减资的程序要求,除了有关主体需要承担责任,还有可能使对赌协议陷入无法履行的境地。在实务中,如目标公司违反公司法减资程序,其他股东是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起诉理由是公司违反减资程序,或者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等,主张减资决议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否定减资决议效力。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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