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在遇到征地拆迁的时候,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去世,有多位继承人的,征拆方要怎么做才合法合理呢?依据案涉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为了保护全体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以避免部分被拆迁人让与、放弃拆迁利益,从而侵害或减损其他被拆迁共有人的权益,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亲自签订还迁协议或委托他人办理还迁手续;如出现房屋所有人死亡的,房屋全部继承人应当作出承诺,还迁户需出具《家庭成员完全承诺书》,还迁户中凡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成员须在《家庭成员还迁承诺书》上签字,共同推荐一名继承人与被告签订还迁协议或办理还迁手续。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母亲李某替儿女签了安置补偿协议,独占了补偿款,儿女们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是如何胜诉的。
一、案情简述
原告王X军的父亲王X中合法拥有一座老宅,在老人去世以前,已经对涉案土地及房屋进行了家庭内部分配。2019年王X中的妻子李某起诉包括原告在内的三个子女,要求分割这座老宅。后来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王X军对老宅享有20%的继承份额,王X中的其他子女也各自享有20%的继承份额。到了2022年,由于当地城中村改造,该老宅被划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原告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所以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到了2022年12月,被告(天津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强拆涉案房屋,在原告与被告确认强拆违法诉讼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母亲李某在6月份已经与XX合作社签订了《房屋还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于原告与兄弟姐妹们也享有父亲房屋的继承权,以及获得征拆安置补偿的权利,况且母亲根本不懂,稀里糊涂的签了协议,协议上承诺给的补偿偏低了,母亲签的协议根本就是无效的。所以大家商量着要找一家办征拆案子经验丰富的律所办这个案子。经过多方打听,原告委托了在明律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承办此案。在与原告和第三人沟通以后,了解了详细案情,走访了当地有关部门,查看了强拆现场,搜集了充足的证据,为依法维护权益做准备。贾华律师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主张被告与李某签订的《XXXX房屋还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此案经过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的母亲李某代替众儿女签订的这个协议无效。
二、分析本案
1.争议焦点
原告的母亲李某代替儿女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2.律师观点
(1)被告(天津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负责拆还迁工作的行政机关,主
体适格。
(2)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亲自签订还迁协议或委托他人办理还迁手续,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房屋全部继承人应当作出承诺,共同推荐一名继承人与被告签订还迁协议或办理还迁手续。
(3)被告之前已与部分家庭成员就拆迁事宜进行过沟通,应该早就知道涉案房屋存在家庭纠纷,而且第三人王X军、王X春所占房屋份额高达 40%,因此更应该在被拆迁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或共同推荐一名成员作为本次被拆迁人,与行政相对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李某、王X兵、王X军、王X春共同共有涉案土地房屋,被告以XX村委会名义(第三人XX经济合作社否认接受委托,落款处加盖“拆迁补偿协议章XXX”印章),在第三人李某未提交《家庭成员完全承诺书》的情形下,与李某签订协议,程序严重明显违法,此协议无效。
三、案件结果
确认被告天津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XX村地号XXXX住宅房屋《XXXX房屋还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字第 2XXXX 号)无效。
四、维权提示
1、在明律师提示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征拆方与被征拆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如果您家的房子在拆迁前已经经过分家析产判决或者内部协议确定多个权属人,一定要及时告知征拆方房屋的实际权属情况,如果后续涉及到补偿协议的签订,应当由对应的权属人分别确认并进行签约。因此,有人替你签了协议,很可能涉及到无权处分的情形,如果不认可其他权属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本案法律依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当事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