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落马”后,缺席的正义该如何找回?答案是再审纠错!

建中随心生活 2024-09-30 13:07:39

2024年8月,检察机关指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郑学林为相关个人或单位在案件审理、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涉嫌受贿3529万余元,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1150万元。

2023年5月,检察机关指控:最高院原副院长沈德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6456万余元。

2017年1月,检察机关指控:最高院原副院长奚晓明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1亿余元。

从上面可以看出,这些法院系统领导干部“落马”主要原因系利用手中的审判权进行权钱交易,并为他人搞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勾当。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郑学林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公开信息共计96条,全部属于民事再审或审判监督案件。顺带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德咏、奚晓明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公开信息为0条,应该是他们被查后,其主审的相关案件信息已从文书网撤下了。

虽然这些法院系统贪腐分子已经被查,但其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审理的案件却少有公开报道该如何纠错。就拿民商事诉讼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小编认为,如果有法官被查办了,相关案件当事人认为该法官曾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再审。

比如,从网上公开信息查询,2015年3月,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上诉人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辽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万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首钢矿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此案审判长正是郑学林。如果上述案件当事人认为郑学林在审理该案有枉法裁判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那么,相关案件当事人该如何申请再审?有两种渠道。

一是直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申请,审判监督庭收到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是直接向检察院具有司法监督职责的部门提出控告,控告的理由是自己的案件承办法官已因受贿罪被查办,检察院经调取该法官刑事判决书,如果该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确实存在收受另一方当事人贿赂行为,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该建议属于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具有相当的强制力)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还有一个时间规定,即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也就是,你知道你案件的主审法官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的6个月内,你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这是当事人自行救济的渠道,小编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落马”法官违纪违法问题时,如果发现该法官在曾经主审或参与审理的案件中有干预插手、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的,理应依职权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迟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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