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胰腺癌患者五天接受三次手术,致其死于术后出血并发症

璞玉康康 2024-12-03 14:04:34

【原告陈述】

患者杨某如因“左胸背及左上腹胀痛”于2022年8月5日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既往身体健康,无心肺肝肾等方面的慢性疾病。患者术前诊断为胰腺占位性病变,于同年8月15日全麻下行胰体尾切除术+脾全切除术+区域淋巴结切除术+腹腔灌注化疗+腹腔粘连松解术。

术后便血多次、腹腔引流出鲜红色血液,于8月19日进行二次手术,刚送回病房,腹腔引流管再次出血,立即进行第三次手术,直到凌晨出手术室,转入ICU对症支持治疗。8月20日患者出现肝功能不全,23日血氨升高,24日血压下降、心率快,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25日宣布死亡。

【原告认为】

患者五天内接受三次手术,被告明显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延误治疗时机、诊疗不当等行为导致患者死亡,需承担主要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诉请赔偿705323.664元。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1、我院肝胆外科诊疗小组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仔细,处理及时、正确,其诊疗符合医疗原则。患者入院后进一步完善检查,肝胆胰磁共振平扫+增强+MRCP提示胰腺颈体部占位,考虑恶性肿瘤性病变,胰腺癌可能。

经肝胆外科会诊后转科进一步评估手术治疗,于2022年8月15日全麻下行胰体尾切除术+脾全切除术+区域淋巴结切除术+腹腔灌注化疗+腹腔粘连松解术。术后出血是胰腺手术常见、严重的并发症之一。

患者术后转天腹腔出血,血红蛋白下降,生命体征平稳,腹部增强CT未见明显活动性出血,肝胆外科采取输血、止血等积极的内科保守治疗后,血红蛋白较前上升,治疗有效;第三天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血气分析提示I型呼衰。

肝胆外科及消化内科采用积极的输血、止血、抑酸、补液等治疗,并请呼吸科、ICU会诊,予以面罩吸氧、利尿、胸腔穿刺置管引流等治疗,患者血红蛋白较前上升,治疗有效;第四天患者再次出现腹腔引流管引流血性液体。

考虑存在活动性出血可能,具有急诊剖腹探查手术指证,与患者家属沟通后行急诊剖腹探查手术,术后腹腔再次出血时也及时行剖腹探查手术。被告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变化采取相应治疗方案,不存在治疗不当的情况。

2、被告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及医学科学。根据患者杨某如术前详细数字影像图像,医方分析判断胰颈部癌累及门静脉、腹腔动脉可能性大,故诊疗小组提出联合血管切除的胰腺癌根治术.

术前已详细告知患者家属手术方案及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家属同意并签字,说明患者手术方式在术前已确定,不存在鉴定人员主观推断被告术中操作不当后再切除离断腹腔干的情形

3、综上,被告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系自身恶性疾病转归所致,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

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系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

1、本例患者因胰腺占位性病变至医方住院治疗,手术指征明确,2022-08-15医方予以行胰腺癌外科手术治疗,术后腹腔较多量红色引流液体及出现呼吸衰竭、十二指肠溃疡伴出血和穿孔、肠系膜上动脉-肝右动脉起始部活动性出血。

经医方予以抑酸、输血、补液及手术等治疗后终仍以死亡结局。患者死亡后果与其自身所患疾病恶性程度高、预后差,术后并发症严重有关。但医方首次术中扩大手术范围行肝门阻断及切除腹腔干指征不明确。

考虑系术中操作不当损伤重要血管遂予切除离断腹腔干,手术范围扩大无疑可增加围术期并发症的风险,术后腹腔内出血亦考虑系术中能量器械使用不够审慎、热灼伤所致,医方手术操作存在过错。

但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恶性程度高、预后差,术后并发症严重,故其损害后果亦与自身因素有关。

【判决结果】

2023年6月16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542823.5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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