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同约定管辖的,该约定管辖对债权受让人仍产生效力

茜茜深耕 2024-09-02 20:38:38

最高法院: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合同转让的,该协议管辖对合同受让人及原合同当事人仍产生效力

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137号(2024年4月15日)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甲方公司将该合同债权转让给案外第三人,该第三人作为案涉债权受让人,应受合同协议管辖的约束,按照原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由甲方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从一审起诉的情况看,某某公司依据受让债权起诉张某,请求判决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债权系深圳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其与张某签订的《委托担保服务合同》代张某偿还欠款后,依约对张某享有的追偿权,故本案应系追偿权纠纷。该债权几经转让,最终由某某公司受让。深圳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深圳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且适用于深圳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的追偿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某某公司作为案涉债权受让人,应受《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协议管辖的约束,按照《委托担保服务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由深圳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深圳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且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23)赣1021民初2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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