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江苏泰兴一化工厂员工,工龄有20年之久,一直兢兢业业,但因为一次过于劳累,上班时间睡了一个小时,被公司通知按照劳动手册的规定辞退,且没有任何补偿。张某自然不服,认为公司故意刁难他,想不给赔偿金,遂提起劳动仲裁。
张某表示,自己工作20年,从来没有违反过纪律,还屡次获评优和晋升,这次之所以睡觉,是因为事发前一天因为工作的事情开车到半夜,过于劳累而在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
半个月后公司给了一份《面谈表》,载明了自己上班睡觉的事情,自己确认签字了。此后,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任何赔偿。
同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该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自己上班睡觉虽然是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但事出有因,且并未对自己的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没有造成公司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公司仅凭员工手册的规定就直接将自己开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
而公司坚称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理有据,合法合规,公司手册有明确规定员工上班的时间如果睡觉,公司可以无条件开除,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张某的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到达了“严重”程度,因此虽然公司员工守则有明确规定,但显然不合理,且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也无证据证明经过了民主程序。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按照2N的标准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共计35万。
由此可见,员工手册规定的内容,不一定都是有效的,还得做到公平合理。类似于迟到、睡觉、上班时间偷懒打游戏这些小错误,如果直接规定有过这样的行为,就直接开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偿,一般这种规定大概率在现实中都不会被支持。
法律虽然给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你的规则也必须合理合法,不是说只要你规定了,员工签字了,就一定行之有效。
就拿睡觉一小时这个事情来说,如果事出有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况下也只是警告、记过后者扣除绩效工资之类的,一次就将人开除,且蛮横地不给补偿,人家二十年的工龄,那肯定不会同意的,摆明了就是想省掉经济补偿金嘛。
所以,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的时候,对于这种一般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到工作态度的行为,最好不要规定直接开除,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扣绩效工资奖金等形式进行处罚,然后累积到一定次数,才可以做出开除的决定。你至少要有证据证明这个员工确实工作态度有问题,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这样合法开除的理由就能充足很多,也更有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否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面临高额的经济赔偿金。
尤其是对于一些工龄较高,甚至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的员工,这些规则更加要慎重使用,因为这些员工知道自己工作年限长,拿到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金额高,一旦这个权利被否定,他们维权的可能性就会更高,公司最后更大概率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