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罚款80000元,还能要回来吗?|南京劳动法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5-28 02:34:54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8日,王某某至某公司工作。

2012年-2019年7月18日,因日常指标等因素被克扣工资共计62608.65元。

2019年12月30日-2022年11月22日,王某某因日常指标等因素被克扣工资共计25453元。对于以上扣款,王某某提供了相应的公司文件及清单予以佐证。

2023年6月1日,王某某向被告某华东公司、公司、某集团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3年6月1日,王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关于王某某要求返还克扣工资87836元的主张是否合理的问题。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已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自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不能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本案中,公司在公司内部文件中多次出现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条款,且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通过相关民主程序,故公司对王某某的相关扣款均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其应当承担向其返还相关被克扣工资的责任。

经审查,公司共克扣王某某工资88061.65(62608.65+25453)元,现王某某主张公司返还克扣工资87836元不超过上述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某要求经济补偿金117660元的主张是否合理的问题。

公司无故克扣王某某工资,未足额给付王某某工资报酬,故对王某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4)苏08民终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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