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告老”不能“还乡”!新法出台,政策是否有变?

东东耕耘三农 2024-11-04 22:02:54

“告老还乡”这一成语是指古代官员因年老而辞去官职,返回故乡生活。它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退休制度,也是我国流传下来几千年的优秀传统,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于年老离退官员的尊重和关怀。

目前很多公职人员也是出自农村,自己离退后也有回原籍居住生活的强烈愿望。但是目前的农村土地利用政策却并没有给这些公职人员提供“告老还乡”的现实基础。比如今年7月份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曾明确强调:严格禁止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要守好政策底线。

其实在实际实践中,很多地方就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不能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失去集体成员身份,也就意味着不再是农村村里人,那在村里面所享有的各项村民权益,比如说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将不复存在。没有宅基地使用,安身之所确保不了,公职人员退休后“告老还乡”的愿望何从谈起?

为何有如此规定呢?几千年“告老还乡”的优秀传统怎么说丢就丢了呢?

农村土地,既要满足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同时又要确保14亿国民的口粮安全。我国需要用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占世界21%人口,土地资源的压力可想而知,这就需要我们自己规划好农村土地的利用。

因此我国针对农村土地利用的法律基本框架就是,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村住宅用地使用权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不能以任何形式开口子、搞变通。

国家公职人员丧失或不能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是直接切断了他们回乡建宅占地的需求。而由此政策,主流观点就是国家公职人员以享有国家体制内福利待遇,不应再“化身”农村人去与有真正用地需求的农村居民抢占紧张的农村土地。

要知道公职人员既包括国家机关人员,还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人员,难道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都不能确认为集体成员了吗?

新法出台,政策有变

日前我国农业农村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明年5月1日开始实施,里面第十七条中第三款明确国家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另外还规定因成为国家公务员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也就是说国家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中的国家“公务员”将丧失集体成员身份,随之将失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

但是后面又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该怎么理解?我认为这就和“进城落户”村民的情况一样,他们以前在农村有宅基地房了,暂时保留其居住权益,只是由于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而不得不“地随房走”:如农村老房还在,可以一直居住使用,并且可以修缮和维护。一旦老房灭失,不能在原址上翻建,将失去宅基地使用的权利,不得不离开这片土地。

新法从“公职人员”到“公务员”这一界定范围的改变,让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稍微松下一口气,他们并不在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之中。那是否意味着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能够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返乡后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呢?我看未必,这只是在国家框框内直接限制了“公务员”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顺利“告老还乡”,具体还要看各个地方的实践和地方规定。

我国农村广大,情况复杂,不便于以国家层面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做出统一界定,而是要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再做具体规定。也就是说,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能确认为集体成员,具体以各地法规要求和实践为准。

有人说:“告老”不“返乡”,不利于农村建设

也有很多人说,目前农村好多地方人口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人口降低幅度太大,乡村社会事业凋零,所以在外工作的退休人员“告老返乡”应予以积极支持,这对促进家乡建设,促进乡村振兴都很有意义的。如果把“告老返乡”安身这一条件给限制了,自然就更谈不上再让他们发挥余热,促进家乡发展建设了。

其实国家也早已想到这一点,农村土地利用,既要坚守底线,也要考虑实际。国家明确: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这一点各地可以积极探索,将土地“三权分置”更加有效,集体掌握宅基地所有权,农民拥有使用权,将资格权给这些需要返乡的干部,这样既能满足公职人员“告老还乡”的需求,同时也可以通过盘活农村宅基地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