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3年10月1日,原告主因“2023年9月27日带节育环后流血,腹痛不适”,赴某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就医,医生简单问一下情况,开B超检查单,让去做B超检查,B超报告“子宫、输卵管、卵果未见异常”,医生口头医嘱自行购“买云南白药和消炎药”口服。
遵医嘱用药后不见好转,2023年10月1日再次某市某区妇的保健院就医,同样是医生简单问一下情况,开了B超检查单,让去做B超检查,B超报告“子宫、输卵管、卵集未见异常”,医生口头医嘱同前,服药后仍不见好转,且症状逐渐加重。
2023年10月28日第三次赴某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就医,医生还是医生简单问一下情况,未做查体,再次B超检查单,让去做B超检查,B超报告“子宫、输卵管、卵集未见异常”,医生告知“继续服药,回家在观察几天,如继续出血,来医院取环”。
2023年10月24日晨5时许,腹痛加重,恶心、呕吐,大汗淋漓,不能站立,7时许急诊入某学院附属医院,8时19分三次(急诊右下破、急诊胃肠道、急诊肝和脾彩色多普勒)B超缴费检查;彩超检查肝周、脾周、右侧髂窝可见游离液体,脾周深度约3.5cm,肝周深度约1.9cm,右侧路离深约2.8cm.血HCG140iu/l。
此时宫外孕破裂出血症状体征明显,医院存在延误诊断、手术,2023年10月24日13:40开始手术,原告命悬一线。
【原告认为】
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未尽诊断注意义务,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后,原告就此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53187.16元。
【被告某妇幼辩称】
原告于2023年10月1日因流血到妇科门诊复查宫内环位置,环的位置正常,其余未见明显异常,嘱其止血药对症治疗。2023年10月11日,因不适到计生门诊要求复查环的位置,位置正常,嘱其继续观察。
2023年10月23日,到妇科门诊复查,因乳房胀痛,要求乳腺彩超同时要求腹部彩超查看环的位置,经腹部彩超提示宫内节育器位置正常,其余未见异常,因此,某妇幼在本次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鉴定结果】
1.某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对患者马某某的医疗过错与该患者的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果关系。
2.某学院附属医院对患者马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急诊查体不全的不足之处,但该不足之处与该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明确因果关系。
3.该患者马某某,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右侧输卵管峡部异位妊娠破裂伴活动性出血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构成九级伤残,其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法院认为】
鉴定意见系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原告马某某主张被告某妇幼承担医疗过错责任的90%的诉请,本院认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医学本身又是一个探索性的高风险学科;
目前医学科学的发展仍有很多未知的领域,认知能力及诊疗水平仍有很大的局限,如果医务人员在医学未知领域仍然动辄得咎,则会畏首畏尾,产生防卫性医疗,不利于促进医学水平和医疗水平的合理有序发展,不利于在更广的时间维度更好地保护广大患者的整体利益。
据此,对于被告某妇幼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被告某妇幼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损失费用合计289299.72元,被告某市某区妇幼保健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02509.8元(289299.72*70%)。同时,鉴于被告某妇幼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原告主张的上述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2024年8月4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妇幼保健院承担70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向原告马某某赔偿202509.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