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腹痛仅给予止痛致漏诊恶性肿瘤,患者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璞玉康康 2024-12-13 13:44:49

【原告陈述】

蔡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晚8点50分左右,因左侧腹部疼痛难忍,Y医院就诊后不收留,到被告处急诊科就诊。2019年9月26日20:57蔡某某到被告处急诊科就诊时主诉,左侧腰腹部疼痛1月,加重1天,排尿无明显异常,就诊外院,效果不佳。

行CT检查,见左肾病变。当时查体,左侧腰部叩痛(+)。22时31分化验结果显示多项异常。病历显示:22时44再次请泌尿外科二线会诊(提示:未见会诊记录)。9月26日被告的医生只按照腹腔感染进行了止痛处理(比如使用了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019年9月27日蔡某某主诉左侧腹痛。医生体格检查显示:左侧肾脏叩击痛(+)。辅助检查:通过院外CT显示:左侧肾周积液,怀疑肾周血肿。治疗计划显示:泌尿外科会诊(提示:未见会诊记录),向患者及工友交代病情,随时有加重可能,给予对症支持治疗。

9月27日9时42分,《急诊病程记录》显示,蔡某某仍诉左侧腰痛,左肾区叩击痛阳性,泌尿外科会诊建议继续保守治疗(提示:未见会诊记录),监测血色素变化,必要时复查CT。

9月27日9时51分《上腹部+下腹部+盆腔CT增强扫描报告》的诊断显示:1、左肾破裂,伴被膜下血肿,周围渗出性改变;2、右肾囊肿;3、胆囊内片状高密度影,考虑胆汁瘀滞可能;4、前列腺内钙化,请结合临床;5、腹膜后多发增大淋巴结,请结合临床;6、腹主动脉及其分支硬化。

截止到9月27日晚上18时30分,被告医生只是在进行消炎、降烧的治疗,对于肾破裂及肾囊肿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见证据的处方笺)。9月27日20时25分,蔡某某突发意识不清,呼吸困难,呼吸心跳骤停,猝死,后经抢救无效,于21时57分,临床死亡。

【原告认为】

是被告的漏诊(恶性肿瘤始终未提及)、误诊(被告一直按照腹腔感染、肾结石、腰疼进行治疗)、延误治疗(被告如果手术+输血治疗,蔡某某不会死亡)且违反了《急诊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终致了蔡某某的死亡。

,CT已经显示了蔡某某肾破裂,被告未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未输血,也未手术才使蔡某某虽然在不断主诉自己腹部疼痛难忍,甚至在患者血红蛋白都64g/1的情况下,终失血过多,导致死亡。

【被告辩称】

患者来我院后积极给予进行检查、会诊,并考虑为血肿自发破裂,积极观察病情变化,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经我院治疗患者病情平稳,但患者并未遵医嘱绝对卧床休息,出现病情变化后我院也积极抢救,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疾病的诊断是一个由表及里的过程,而且患者自身恶性肿瘤病情隐匿、罕见、凶险,多次CT都无法显示肿瘤,而且本案患者自就诊至死亡在被告治疗仅23小时,客观上也缺乏进一步检查的机会,在没有相关检查结果支持的情况下,更无法事先准确诊断其尸检才能明确的腹膜后的肿瘤病情。

因此,患者死亡完全是其原发的恶性肿瘤隐匿、罕见、凶险导致肾囊肿破裂和大出血,终失血性休克所致,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本案被告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本案患者死亡后是否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请求法院一并査明和追加。

【尸检结果】

左侧腹膜后恶性肿瘤患者,因肿瘤压迫左侧肾脏,导致肾囊肿破裂和大出血,终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意见】

患者蔡某某,男,1963年2月12日生,时年56岁。某大学附属某市某医院诊疗过错属次要原因。

【法院判决】

2021年12月31日判决,被告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按照30%的责任比例予以承担,赔偿580097.2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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