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财富密码:探究9大乡村振兴创新模式

浅酌月色 2024-08-19 09: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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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公司+合作社+社员

这个模式是以公司为基础,公司牵头组织合作社,社员入股参与分红模式,该模式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产销一体化,有利于社员或农户稳定获利。

案例:山东久和农牧科技发展公司先期在林家村镇三皇庙社区的8个自然村成立了8个合作社,每个合作社大约有20个社员,每位社员出资1-2万元,村干部出资3-5万元,建设投资27万元的现代化养殖大棚2栋,每栋生猪存栏达600余头,出栏后根据出资额度进行分红。

(一)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甄别时,要与名为合作社实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实体相区分。

对本质上是个人独资企业而挂有合作社名分的经营实体,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通过分散出资额、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扩大普通成员的经济参与和民主参与,使之逐渐符合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对上层是按“企业形态”运作,下层是按“合作形态”运作的“两栖型合作社”,应明晰产权关系,要么按企业运作,要么按合作社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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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党支部+合作社+贫困户

这模式是党支部牵头组织合作社的形式,并且发挥党支持的作用,凝聚合力为扶贫攻坚提供良好的基础。

案例:育才生态区马脚村采用“党支部+合作社+贫困户”的帮扶模式,由党支部请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技术培训,合作社提供场地和原材料,农户种养殖后享受分红。同时,引进多种特色产业,保障了153户巩固提升户生产生活,让724名脱贫村民远离贫困,走上致富道路。

(二)与合伙制企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伙制企业在成员构成、财产性质、法律人格和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不同。

第一,成员构成不同。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仓储等的农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都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普通合伙企业只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2至50个合伙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成员在组织中的作用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因某一成员的加入退出而影响组织的存亡。合伙制企业的存亡则取决于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去留。

第三,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资不抵债,债务清偿也不涉及成员个人财产。合伙制企业财产性质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财产为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个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这种财产性质,决定了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性质和实行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形式。

第四,盈余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盈余分配主要按惠顾额返还。合伙企业是按合伙协议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五,经营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人代表,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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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三:合作社+大户

这模式是合作社牵头吸纳种植、养殖大户加入合作社,并且帮扶农户或社员开展生产,从而助力合作社发展壮大。

案例:陈平镇引导无劳动能力无启动资金的贫困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发展产业,鼓励能人大户参与到扶贫攻坚工作,通过与能人大户研究,提出贫困户以产业扶贫资金为基础,加入合作社,每年以入股资金的10%作为分红,贫困户不承担合作社经营风险,满三年可以退出股金的合作方法,促进贫困户增产增收。

(三)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劳动与资本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权利不同。合作制企业的理论依据是,在合作制企业中,资本的结合是由人的结合派生出来的,资本的结合是以人的结合为前提的,资本与人相比,人处于主导地位,人利用、支配和使用资本,人的权利大于资本权利。公司制企业的理论依据是,在公司制企业中,人的结合是资本结合派生出来的,人的结合要以资本的结合为前提。资本与人相比,资本处于主导地位,资本权利大于人的权利。

由此派生出以下区别:

第一,投票权和收益分配的依据不同。合作社中,社员拥有一人一票的权利,盈余分配的主要依据是社员的惠顾额,资本报酬适度。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地位以出资额为依据,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二,组织方式不同。合作社的所有者、经营者、成员惠顾者是同一的,三者不分离。公司制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分离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权力控制,需要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来解决。

第三,价值取向不同。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营利也是为了成员的利益。公司以谋求资本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第四,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原则与公司制企业不同。合作社成员可以退社,但出资额不转让。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

第五,在注册登记条件、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公司制企业比合作社严格、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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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四: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

这模式义龙头企业为基础,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关系,帮助农户解决生产和营收难题。

案例:成立于2012的松原粮食集团,把全市的粮食资源有效整合,通过统一加工、包装、营销,提高知名度,把松原的粮食做成有市场影响力的品牌。松粮集团与合作社之间,以股份为纽带,形成利益联结关系:公司的发展惠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合作社的农户统一由松原粮食集团公司提供种子、肥料,没钱购买种子、肥料的农户可先在公司“赊账”,待收购粮食时再“还款”,按照跟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农户的粮食由松原粮食集团全部回收。

如此,合作社与农民之间建立互助合作机制,合作社盈余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保证了农产品的附加值惠及农民手中。

(四)与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关系、治理结构、分配制度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关系是单一的集体所有制,这种集体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在人民公社时期是不清楚的。农村改革以后,一些地方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关系的改革仍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关系一开始就是清晰的,社员的出资及增值收益始终是社员个人的权益,如果合作社破产或解散,社员享有的财产份额仍然可以退还。

第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不民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控制”,控制程序也是民主的,内部治理机制是通过法律和章程规定的。

第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重视劳动过程,实际上搞成了“大锅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重视劳动结果,体现了多劳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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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五:合作社+农户

该模式主导是合作社,此模式特别适合产业单一的合作社,帮助合作社技术和品种引进或推广。通过“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可以提高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并且帮助合作社做强做大。

案例:横林镇是一个农业大镇,耕地面积8.2万亩,主要种植水稻和棉花。近两年,该镇依托农业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户开展稻田综合种养新模式,成效初显。除了1万亩的虾稻连作基地,该镇还依托四海养殖专业合作社,规划稻鳅共生基地。四海合作社与农户合作推广稻鳅共生,由合作社免费向农户提供种子、技术和肥料,并出资对田块进行改造。产出的稻谷归群众所有,合作社回收泥鳅价格比市场价更高。

(五)与社会团体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是能否从事营利性活动,前者可从事经营性活动,后者收取费用受到限制且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实践中,有些社会团体在从事业务活动中也收取一定费用,但在民法理论上不视作营利,民法理论的营利,是指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得的利益分配给成员,法人营利而未为其成员营利,不视作营利活动。

目前,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农技协,是社团性质的组织,在为农民运用科技等方面,提供了大量服务,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前身就是农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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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六:互联网+合作社

该模式是合作社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从生产、销售两端发力, 互联网帮助合作社生产端提高效率,同时合作社借助互联网销售产品。

案例:遂宁蓬溪向前养羊专业合作社采用“互联网+特色养殖”实现年销售700多万元。该合作社理事长唐向前组建黑山羊合作,并且在网上建设了合作社官方网站,将合作社和养殖基地的环境、品种、饲养过程都放在官网上供大家观看,并做了相应的一些推广。同时,养殖基地还对购买客商进行一对一的养殖技术指导,后期还将派技术团队对售出的牛羊情况进行跟踪辅导,保证牛羊的存活率和生长状况。每年网络销售黑山羊达400多万元。

下步唐向前将全面推广黑山羊寄养,帮助更多的贫困群众摆脱贫困状况。与此同时,合作社还投资300余万元新建了秸秆加工厂,以200元/吨和400元/吨的价格对秸秆和稻草进行收购然后“变废为宝”加工成饲料。秸秆回收,既解决了农作物秸秆“处理难:的问题,又保证了牛羊饲料,同时也增加群众收入。

关于政府扶持资金。各级政府的扶持资金,合作社拥有支配使用权,虽然可量化成员名下,但不是成员个人财产。国家财政直接补贴是国家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这种扶持是对合作社发展的扶持,而不是对合作社成员的补助,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能分配给成员个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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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七: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公司

该模式就是一个大熔炉,合作社是该模式的衔接者和操盘者,合作社为农户、家庭农场、公司服务,达到最优资源配置、实现利益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案例:广安市武胜县荣华生态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探索出了以“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公司”的全新运营模式,采取农户土地入股分红,并鼓励有思想、有创业意愿而没有资金的农户创业组建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使他们成为合作社生产发展的中坚力量,家庭农场主要负责生产管理环节,同时,合作社吸引了有资金,懂运营、善营销的团队以农业公司加入合作社,由公司进行线上网店线下实体等全网营销。

该合作社找准合作、协调、共享、服务的思路定位,“服务”是合作社的全部工作,为农户、为家庭农场在种植、加工中科学技术的引进、培训学习、社会事务的协调管理进行服务,为公司在品牌的创立及包装、运作宣传、金融核算、会计报表等业务的管理进行服务。

财产性质决定责任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国外的规定比较复杂,有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保证责任、两合责任等。我国目前对经济组织责任形式的规定,只有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

我们又把有限责任与法人挂钩,如果是法人,就只承担有限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后,以法人财产权承担有限责任就是不言而喻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新的民事主体,赋予其法人地位,而没有受现行法人分类的限制,是对现有法人制度的一个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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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八: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就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农民将耕、种、收等生产环节全部交给合作社,农民拥有土地收益,合作社按服务项目获得报酬。

农户的土地进行托管后,土地的收益全部归农民,如农民的产品需要出售,有的合作社还会高于市场价予以回购,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民利益。同时,合作社还会与农民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农民自愿选择合作社的服务,并根据实际服务情况,与合作社结算费用。

案例:长清永盛农机合作社目前托管土地3179亩,在为农民提供全程作业服务的同时还一次性回购种粮大户450亩小麦,让农民既能轻轻松松种地,安安心心收获,也能腾出剩余劳动力和时间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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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九:物权合作社

该合作社模式借助“物权”关系助力合作社的发展,帮助合作整合土地资源和发展资金。

案例:花荄镇太平村壮源贡呈种养合作社的试点中,积极探索“农户+村组+企业”共商模式,逐一理清物权关系。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物权合作社,农户将自己的空闲房屋、林地、塘堰等经村民小组登记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认定后,由组物权合作社按照“物权”的数量、资源的实际价值提出“物权合作社的总价值”按股份入股合作社,由农户、村组、合作社共商签字认可,理清物权关系。

壮源贡呈种养合作社也要按照协议对村组进行盈利分红,再由村组按认定价值支付农户红利。村民入股合作社,合作社分红于村民,不仅给合作社带来稳定的发展环境,也给村民带来可持续性收入,形成农业增效、农户增收的良性循环,由点及面,影响更多村组接纳、采用“物权合作社”的新模式。

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注意的五个问题:

一是尊重客观规律,不搞行政命令。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有耐心,不要一哄而起,盲目攀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程度相适应,循序渐进,不单纯追求数量。

二是依法严格规范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内部机制看,重点是解决核心社员(领办人)和普通社员的利益关系问题。从外部环境看,重点是落实配套政策问题。

三是注意发挥供销社、农技协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

四是处理好基层政府、村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不要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五是不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唯一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一种有生命力的组织形式,其发展不具有排他性,农民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发展经济,要尊重其意愿,允许选择,不要以合作社形式排斥其他形式,对其他组织形式,只要对农民有利,也要支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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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十、合作社+基地+农户

该模式以“基地”为核心,合作社和农户都是围绕着如何做大基地,从而获得利益粉红的模式。

案例:广浩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实行“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合作社累计投入资金800多万元,建起了122亩的生产基地,建成食用菌专业调温大棚120余栋,拥有冷库、烘干房等配套设施,实现年产菌棒200万个,年产鲜蘑菇150万斤,产值达1200万元。

该合作社成功打造了集制种、智能化生产、加工、销售、培训、农作物废料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产业链条,初步建成了“基地化种植、规模化推进、产业化经营”的现代化新型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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