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开始,地方公务员开始施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通俗地理解就是公务员的的生活待遇与职级挂钩,而不再只依托行政职务,职务与职级并行。根据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共12个级别。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与最低职级的对应的是:
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级巡视员:13--8级;
二级巡视员:15--10级;
一级调研员:17--11级;
二级调研员:18--12级;
三级调研员:19--13级;
四级调研员:20--14级;
一级主任科员:21--15级;
二级主任科员:22--16级;
三级主任科员:23--17级;
四级主任科员:24--18级;
一级科员:26--18级;
二级科员:27--19级。
2021年开始,部队新一轮改革确定了新的军官制度。新军官制度参考了公务员改革的一些成果。一个突出的变化是建立了全新的“待遇级别”制度,与公务员改革类似,军官的生活待遇也不再依托“职务层级”,而是在某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待遇级别”区间。正师职以下军官“职务层级”与“待遇级别”的对应关系如下:
师级部队主官: 7级(军级副职待遇);
师级主官: 8级;
师级副职(正旅级):9级;
团级主官(副旅级):11--8级;
团级副职:13--10级;
营级主官:16--12级;
营级副职:16--12级;
连级主官:17--14级;
连级副职:18--15级;
排级主官:19--17级。
可见,军官的“职务层级”及“待遇级别”与公务员的“职级”与“级别”并不能简单对应。那么新的军官制度施行后,军官“转业”安置如何确定相应职级呢?
目前,关于军官“转业”安置职级确定的相应法规还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层面,比如,《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1条规定:“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15条规定:“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至于如何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目前并没有新的具体文件。实际操作中,不同省(市)在安置“转业”军官的办法上,差异较大。一般对于任职满足最低年限的正团职以上领导职务可安排副处(县)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进而确定相应职务、职级,而对于团职以上非领导职务及营职以下军官则有具体的区别。
接合近两年来的各省(市)安置情况,“转业”军官的“职务层级”与退役后应安置的“职级”对应关系,可参照下表:
表中,专业技术军官的“等级”仍然是新军官制度施行前的等级,实际操作中可根据自己的“岗位职务层级”(正高职、副高职、中职、初职)、“军衔等级”及“待遇级别”,确定相应的职级。
事实上,军转干部安置初次定级,其工资待遇与在部队的“职务层级”息息相关,比如正团职“转业”不管是安排副处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不管如何确定职级,均享受正处工资待遇。对于专业技术军官,比如按照旧称呼“技术八级”军官,不管是安置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不管如何定级,均享受正处工资待遇。当然,专业技术军官在转业安置时一般没有行政职务,甚至有的地方实行“一刀切”,统一按照“科员”安置,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合理的。
以下是某些省(市)对于营职以下军官及专业技术军官的安置办法:某沿海城市正营职以下指挥军官和全部专业技术军官基本定为一级科员;河南省正营职定四级主任科员,以下为一级科员;江苏省正营职不满一年定一级科员,任职满一年或者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定四级主任科员,专业技术军官(中校以下)一律一级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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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扯!本人正营职满二年了,转江苏定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