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学花277万买了一套290平的住宅,交房时却给了他182平的住宅和108平米的地下室,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发生了什么!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王志学在厦门看中了一套房子,建筑面积是290平,单价是1万元,总价款是290万,本来王志学打算贷款买房。
但销售人员说如果王志学一次性付清,总房款会便宜13万。
王志学觉得贷款还要付银行利息,这样一次性付清还能便宜13万,还是一次性付清房款划算。
王志学就把之前住的那套房子卖了,向开发商一次性支付了277万的购房款。
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超过3%,则王志学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
到了交房的日期,王志学带着全家人高兴的去收房,自己买的房子是290平,面积也比较大,王志学打算找个装修公司好好设计一下。
可是当他到了现场时,却傻眼了,290平根本不都是住宅,而是182平是住宅,负一层108平是地下室,地下室根本就没有窗户。
王志学很生气,自己按照住宅交的房款和签的合同,怎么一到交房的时候就变了,这开发商太不讲诚信了。
而且住宅和地下室的价格能一样么,那么大的地下室对他也没有用。
王志学拿着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却不同意支付还说:“当时你买房的时候我已经告诉你了,290平包含108平的地下室”
“那房产证上怎么就写了182平呢?”王志学说。
王志学迟迟不收房,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交房房子,但开发商说:“根本没有290平的住宅”。
王志学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退房屋差价款,那法院会支持他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总面积3%之内部分的房款由开发商退还给王志学,总面积超过3%部分,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王志学。
现在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时290平,实际交付的房子面积时182平,存在108平的误差,开发商未按约定面积向王志学交房,应当向王志学支付房屋差价款。
故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53万。
一审判决后,王志学和开发商均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王志学认为,开发商未在约定时间交付其合同约定的290平的房子,属于逾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志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认为,当时卖房时,已经和王志学说290平包含108平地下室,而且当时房子均价是12000元一平,而王志学的房子是1万一平,之所以便宜就是因为290平包含地下室的。
那二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开发商与王志学签订的合同约定,房屋面积是290平米,根据王志学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上房子的面积是182平,确实存在108平米的误差。
而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所附的平面图中已经写明:290平其中包含108平的地下室,合同一式两份,足以证明,王志学对房屋面积中包含108平地下室是知情的。
二审法院查明,本案108平的地下室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是办不了产权登记手续,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只能登记182平,不能登记为290平米。
由此可以证明,这108平米的误差,不是开发商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是因为地下室108平办不了产权登记手续才导致房产证上的面积与合同中的面积不一致。
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王志学购房款,有违公平。
所以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108平米的房款89万,王志学享有182平的房子的所有权,开发商享有地下室108平米的所有权。
个人观点
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一致,但二审判决相对合理一些。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不看,直接买?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正常。277万能买290平,脑子正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