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与医药公司挂靠关系的认定问题

青清生活 2024-10-01 17:08:37

医药代表与医药公司挂靠关系的认定问题

作者:丰剑波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药代表(医代)作为医药企业的市场拓展先锋,一般情况下,医药代表作为医药企业的业务销售人员,医药代表与医药企业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但少数情况下,医药代表与医药企业也可能构成挂靠关系。

司法参考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398号刘宁与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5日,环球公司与青大附院签订《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维生素血浓度监测系统(TDM)协议书》,协议约定:环球公司将提供兰标公司生产的维生素血药浓度监测系统一套免费给青大附院,青大附院购买维生素监测试剂盒。2014年12月22日、2015年2月6日,环球公司两次向青大附院销售维生素检测仪用样本处理液,每次货款销售款均为648000元,共计1296000元。

2016年4月15日,刘宁与宋延亮签订《股权股份转让协议》,内容为:截至2016年3月31日,刘宁对环球公司的应收款为人民币709838.36元。宋延亮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环球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控股集团)的股权股份118300股,每股股价人民币6元,计人民币709800元,依法转让给刘宁持有,刘宁以对环球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709838.36元全额抵充股份转让价款。同时约定,宋延亮须于2016年底前,负责为刘宁办理控股集团出据的股权证或在控股集团股权登记簿具名。

现刘宁以其与环球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其为涉案业务实际供货方为由,诉至法院主张环球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税金及部分货款后,尚欠刘宁款709838.36元。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鲁01民终39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宁欠款709838.36元及利息(利息以709838.3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898元,均由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刘宁与环球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以及环球公司是否应向刘宁支付欠款709838.36元。分述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国食药监市(2007)601号《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规定:“挂靠经营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接受挂靠的性质是出租、出借证照;对于挂靠经营者,进行挂靠的性质则是无证经营。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是《药品管理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挂靠经营者利用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为其提供相应的经营条件,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

二是药品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

三是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往往使用现金结算;

四是非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施销售非企业购进的药品。”

故刘宁与环球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应依据上述规定予以审查。

刘宁提交的环球公司与青大附院所签《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维生素血浓度监测系统(TDM)协议书》、增值税发票及环球公司销售单、环球公司向刘宁出具的收据、兰标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山东省区域独家代理协议》、环球公司出具的内容为将维生素检测仪用样本处理液代理业务授权于济南维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他公司)的《授权书》、《青大附院供货企业授权变更申请表》、维他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兰标公司的《客户明细账》,可以证实环球公司向青大附院销售了兰标公司生产的维生素检测仪用样本处理液1296000元,环球公司并向青大附院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兰标公司的货款134400元系由刘宁以环球公司的名义支付。

鉴于环球公司对于刘宁是其业务员的主张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刘宁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刘宁为无经营许可证,利用环球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买卖,双方系借用资质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挂靠经营的界定,

故比较刘宁与环球公司对于各自主张举证证明力大小,刘宁关于挂靠关系的举证证明力明显大于环球公司关于刘宁是其业务员的举证证明力,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确认刘宁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刘宁与环球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依据上述规定,环球公司向刘宁出借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挂靠合同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按照挂靠的经营模式,购药款均由刘宁自行支付且在能确认相应药品系由刘宁销售的情况下,销售回款应归属于刘宁。故关于环球公司是否应向刘宁支付欠款709838.36元,应当首先审查环球公司是否收到了刘宁支付货款的维生素检测仪用样本处理液的销售回款,以及相应药品是否系经刘宁销售。

如前所述,刘宁的举证可以证实环球公司向青大附院销售了兰标公司生产的维生素检测仪用样本处理液1296000元,兰标公司的货款134400元亦由刘宁以环球公司的名义支付。青大附院已确认,代表环球公司进行买卖业务的人员是刘宁和刘春光,应付账款往来账已经全部付给环球公司。故此,刘宁要求环球公司向其支付欠款709838.36元及起诉之后的利息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丰剑波律师认为,在医药销售代表与医药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另辟蹊径,退而求其次,通过选择挂靠关系,主张相应费用寻求法律权利救济,不失良策;当然最主要还是要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为主张权利救济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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