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应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1 精神科
A1.1 病史采集
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为生长发育史,学习或工作、生活史,现患疾病,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等,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等。
A1.2 精神检查应包括
(1)精神;
(2)情绪;
(3)言语;
(4)行为;
(5)心理学评定。
A1.3 精神疾病家族史
(1)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是常见的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分裂型障碍、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妄想性障碍;
(2)双相障碍,也称双相情感障碍,指临床上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心境障碍;
(3)鉴于精神疾病的遗传倾向,招飞体检鉴定申请人存在精神分裂症或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的家族史、双相障碍的家族史时,应按不合格结论处理;其他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存在上述两类精神疾病家族史时,应在不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全面评估,审慎结论。
A1.4 失眠障碍
失眠障碍的诊断要点包括:
(1)存在入睡困难、睡眠维持困难或早醒症状;
(2)日间疲劳、嗜睡,社会功能受损;
(3)上述症状每周至少出现3次,持续至少90日。如果病程小于90日称为短期失眠障碍。
A1.5 抑郁障碍
抑郁障碍单次发作至少持续2周,常病程迁延,反复发作,每次发作大多数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可造成严重的社会功能损害。抑郁障碍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度抑郁发作:轻度抑郁发作的任何症状都不应达到强烈的水平,个体通常在进行日常工作、社交或家务活动中有一些困难,但不严重,发作中没有幻觉或妄想;
(2)中度抑郁发作:中度抑郁发作可有少许症状表现突出或整体症状略微突出,个体通常在进行日常工作、社交或家务活动中有相当程度的困难,但在一些领域仍保有功能,中度以上的严重程度,可伴/不伴精神病性症状;
(3)重度抑郁发作:重度抑郁发作中,较多或大多数的症状表现突出,或一些症状表现尤为强烈,个体在个人、家庭、社交、学业、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中无法保有功能或功能严重受限,可伴/不伴精神病性症状;
(4)未特定严重程度的抑郁发作:由于信息不足,难以确定抑郁发作的严重程度。
A1.6 非自杀性自伤
非自杀性自伤是指故意伤害自身组织和器官,不以死亡为意图,且不被社会接纳认可的行为。自我伤害的形式为对躯体表面做出可能诱发出血、瘀伤或疼痛,例如切割伤、灼烧、刺伤、击打、过度摩擦等,这些行为只能导致轻度或中度躯体损伤,但没有自杀观念。
发现自伤行为,鉴定时应重点关注申请人是否存在心理及精神的异常,综合分析判断皮肤疤痕是否是非自杀性自伤所致。
自伤疤痕多发生在主用手的对侧手臂,以垂直于前臂纵轴多条平行疤痕为主;而意外受伤疤痕可以在主用手侧,方向是不规则,可以和前臂纵轴同方向。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对于自伤行为的评估有重要意义。可通过自伤行为发生的年龄、频次(2次及以上考虑为反复行为)、自伤的方式、严重程度(疤痕数量、深浅及部位)、首次和末次自伤发生的时间、自杀观念、自伤时及自伤后的心理状态、家庭/学校/单位人际关系情况、有无入院史、目前心理精神状况等综合评估。如申请人存在复杂心理问题时,心理访谈可更准确评估申请人的自伤动机和心理状况。
A1.7 精神检查和心理学评定
申请人患有可以完全治愈的精神疾病,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其病因、病程、愈后观察时间、客观精神检查以及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报告,必要时应进行职业心理学检测、心理访谈等,以评估其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
A2 内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1)病史采集;
(2)脉搏、血压检查;
(3)营养状态检查;
(4)头颈部检查;
(5)胸腹部检查;
(6)神经系统检查。
A2.1.1 心率计数
心率的计数应在安静状态下,听诊心脏时记录1分钟内的心跳计数。当心率超过标准值时,应在申请人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鉴定为心率正常。因体温升高所致心率增快,应在体温正常后复查。每次计数心率应记录,并注明时间。
A2.1.2 心脏听诊
(1)心脏收缩期杂音按临床分级法分为6级;
(2)心脏功能性收缩期杂音,一般指心尖区或肺动脉瓣区不超过2级,且柔和、吹风样、不传导。如有疑问可通过超声心动图检查判定。
A2.1.3 神经系统检查
(1)颅神经检查;
(2)运动检查;
(3)感觉检查;
(4)反射检查;
(5)植物神经检查;
(6)心理学评定。
A2.1.3.1 运动检查
(1)不自主运动;
(2)随意运动;
(3)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2.1.3.2 感觉检查
(1)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
(2)深感觉:运动觉、位置觉和振动觉;
(3)复合感觉。
A2.1.3.3 反射检查
(1)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跖反射;
(2)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3)病理反射:巴宾斯基征、奥本海姆征、戈登征、霍夫曼征、查多克征。
A2.1.3.4 植物神经检查
(1)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
(2)弯腰试验检查: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秒至5秒后直立。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
(3)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眼心反射、立卧试验、卧立试验。
A2.2 神经系统
A2.2.1 脑电图
(1)脑电图的痫样放电,是指脑电图中出现明确的棘波、尖波、棘慢波、3Hz棘慢波、2.5Hz以下的尖慢波、多数性棘波、多棘慢波等;
(2)脑电图的局灶异常,是指大脑皮层的任何区域出现的局灶性慢波、懒波、痫样放电等;
(3)轻度异常脑电图与边缘状态相似,一般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有下述异常之一者,为轻度异常脑电图:
a)α波节律不规则,不稳定,调节、调幅不佳,频率减慢至8Hz,波幅超过100μV,生理反应不明显;
b)两侧半球相应部位波幅差超过50%;
c)β波活动明显增多,波幅高于50μV;
d)θ波活动明显增多,主要出现在额区;
e)δ波活动轻度增多;
f)过度换气出现中等波幅θ频段慢波活动早期出现或延迟消失。
(4)中度异常脑电图提示有明显的脑功能障碍,见于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的器质性或功能性病变。有下述异常之一者,为中度异常脑电图:
a)基本节律明显减慢,枕区为7Hz~8Hz的慢α节律,或α节律完全消失,被4Hz~7Hz的θ节律取代;
b)左右明显不对称;
c)出现较多散在3Hz左右中等波幅的δ波或δ活动;
d)正常生理性睡眠波在一侧或双侧消失,或正常睡眠周期消失;
e)较多广泛散在或少量节律性癫痫样放电;
(5)脑电图重度异常时正常节律完全消失,提示有严重的脑功能障碍。有下述异常之一者为重度异常脑电图:
a)背景以δ波为主,可有少量θ活动,或少量α或β频段分级症状
b)背景以θ节律为主,有少量散在的δ、α、β波;
c)α泛化;
d)波幅和频率无规则,完全失去节律性;
e)有阵发节律性的癫痫样发作;
f)周期现象;
g)持续低电压或电静息状态。
其中周期现象及电静息因预后不良,也称为极度异常。
A2.2.2 帕金森病
采用修订的Hoehn-Yahr分级方法,按帕金森病的病情严重程度分为5级,见表1。
表1. 帕金森病病情分级
分级
症状
0级
无症状
1.0级
单侧患病
1.5级
单侧患病,并影响到躯干中轴肌肉,或另一侧躯体可疑受累
2.0级
双侧患病,未损害平衡
2.5级
轻度双侧患病,姿势反射稍差,但是能自己纠正
3.0级
双侧患病,有姿势平衡障碍,后拉试验阳性
4.0级
严重残疾,仍可独自站立或行走
5.0级
不能起床,或生活在轮椅上
注:1.0~2.5级定义为早期;3.0级定义为中期;4.0~5.0级定义为晚期;有些患者处于相邻两个级别之间,很难确切划分。
A2.2.3 心理和认知功能评估
申请人患有神经系统疾病,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其疾病对心理、认知功能的影响,必要时进行心理和认知功能评估。
A2.3 循环系统
A2.3.1 血压检查及相关内容
(1)应注意规范测量血压,把握规范测量“三要点”:
a)设备应使用经认证合格的上臂式医用血压计,处于校准有效期内;
b)安静放松,去除可能有影响的因素(测量前30分钟内禁止吸烟、饮咖啡或茶等,排空膀胱),安静休息至少5分钟,测量时取坐位,双脚平放于地面,放松且身体保持不动,不说话;
c)位置规范:上臂中点与心脏处于同一水平线上;袖带下缘应在肘窝上2.5厘米(约两横指)处,松紧合适,可插入1指~2指为宜。
(2)诊室血压是我国目前诊断高血压的常用方法。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可以测量夜间睡眠期间血压,用于诊断白大衣高血压、隐蔽性高血压和单纯性夜间高血压;
(3)高血压病的诊断:在未使用降压药物的情况下,非同日3次测量诊室血压,SBP≥140mmHg和(或)DBP≥90mmHg。SBP≥140mmHg和DBP<90mmHg为单纯收缩期高血压。既往有高血压病史,目前正在使用降压药物,血压虽然低于140/90mmHg,仍应诊断为高血压病。24小时动态血压的高血压诊断标准为:全天平均值≥130/80mmHg;白天平均值≥135/85mmHg;夜间平均值≥120/70mmHg;
(4)应注意区分原发性或继发性高血压。30岁以下首次诊断高血压或有3级高血压应进行临床专科排查继发性因素。应注意鉴别是否为白大衣高血压(反复出现的诊室血压升高,而动态血压监测或家庭自测血压正常,为白大衣高血压);
(5)确诊高血压应注意靶器官(心脏、大血管、眼底、肾脏)损害的评估,主要方法包括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超声测量颈动脉内膜中层厚度(IMT)、眼底镜检、尿常规(尿潜血、尿蛋白)等。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首次诊断高血压应进行靶器官损害评估,且至少每4年重新评估1次;
(6)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的注意事项:①使用经过国际标准方案认证的动态血压监测仪,并定期校准。②通常白天每30分钟测量1次,晚上睡眠期间每30分钟~1小时测量1次。应确保整个24小时期间血压有效监测,每个小时至少有1个血压读数;有效血压读数应达到总监测次数的70%以上,计算白天血压的读数≥20个,计算夜间血压的读数≥7个。③动态血压监测指标有24小时、白天(清醒活动)、夜间(睡眠)SBP和DBP平均值根据动态血压监测数值。④动态血压结果的判定可结合生活事件(作息、运动等)综合分析。
A2.3.2 未控制达标的心血管主要危险因素包括:
(1)戒烟不足6个月或吸烟;
(2)诊室血压≥140/90mmHg或24小时动态血压全天平均值≥130/80mmHg,白天平均值≥135/85mmHg,夜间平均值≥120/70mmHg;
(3)血清总胆固醇(TC)≥4.1mmol/L,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2.6mmol/L,或甘油三酯(TG)≥2.3mmol/L;
(4)空腹血糖>7.5mmol/L或餐后2小时血糖>10.0mmol/L或HbA1c≥7.0%;
(5)BMI≥28.0kg/m2。
A2.3.3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有疑似心绞痛相关症状或下列三项及以上危险因素,应做次极量运动负荷试验(有医学禁忌、使用药物或症状限制者除外):
(1)戒烟不足6个月或吸烟;
(2)高血压;
(3)糖尿病、空腹血糖受损、糖耐量减低或HbA1c≥7.0%;
(4)高脂血症:TC、LDL-C或TG 高于参考值上限;
(5)BMI≥28.0kg/m2;
(6)颈动脉斑块或颈动脉内中膜厚度≥1.2mm。
A2.3.4 如有以下任一情况,应做冠状动脉CTA 或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必要时加做冠状动脉血管内超声(IVUS)或冠状动脉光学相干断层成像(OCT)检查:
(1)存在疑似心绞痛相关症状但静息心电图正常或次极量运动负荷试验阴性;
(2)次极量运动负荷试验阳性、可疑阳性;
(3)运动负荷试验不能够达到次极量目标心率;
(4)运动负荷试验时间不能达到BRUCE3级;
(5)症状限制不能完成次极量运动负荷试验;
(6)运动负荷试验结果与既往比较,提示有病情加重。
A2.3.5 冠状动脉CTA 检查结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必要时可加做冠状动脉IVUS或OCT检查:
(1)冠状动脉左主干(LM)或左前降支(LAD)狭窄≥30%;
(2)左回旋支(LCX)或右冠状动脉(RCA)狭窄≥50%;
(3)LCX 或RCA 主支局限性轻度狭窄(30%~49%),同时合并有弥漫性粥样硬化;
(4)存在两支以上冠状动脉主支或其大分支近段狭窄≥30%;
(5)冠状动脉钙化积分>100分。
A2.3.6 如有以下任一情况,应复查冠状动脉CTA 或冠状动脉造影;必要时可加做冠状动脉IVUS或OCT 检查:
(1)次极量运动负荷试验持续阳性或可疑阳性,同时存在2项及以上未控制达标的心血管主要危险因素, 复查冠状动脉CTA 或冠状动脉造影不应超过4年;
(2)曾有经影像学检查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30%),同时存在3项及以上未控制达标的心血管主要危险因素,复查冠状动脉CTA 或冠状动脉造影不应超过4年;
(3)曾有经影像学检查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30%~49%),复查冠状动脉CTA 或冠状动脉造影不应超过4年;
(4)确诊冠心病,复查冠状动脉造影不应超过4年。
A2.3.7 严重心律失常
严重心律失常是指可短时间内导致重要器官供血和供氧不足、低血压甚至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包括严重缓慢性心律失常和严重快速性心律失常。主要包括:心室颤动、心室扑动、室性早搏R-on-T、室性心动过速、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心房扑动、二度Ⅱ型及以上房室阻滞、2:1房室阻滞、极度缓慢的心室率(RR 间期>3.0秒)、病态窦房结综合征、QT 间期延长(QTc≥550ms)、显性T 波电交替等。
A2.3.8 室性早搏
(1)室性早搏的诊断主要依赖心电图和动态心电图检查,需要除外室上性早搏伴差异性传导、间歇性心室预激等;此外,运动负荷试验、超声心动图、心脏核磁共振、冠状动脉造影、心脏电生理检查、离子通道相关心律失常的基因检测等有助于室性早搏诊断、寻找病因、评估心室结构和功能及评估预后;
(2)室性早搏的评估需要结合症状、病史、体格检查以及心电图、超声心动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等资料进行分析,分析室早的形态(单形、多形)、数量、起源部位、与运动关系(增多、减少)等信息;
a)下列情况提示功能性室性早搏:①室早为偶发(≤5次/分钟)或≤2000次/24小时;②排除下列情况:早搏为多源性、多形性、QRS波异常增宽超过0.14秒或为特矮波形,存在顿挫、切迹,T 波高尖对称、联律间期明显缩短或延长或存在R-on-T 现象、成对或连续出现。功能性室性早搏的主要诱因为不良生活方式如过量烟、酒、茶、咖啡等的摄入,精神紧张、劳累、熬夜、失眠、神经衰弱等导致交感神经兴奋性增高,而无器质性心脏病;
b)下列情况提示室性早搏预后不良:①存在潜在的心脏结构性、缺血性、电活动异常等病变;②显著的频发室性早搏(超过2000次/24小时提示可能有潜在的基础疾病);③长期持续的室早负荷超过8%可导致左室功能不全;④复杂性室早,包括二联律、三联律、非持续性短阵室速;⑤多形性室早数量增多;⑥运动导致室早数量增多;⑦联律间期较短的室早,例如R-on-T室早;⑧QRS波异常增宽的室早(超过0.14秒)。
(3)室性早搏的分析:①首先应明确基本心律是窦性、房性、交界性或室性心律;②明确宽大畸形QRS波是否为室早,注意与室上性早搏伴室内差传、室性融合波、预激波等的鉴别;③分析室早的定位和起源,即根据室早的形态、方向、振幅、形态、联律间期等大致判断起源于左心室,右心室或是室间隔等位置;④根据室早的形态和联律间期判断是单源性还是多形性、多源性;⑤室早的数量、负荷,是频发还是偶发,是否存在二联律、三联律或室早连发的情况;⑥室早的联律间期与代偿间期;⑦Holter检查中记录的室早发作时间与诱因、发生时的自觉症状以及相关事件对应关系等。
A2.3.9 卵圆孔未闭
根据卵圆孔未闭(PFO)的结构特征,将其分为简单型PFO和复杂型PFO两种类型。简单型PFO的特征为:长度短(<8mm)、无房间隔瘤、无过长的下腔静脉瓣或希阿里氏网、无肥厚的继发间隔(≤6mm)及不合并房间隔缺损;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为复杂型PFO。
A2.4 呼吸系统
A2.4.1 肺功能
肺功能是呼吸系统通气和换气等功能的总称。
(1)肺通气功能障碍,包括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以及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根据FEV1占预计值百分比,将肺通气功能障碍分成5级,见表2。
表2.肺通气功能障碍分级
严重程度
FEV1占预计值百分比
轻度
≥70%,但<LLN或FEV1/FVC比值<LLN
中度
60%~69%
中重度
50%~59%
重度
35%~49%
极重度
<35%
注:FEV1 第1秒用力呼气容积;LLN 正常值下限;FVC 用力肺活量
(2)肺换气功能障碍的分级,实际为CO 弥散量的分级,分成三级,见表3。
表3.肺换气功能障碍分级
严重程度
DLCO(或DLCO/VA)占预计值百分比
轻度
≥60%,但<80%(或LLN)
中度
40%~59%
重度
<40%
注:DLCO 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VA 每升肺泡容积的一氧化碳弥散量
A2.5 消化系统
A2.5.1 急性胰腺炎
急性胰腺炎严重程度按修订版Atlanta分级(RAC),分为:
(1)轻症急性胰腺炎(MAP),占急性胰腺炎的80%~85%,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碍及局部或全身并发症,通常在1~2周内恢复,病死率极低;
(2)中度重症急性胰腺炎(MSAP),伴有一过性(≤48小时)器官功能障碍和(或)局部并发症,早期病死率低,如坏死组织合并感染,则病死率增高;
(3)重症急性胰腺炎(SAP),占急性胰腺炎的5%~10%,伴有持续性(>48小时)器官功能障碍,病死率高。器官功能障碍的诊断标准基于改良Mar.shall评分系统,任何器官评分≥2分可定义存在器官功能障碍。
A2.6 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A2.6.1 痛风
(1)痛风的分期:
传统的痛风自然病程分为无症状高尿酸血症期、急性发作期、发作间歇期和慢性痛风石病变期。
(2)患有痛风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尿酸控制目标:
对于近1年内有痛风症状发作,尿酸应控制在正常参考值范围;
对于近1年内无痛风症状发作,尿酸应控制在<480μmol/L。
A2.7 血液系统
A2.7.1 地中海贫血
(1)地中海贫血分为α地中海贫血、β地中海贫血、δ地中海贫血及δβ复合型地中海贫血等类型,其中又以α、β两型较为常见。
α地中海贫血分为静止型、轻型、中间型、HbBart's (胎儿水肿综合征),是由于α珠蛋白肽链的合成受到部分或完全抑制,导致血红蛋白合成不足而引发的遗传性溶血性贫血,呈常染色体隐性遗传。
β地中海贫血分为静止型、轻型、中间型、重型,是由于β珠蛋白肽链合成减少或完全缺失,导致Hb合成不足而引发的遗传性溶血性贫血。
(2)若发现血常规平均红细胞容积(MCV)<80fL、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27pg时,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进行基因检测以明确诊断。
A2.6.2 白细胞减少和粒细胞缺乏症
白细胞减少是指外周血白细胞绝对计数持续低于4.0×109/L。中性粒细胞是白细胞的主要成分,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在成年人低于2.0×109/L,称为中性粒细胞减少;低于0.5×109/L时,称为粒细胞缺乏症。根据中性粒细胞减少的程度可分为轻度≥1.0×109/L、中度(0.5~1.0)×109/L和重度<0.5×109/L。
A2.8 泌尿生殖系统
A2.8.1 慢性肾脏病
慢性肾脏病(CKD)是指各种原因引起的肾脏结构或功能异常≥90日,包括出现肾脏损伤标志(白蛋白尿、尿沉渣异常、肾小管相关病变、组织学检查异常及影像学检查异常)或有肾移植病史,伴或不伴肾小球滤过率(GFR)下降;或不明原因的GFR下降(<60mL/min)≥90日。慢性肾脏病分为1~5期,见表4。
表4.慢性肾脏病分期
分期
特征
GFR [mL/(min.1.73m2)]
1
GFR正常或升高
≥90
2
GFR轻度降低
60~89
3a
GFR轻到中度降低
45~59
3b
GFR中到重度降低
30~44
4
GFR重度降低
15~29
5
终末期肾病(ESRD)
<15或透析
A3 外科
A3.1 病史采集
病史采集应重点询问有无外伤史、手术史、气胸史、结石史;有无脊柱四肢关节疼痛;有无大小便带血,有无肛周疾病,有无疝;女性还应询问孕育史及月经情况。针对特殊人群,还应询问有无相应家族史,如恶性肿瘤、多囊肾等。
A3.2 查体要求
查体应注意保护申请人安全和隐私,进行接触性检查时应佩戴手套进行。
A3.3 外科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1)病史采集;
(2)人体测量;
(3)皮肤检查及淋巴结检查;
(4)头颅检查;
(5)颈部检查;
(6)胸部检查;
(7)腹部检查;
(8)脊柱四肢关节检查;
(9)外生殖器及肛门检查。
A3.4 一般检查
A3.4.1 人体测量
人体测量的身高单位为厘米(cm)、体重单位为千克(kg)。
使用身高体重测量仪测量前,申请人应把身上饰物取下,尤其是头部饰物。测试时,申请人应立正姿势,上肢自然下垂,足跟并拢,足尖分开约成60度角。躯干自然垂直,头部保持正位,耳屏上缘与眼眶下缘成水平。
手动测量身高时,申请人应立正姿势,枕部、臀部、足跟三点紧靠标尺。躯干自然垂直,头部保持正位,耳屏上缘与眼眶下缘成水平。水平尺贴于头顶部最高点所测数值为身高。
体质指数(BMI)=体重/身高2(体重单位:kg,身高单位:m),是常用判断超重和肥胖程度的指标,其中,我国健康成年人BMI分类如下:
18.5kg/m2≤BMI<24.0kg/m2为正常范围,24.0kg/m2≤BMI<28.0kg/m2为超重,BMI≥28.0kg/m2为肥胖,BMI<18.5kg/m2为体重偏低。
A3.4.2 皮肤检查及淋巴结检查
应对申请人的皮肤及附属器进行视诊,对申请人的异常淋巴结进行触诊。
A3.4.3 头、颈、胸、腹检查
A3.4.3.1 头部有无畸形、疤痕、颅骨异常隆起、颅骨凹陷或缺损等。
A3.4.3.2 颈部有无疤痕,有无甲状腺肿大、甲状腺结节等。
A3.4.3.3 胸廓形态是否正常;胸部有无外伤、疤痕、隆起、肋骨缺损;有无腋臭等。
A3.4.3.4 腹部有无疤痕、疝、腹壁静脉曲张等。
A3.4.4 脊柱四肢关节检查
脊柱四肢关节检查应结合申请人职业特点、人机环境,全面检查和评估申请人的运动功能及力量状态,检查时应遵循全面有序、重点突出的原则。对于病情稳定的疾病、损伤、手术并发症及后遗症等,可行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
A3.4.4.1 脊柱
颈部关节检查时应做前屈、后仰、侧弯及左右旋转动作,观察有无颈部活动障碍、斜颈等。
腰部检查时应上举两臂,做腰部前屈、后伸,左右侧弯及左、右旋转动作,注意脊柱形态有无异常。
A3.4.4.2 四肢关节
四肢关节功能检查应由上到下依次对各个关节功能进行检查。
手指各关节检查时应连续做握拳和手指伸屈,各指的外展、内收,拇指对掌动作,注意各指功能,有无缺、残、挛缩。
腕关节检查时应做掌屈、背伸及旋转动作。
肘关节检查时应做伸、屈、旋转动作,注意双侧肘关节是否对称。
肩关节检查时应做外展、上举,以肩关节为中心的旋转动作,上肢联合运动用拳触碰同侧肩部。
髋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平举做前、后、侧踢腿动作,注意两侧股骨粗隆是否对称。
膝关节检查时应两足分开与肩同宽,两上肢前平举做连续下蹲动作,注意有无弹响、运动是否协调,并观察有无肌肉萎缩。
踝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叉腰,交替抬腿屈膝做跖屈、背伸、旋转及足趾伸屈动作,注意有无趾残缺、畸形。
A3.4.5 外生殖器及肛门检查
男性生殖器检查阴茎和阴囊有无结节、肿块、畸形;睾丸位置、大小,精索静脉是否正常。
膝胸位或弯腰位,观察肛门有无肛裂、肛瘘、痔,必要时应做肛门指诊。
A3.5 外科部分病症的判定及鉴定要点
A3.5.1 一般条件
A3.5.1.1 “无症状”的良性占位性病变
“无症状”的良性占位性病变指在身体内部生长但不引起任何不适或症状的良性肿瘤或其他组织增生,不影响正常的生理功能。具有缓慢生长、边缘清晰且与周围组织界限分明的特点。一般不会侵犯邻近组织或发生转移。
A3.5.1.2 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治疗后指申请人完成与恶性肿瘤相关的手术、放疗、化疗等疗程。不包括恶性肿瘤在辅助治疗期间的激素治疗,如乳腺癌、甲状腺癌、前列腺癌等治疗后的特异性激素及抗激素辅助治疗。
A3.5.1.3 测量值的选取
肺大疱大小测量以CT 检查轴位最大径为准。蛛网膜囊肿大小测量以核磁检查轴位最大径为准,若仅冠状位或矢状位最大径大于或等于5厘米,可申请专家委员会疑难鉴定。颅内动脉瘤大小测量以磁共振血管成像(MRA)或CTA 检查结果作为初筛结果,采用其中结果较大者;若行脑血管造影(DSA)检查,以DSA 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A3.5.2 神经系统疾病
A3.5.2.1 颅脑外伤的分度
颅脑外伤的分度标准见表5。
表5.颅脑外伤分度
分度
昏迷情况
临床表现
辅助检查
轻度
0~30分钟,GCS 13~15分
轻度头痛,头晕,神经系统检查、脑脊液检查无明显改变
CT检查无异常发现
中度
6小时以内,GCS 9~12分
轻度脑挫裂伤或颅内小血肿,有或无颅骨骨折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有轻度的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或有轻度生命体征改变。
CT检查可有局限性小出血灶及血肿,脑水肿,中线结构位移小于3毫米。腰穿压力中度增高,在200毫米水柱~350毫米水柱水平。CSF中含血。
重度
大于6小时,GCS 3~8分
广泛颅骨骨折,广泛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颅内血肿;意识偏瘫进行性加重,或出现再昏迷,有明显的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或明显生命体征改变。
CT检查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及颅内散在出血灶,血肿大于60毫升,脑池变窄或封闭,中线结构位移大于3毫米。颅内压显著增高,在350毫米水柱以上,CSF为血性。
特重型:大于12小时或持续昏迷,GCS 3~5分。
去大脑强直状态,脑疝、四肢瘫痪,脑干反射消失。生命体征严重紊乱。
CT检查有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血肿或大面积脑梗死,环池封闭,中线结构位移5毫米~10毫米,颅内压严重增高,在500毫米水柱以上,CSF为血性。
注:GCS:格拉斯哥昏迷指数;CSF:脑脊液
A3.5.2.2 职业心理学检测
包括职业能力倾向、心理健康水平及职业所需的其他心理素质评估。
A3.5.2.3 视野检查
包括中心视野检查及周边视野检查。
A3.5.2.4 垂体内分泌检查
垂体内分泌检查包括性激素六项、促甲状腺激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和生长激素。
A3.5.2.5 脑电图及动态脑电图
“无明显异常”指无脑电图痫样放电、局灶性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异常。
A3.5.2.6 神经系统疾病随访要求
神经系统疾病随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影像学检查(MR/CT)、脑电图检查、与疾病相关的其他神经系统相关检查等,见表6和表7。
表6.Ⅰ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随访要求
随访要求
适用疾病
1次/1年
颅内动脉瘤;垂体瘤(仅Ⅲa级)
前三年内,1次/1年;第三年后,不少于1次/5年
中度颅脑损伤(仅Ⅲa级);垂体瘤术后(仅Ⅲa级);颅内蛛网膜囊肿;垂体囊肿或空泡蝶鞍;松果体囊肿;脉络膜裂囊肿;透明隔增宽;脊髓良性肿瘤
1次/5年
颅内血管先天变异;脊髓良性肿瘤术后
表7.Ⅱ、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随访要求
随访要求
适用疾病
1次/1年
颅内动脉瘤、垂体瘤
前三年内,1次/1年;第三年后,不少于1次/5年
中度颅脑损伤、颅脑手术后、颅内蛛网膜囊肿、垂体囊肿或空泡蝶鞍、松果体囊肿、脉络膜裂囊肿、透明隔增宽、透明隔囊肿、脊髓良性肿瘤
1次/5年
颅内血管先天变异、脊髓良性肿瘤术后
A3.5.3 循环系统疾病
A3.5.3.1 下肢静脉曲张
(1)轻度:下肢静脉呈局限性、圆柱状扩张或轻度迂曲或全部静脉干均匀膨胀,但静脉壁没有变薄,皮肤色泽正常,局部无并发症;
(2)重度:下肢静脉呈结节或囊袋状膨胀,迂曲成团,范围广泛,伴有静脉壁变薄或局部有营养不良性溃疡、湿疹、水肿、皮肤色素沉着以及有急性炎症等并发症。
A3.5.3.2 凝血功能
指凝血功能五项,包括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纤维蛋白原(FIB)、凝血酶时间(TT)、D-二聚体(D-D)、国际标准化比值(PT-INR)。
A3.5.4 消化系统疾病
A3.5.4.1 无症状的肝实质内结石或胆囊结石
“无症状”指申请人否认近30日内有胆绞痛病史,如:右上腹持续性疼痛、右肩背放射痛或伴有发热、黄疸、寒战、恶心呕吐等症状,墨菲征(胆囊触痛征)为阴性。
A3.5.4.2 肝脏良性占位性病变
对于较大的肝脏良性占位性病变,如肝囊肿、肝血管瘤、肝局灶性结节性增生等,应综合评估其位置、大小、生长速度、病变类型,关注有无合并其他症状、破裂出血风险及恶性可能等。
A3.5.4.3 胆囊息肉
应结合申请人年龄,综合评估胆囊息肉大小、位置、形态、生长速度,关注有无合并胆囊结石、胆囊慢性炎症及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病史等。
A3.6 传染病
A3.6.1 梅毒血清固定
定义:梅毒经规范治疗满1年,滴度不转阴,维持在低滴度(一般在1:8或以下)超过90日,排除梅毒再感染、神经梅毒、心血管梅毒及生物学假阳性等情况,诊断为梅毒血清固定。
常规检查项目:体格检查(皮肤附属器检查、眼科、耳鼻喉),RPR 或TRUST 检查,HIV 检查,胸部影像学检查、心电图及腹部超声等。
特殊检查项目:脑脊液检查、头颅核磁、心脏彩超、梅毒螺旋体IgM 抗体检测、职业心理学检测等。
A3.7 甲状腺及乳腺疾病
A3.7.1 甲状腺结节
应综合评估申请人的病史、体格检查、甲状腺超声及甲状腺功能,关注结节有无局部压迫症状及恶性可能等。
A3.7.2 乳腺疾病
应关注申请人有无局部症状及恶性可能等。
A3.8 脾脏肿瘤
应综合评估脾脏肿瘤大小、位置及血常规结果,关注有无局部压迫症状、恶性可能及破裂风险等。
A3.9 泌尿生殖系统
A3.9.1 隐睾
体格检查发现阴囊睾丸缺如,应对申请人行腹腔影像学检查以明确诊断。若发现存在异常位置的睾丸,应建议积极治疗。
A3.9.2 无症状肾结石
“无症状”指申请人否认近30日内有肾绞痛病史,无血尿、腰痛等不适主诉及症状,镜下血尿阴性。若出现镜下血尿,应与女性月经期、隐匿性肾炎、无症状性血尿、泌尿系感染等引起的血尿相鉴别。
A3.9.3 肾囊肿
对于体积较大的肾囊肿,应综合评估申请人病史、体格检查和肾脏功能,关注有无局部压迫梗阻症状及恶性可能等。
A3.9.4 成人型多囊肾
A3.9.4.1 诊断和排除标准
对于伴有成人型多囊肾家族史的申请人,需关注其肾脏影像学结果,首选肾脏超声检查。成人型多囊肾的诊断和排除标准见表8。
表8.成人型多囊肾的超声诊断和排除标准
标准
15~39岁
40~59岁
60岁以上
诊断标准
单/双侧肾囊肿数≥3个
每侧肾囊肿数≥2个
每侧肾囊肿数≥4个
排除标准
无
每侧肾囊肿<2个
每侧肾囊肿<2个
A3.9.4.2 检查项目
肾功能、腹部超声、心脏超声、头颅核磁。
A3.9.5 肾上腺功能评估
首次发现肾上腺占位性病变,应检查:生化(电解质)、肾素、血管紧张素Ⅱ、醛固酮、皮质醇、促肾上腺激素释放激素、儿茶酚胺、动态血压等。
A3.9.6 精索静脉曲张
精索静脉曲张分度:
(1)轻度:局部触不到曲张之静脉,作Valsalva试验,即让受检者站立憋气、增加腹压,使血液回流受阻,可触及曲张之静脉;
(2)中度:正常站立位可触及阴囊内曲张之静脉,但表面看不到曲张血管;
(3)重度:阴囊部可见蚯蚓状或团状曲张之静脉。
A3.9.7 妇科急腹症
导致急腹症的妇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子宫肌瘤、附件囊肿、子宫内膜异位症、盆腔炎等,应根据疾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A3.10 运动系统
A3.10.1 体重管理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BMI如超过正常范围,应按下列情况进行评定:
(1)BMI<18.5kg/m2且骨骼肌肉发育不良,或BMI≥32.0kg/m2,应行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
(2)24.0kg/m2≤BMI<28.0kg/m2,应建议其控制体重;
(3)BMI≥28.0kg/m2,应由航空医师随访管理,同时作为危险因素由内科、耳鼻喉科及主检医师综合评估。
A3.10.2 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骨折畸形愈后、肢体残缺、肌力下降、外伤或手术后功能障碍等,可通过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来评估申请人能否安全履行职责。
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应按照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单的科目进行,由飞行标准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员,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民用航空驾驶员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单》实施,并出具检查意见。
A3.10.3 脊柱侧凸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若脊柱侧凸明显,应全面评估脊柱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有无病理改变、脊柱四肢活动功能及肌力检查等,必要时可进行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
A3.11 皮肤及其附属器
A3.11.1 腋臭分度
(1)轻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米内方可闻及臭味;
(2)重度: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米外可闻及臭味。
A4 耳鼻咽喉及口腔科
A4.1 病史采集
应着重询问申请人自前次体检以来的健康状况,是否有手术外伤史,就诊治疗、用药等情况,飞行中有无压耳,耳闷塞、耳鸣、听力下降、头晕眩晕等情况,了解申请人听力和言语交流能力。对于既往患有慢性耳鼻咽喉及口腔科疾病的申请人,详细询问既往病史、治疗情况、现阶段情况等;对于肥胖、三高人群重点询问睡眠状况,有无夜间打鼾憋气、白天嗜睡、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
A4.2 检查项目
A4.2.1 一般检查项目,包括:
(1)外耳、鼓膜;
(2)外鼻、鼻腔;
(3)咽喉部;
(4)口腔、颞下颌关节;
(5)颈部。
A4.2.2 功能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耳气压功能:捏鼻鼓气检查、声导抗检查;
(2)前庭功能:旋转双重试验;
(3)嗅觉功能;
(4)听觉功能:纯音听阈测试、背离试验、耳语检查、听力实际能力测试。
A4.2.3 多导睡眠呼吸监测
A4.3 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
A4.3.1 耳气压功能
A4.3.1.1 捏鼻鼓气检查
检查者用耳镜观察鼓膜活动情况,能看到鼓膜活动(松弛部、鼓膜后上象限尤为明显),光锥闪动为耳气压功能良好,鼓膜无活动为耳气压功能不良。
A4.3.1.2 声导抗检查
按照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并参照临床检查结果评定。
A4.3.2 前庭功能
A4.3.2.1 旋转双重试验
检查方法:分别对三个半规管进行检查,各半规管检查间隔时间为5秒钟。
(1)水平半规管检查:嘱申请人坐在转椅上,闭眼,头前倾30度,以每2秒一圈的速度将转椅向右转5圈后突然停止,嘱申请人立即向前弯腰至90度,5秒钟后睁眼迅速抬头坐正;
(2)后垂直半规管检查:闭眼,头向右肩倾90度,以每2秒一圈的速度向左转5圈后突然停止,5秒钟后睁眼迅速将头摆正;
(3)上垂直半规管检查:闭眼,低头弯腰至120度,以每2秒一圈的速度向右转5圈后突然停止,5秒钟后睁眼迅速抬头坐正。
结果评定:
(1)0度:无任何不良反应;
(2)Ⅰ度:有轻微头晕、恶心、面色苍白、出汗,恢复较快;
(3)Ⅱ度:有头晕、恶心、面色苍白、打呃、出汗等;
(4)Ⅲ度:有明显的头晕、恶心、呕吐、面色苍白、大量冷汗、肢体震颤和精神抑郁等反应;
(5)延迟反应:转椅检查后经10~20分钟才出现前庭植物神经反应,甚至有食欲不振、卧床不起等症状。
A4.3.3 听觉功能
A4.3.3.1 纯音听阈测试
检查方法:检查应在标准隔音室内进行(本底噪声≤30dB(A))。测试时一般测空气传导,必要时测骨传导,两耳分别进行测试。纯音听阈测试应符合《声学测听方法第一部分:纯音气导和骨导测听法》(GB/T16296.1-2018)要求,测试点分别为:250Hz、500Hz、1000Hz、2000Hz、3000Hz、4000Hz、6000Hz、8000Hz。
(1)气导测试:采用上升法,即从1000Hz开始,依1000Hz、2000Hz、3000Hz、4000Hz、6000Hz、8000Hz、500Hz、250Hz顺序进行;
(2)骨导测试:将振荡器戴于鼓窦区(相当于骨性外耳道口后上方处),耳机放置时勿压迫耳廓,测试耳勿堵塞。测试方法同气导测试;
(3)纯音听阈测试频度按照本细则附录2所要求的频度进行:如果申请人每耳在500Hz、1000Hz、2000Hz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超过35dB(HL),或在3000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超过50dB(HL)则应每年进行1次纯音听阈测试。
诊断分级:
(1)听力正常范围:500Hz、1000Hz、2000Hz任意一个频率听阈均小于等于25dB(HL),且250Hz、3000Hz、4000Hz、6000Hz、8000Hz任意一个频率听阈小于40dB(HL);
(2)Ⅰ度听力损失:250Hz、4000Hz、6000Hz、8000Hz任意一个频率听阈不小于40dB(HL), 其他频率听阈在正常范围内;
(3)Ⅱ度听力损失:500Hz、1000Hz、2000Hz任意一个频率听阈大于25dB(HL)但不超过35dB(HL),和(或)3000Hz听阈不小于40dB(HL)但不超过50dB(HL);
(4)Ⅲ度听力损失:500Hz、1000Hz、2000Hz任意一个频率听阈超过35dB(HL),和(或)3000Hz听阈超过50dB(HL);按照《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附件A)要求的补充听觉功能检查均正常;
(5)Ⅳ度听力损失:500Hz、1000Hz、2000Hz任意一个频率听阈不小于40dB(HL),和(或)3000Hz听阈不小于55dB(HL),且不能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附件A要求的补充听觉功能检查。
A4.3.3.2 背离试验
检查方法:在相对安静(背景噪声应控制在40dB及以下)的房间中,申请人在2米远处背向检查者,检查者用相当于通常强度谈话声音的声强与申请人交谈。
结果评定:能够听到并重复或能够对提出问题正确回答评定为正常,否则评定为异常。
A4.3.3.3 耳语检查
检查方法:在长度大于5米并相对安静(背景噪声应控制在40dB及以下)的房间中,申请人站立于距检查者5米处,检查耳正对检查者,堵塞对侧耳。检查者用声强级相当10~20dB的低声耳语(平静呼气后用残余肺气发出的声音)轻轻发出3~5个低音词汇,每发出一个低音词汇则嘱申请人复诵,未听清时检查者可重复2~3次。双耳分别进行测试。如申请人不能听到,则逐米前移,重复测试,直至听到为止,此时的距离即为耳语听力的程度。
结果评定: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评定为耳语检查正常,否则评定为异常。
A4.3.3.4 听力实际能力测试
检查方法:在飞机驾驶舱噪声环境、工作环境背景噪声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申请人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此项检查,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由飞行标准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员、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由空中交通管制监察员或检查员,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听力实际能力测试单》实施,并出具检查报告。
总体评价:良、中、差。
结果评定:良、中评定为正常,差评定为异常。
A4.3.4 嗅觉功能
检查方法:应用四个不透明、大小形状相同的小瓶,分别装有少量酒精、汽油、醋和水;申请人坐位、闭眼,用手指压堵一侧鼻孔。检查者将嗅瓶置于另一侧鼻孔前,令其辨闻气味。同法检查对侧。
结果评定:
(1)嗅觉良好:双鼻孔均能分别辨闻出酒精、汽油和醋;
(2)嗅觉迟钝:一侧或两侧鼻孔不能完全辨闻出酒精、汽油或醋,但能辨闻出其中一至二种;
(3)嗅觉丧失:一侧或两侧鼻孔均不能辨闻出酒精、汽油和醋。
A4.4 多导睡眠呼吸监测
Ⅰ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有睡眠打鼾或出现不明原因日间困倦、嗜睡、注意力不集中和(或)有上气道解剖异常(鼻中隔偏曲、鼻甲肥大、鼻息肉、鼻部肿瘤等;Ⅱ度以上扁桃体肥大、腺样体肥大、软腭松弛、悬雍垂过长或过粗、咽腔狭窄、咽周围组织肿瘤、咽腔黏膜肥厚、舌体肥大或巨舌、舌根后坠;颅颌面畸形,如狭颅症、小颌畸形;感染、创伤或手术等各种原因造成的颌骨缺损和瘢痕挛缩闭锁等),合并下列两项及以上危险因素,应做多导睡眠呼吸监测:
(1)BMI≥28.0kg/m2;
(2)男性≥40岁;
(3)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家族史;
(4)长期饮酒史;
(5)长期吸烟史;
(6)其他相关疾病:脑血管疾病、充血性心衰、甲状腺功能低下、肢端肥大症、声带麻痹、脑肿瘤、神经肌肉疾病、咽喉反流、胃食管反流、压迫大气道的上纵隔肿物等。
A5 眼科
A5.1 病史采集
重点询问申请人目前有无眼部不适主诉及临床诊疗经过,是否配戴眼镜及眼镜度数,角膜塑形镜配戴史,既往有无眼部疾病,有无屈光手术及眼部其他手术史,有无色觉异常及眼科疾病家族史等。
A5.2 眼科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照眼科临床诊疗规范进行。
A5.2.1 常规检查项目,包括:
(1)远视力;
(2)近视力;
(3)色觉;
(4)眼位及眼球运动检查;
(5)屈光间质;
(6)眼底;
(7)屈光度。
A5.2.2 特殊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眼压;
(2)视野;
(3)角膜地形图;
(4)对比敏感度;
(5)角膜内皮镜/角膜内皮计数/角膜共聚焦显微镜;
(6)角膜生物力学;
(7)干眼分析;
(8)波前像差;
(9)视觉电生理;
(10)眼A/B超声;
(11)暗适应;
(12)眼部超声生物显微镜检查;
(13)眼底血管造影;
(14)眼部光学相干断层扫描;
(15)眼前节照相;
(16)眼底照相。
A5.3 视野
A5.3.1 视野检查应采用静态阈值定量模式的视野计进行检查。结果判定时应注意视野检查的假阳性率、假阴性率、固视丢失率等结果可靠性指标。
A5.3.2 视野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1)中心视野:中心视野相邻3个及以上相邻点光敏感度降低≥5dB或相邻2个及以上点光敏感度降低≥10dB,鼻侧水平子午线上下相邻2个及以上点有≥10dB的差值,视为视野缺损具有临床意义;
(2)周边视野:参照7.1视野的鉴定中关于周边视野的标准。
A5.3.3 如申请人需进行视野功能实际能力测试,应根据申请人岗位,分别由飞行标准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员、乘务检查员或安全员局方教员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3 《民用航空驾驶员视野功能实际能力测试单》和附件4 《乘务员/安全员视野功能实际能力测试单》实施,并出具检查意见。
A5.4 色觉
A5.4.1 色觉检查要点:
(1)色觉检查时,应使用假同色图法进行检查,以俞自萍色盲检查图(第六版、第五版)和石原氏(Ishihara38图版本)为主,同时还可备有其他版本色觉检查图;
(2)色觉检查按所使用色觉检查图版本使用说明进行;每图辨认时间不应超过5秒;应在白天明亮的自然光线或环境照明为30cd/m~60cd/m时进行检查,检查距离应为50厘米~100厘米;记录时注明所用色觉检查图的版本名称;
(3)色觉实际能力测试,Ⅰ级和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由飞行标准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员、Ⅲ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由空中交通管制监察员或检查员,分别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5 《民用航空驾驶员色觉实际能力测试单》和附件6 《空中交通管制员色觉实际能力测试单》实施,并出具检查意见。
招飞体检鉴定申请人如患有色弱,不得进行色觉实际能力测试,应终止检查。
A5.4.2 色觉检查结果判定要点:
(1)俞自萍色盲检查图(第六版):使用通用图组检查辨认正确率>80%为色觉正常,正确率≤80%为色觉异常,其中正确率>40%且≤80%为色弱,正确率≤40%为色盲;
(2)石原氏(Ishihara38图版本)色觉检查图:在图1~图21中,正确辨认≥17图为色觉正常,正确辨认≤13图为色觉异常,正确辨认14~16图者应结合其他测试方法判定;
(3)其他版本色觉检查图的检查结果判定按其使用说明执行;
(4)如所使用的色觉检查图如无明确的色盲、色弱判定说明,则参照俞自萍色盲检查图(第六版)的诊断标准进行判定;
(5)色觉检查结果原则上以异常程度最重的结果为准。如有异议,可申请色觉综合评定。
A5.5 眼位及眼球运动
(1)眼位检查方法和结果判定:
角膜映光法:用手电筒照射双眼角膜,嘱申请人注视光源,如映光点位于瞳孔缘,斜视度视为15°;如映光点落在瞳孔缘与角膜缘之间时,斜视度视为30°;如映光点落在角膜缘,斜视度视为45°。
交替遮盖法:嘱申请人两眼注视远处(5米外)或近处(33厘米)目标。先观察双眼位置是否平衡,检查者用一不透光的遮眼板或手掌反复交替遮盖左、右眼,观察在交替遮盖的瞬间,眼球有无移动现象。
遮盖/去遮盖法:遮盖一眼,观察对侧眼在遮盖的瞬间是否有眼球移动,如发现有眼球移动则可以确定对侧眼存在显斜视。去遮盖时,观察被遮眼的移动情况,如被遮眼无眼球移动则说明该眼无显斜,去遮盖眼如有从偏斜位迅速返回正位的矫正性移动,则说明该眼有隐斜视;如去遮盖后该眼停留在偏斜位上,遮盖对侧眼后该眼才会返回注视位后,则表明遮盖眼有显斜视。
检查时可先作双眼交替遮盖法,如果查出有眼位不正现象,再作遮盖/去遮盖法具体判断是显斜视还是隐斜视。
眼位检查时,如申请人患有屈光不正,应嘱其佩戴矫正镜后进行。
(2)眼球运动检查方法和结果判定:
a)单眼运动正常的标准为:内转时瞳孔内缘到达上下泪小点连线,外转时角膜外缘到达外眦角,上转时角膜下缘到达内外眦连线,下转时角膜上缘到达内外眦连线。
b)双眼运动检查包括双眼同向运动检查和双眼异向运动检查。
双眼同向运动:检查时,令双眼分别注视各诊断眼位的视标,根据斜视角的变化判断受累肌。
双眼异向运动:双眼异向运动包括集合和分开运动,实际操作中一般检查集合功能。集合近点正常范围:5厘米~10厘米。AC/A 比率正常值为4~6。
A5.6 隐斜视
(1)当疑有隐斜视异常时,应采用由三棱镜和马氏杆组成的隐斜计进行隐斜视定量检查;
(2)检查应在暗室进行,距隐斜计6米处应设置一个直径为1厘米的点光源,其高度应与隐斜计目镜同高。申请人双眼应通过隐斜计目视镜向点光源注视。检查者应将马氏杆和旋转三棱镜放置在申请人的非主视眼前,使申请人观察点光源和垂直/水平光线,嘱申请人旋转三棱镜的转钮,使光线正好与点光源重合,分别检查申请人的水平隐斜和垂直隐斜情况。检查者读取隐斜计刻度盘上数值并记录之;
(3)隐斜检查记录方法应采用三棱镜度“△”记载,先记录内或外隐斜度数,再记录上隐斜度数;内(外)隐斜或上隐斜为0时,应记录内(外)0或上0,不应省略不记。只有当两者均为0时方可记录为“正位”;
(4)隐斜视检查结果应以申请人主视眼出现的最高隐斜度数为准;
(5)内隐斜视大于10△、外隐斜视大于5△或上隐斜视大于1.5△时,视为隐斜视异常。
A5.7 双眼视功能
A5.7.1 双眼视功能检查包括同视机三级视功能检查、立体视检查、复视像检查等。
A5.7.2 申请人患有显斜视、隐斜视异常、眼球运动受限或屈光参差(等效球镜)大于2.50D时,应进行双眼视功能检查。
招飞体检鉴定申请人如患有显斜视或眼球运动受限,应终止检查。
A5.7.3 双眼视功能检查结果判定:
A5.7.3.1 同视机功能正常为:Ⅰ级:同时视功能正常,无异常视网膜对应;Ⅱ级:分开4°~6°、集合25°~30°、垂直分开2°~4°;Ⅲ级:有立体视。
同视机检查结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异常:
(1)主观斜视角或客观斜视角大于5°或主观斜视角与客观斜视角相差5°以上;
(2)融合功能分开大于8°,集合小于20°或垂直分开大于4°;
(3)无立体视。
A5.7.3.2 立体视:Titmus、颜少明立体图检查时,立体视锐度≤60弧秒为正常;同视机检查时,具有立体视为正常。立体视>60弧秒或无立体视判定为异常。
A5.7.3.3 复视像:复视判定为异常。
A5.7.3.4 评估双眼视功能的其他检查方法和结果判定,以临床诊疗操作规范为准。
A5.8 角膜生理功能
A5.8.1 检查方法:在评估角膜内皮功能时,可使用角膜内皮镜或角膜共聚焦显微镜,检查部位应完整覆盖角膜内皮病变部位。
A5.8.2 结果判定:成年人角膜内皮细胞密度正常值为(2809±401)个/mm2,六边形细胞比例≥50%。病变部位的角膜内皮细胞密度小于1800/mm2或六边形细胞比例<50%时,视为角膜生理功能异常;申请人随年龄增长而出现角膜内皮细胞密度降低,异常参照小于其年龄段正常值下限75%进行判定。
A5.9 视力
(1)远视力检查应采用兰德特氏(Landolt)视力表、电子式、投影式或其他类型视力表中C字视标检查,检查距离应符合所用视力表的使用要求;
(2)视力表照明应均匀无眩光,视力表背景光强度不低于80cd/m2,室内环境照明一般为30cd/m2~60cd/m2;
(3)近视力检查采用标准近视力表,距离为30厘米~50厘米;中间视力检查设备及方法同近视力检查,距离为100厘米;
(4)视力检查应以全部认出的最小一行视标的数值采用小数计法作为检查记录。
A5.10 屈光度
(1)可采用小瞳孔下电脑验光进行初步屈光检查,申请人屈光度大于等于标准0.75D者,应终止检查;
(2)小瞳孔下电脑验光屈光度在标准边缘(±0.50D)时,应在睫状肌麻痹状态下,经电脑验光或检影验光等客观验光后,进行综合验光仪或者插片试镜检查,以确定其屈光度;
(3)屈光度检查结果应以矫正远视力为1.0时所配戴的镜片度数为准进行判定,其中近视以配戴镜片的最小度数为准,远视以配戴镜片的最大度数为准;
(4)招飞体检鉴定申请人招飞复检时,如屈光度较招飞初检时变化不超过±0.50D范围,可视为其屈光状态属于自然进展变化,而进行综合判定。
民用航空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规范性附录)
注:
1)辅助检查项目结果异常,可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度。
2)表中Ⅰ级首次申请仅限参加CCAR-91、CCAR-135、CCAR-136、CCAR-141运行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进行,参加CCAR-121运行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首次申请按照招飞体检项目要求进行。
3)“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需使用活动平板式标准 BRUCE 方案,实施检查前应要求受检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4)认知功能检测、头颅核磁共振成像和头颅核磁共振血管成像仅限参加CCAR-121运行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