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司的变迁(2002~2023)

安安小小姐姐 2024-07-29 07:23:14

民告官,在司法体系中的术语,叫行政诉讼。

与民事、刑事并称,是现代司法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始于1990年10月1日,并于2014年和2017年两次修正。

除了这103条简单的《行政诉讼法》外,在民告官的司法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共计163条,叫”《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跟《行政诉讼法》相比,对于执行民告官的律师而言,或许司法解释具有更大的参考价值。

比如司法解释的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来自《2023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共收案行政诉讼案件29.8万件,虽说低于历史最高纪录32.0万件,却是2002年以来的第二高。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定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然,更高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说明更多的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考虑案件数量,只看比例的话,2002年以来,作为行政诉讼对象,哪些部门收到的投诉最多呢?20多年来,这些被投诉最多的部门,是否发生过变化?

我们可以通过一张百分比图表,来对这些问题的答案,做一个简单的描述。

在持续20多年的数据中,资源、城建、公安、乡政府和劳动社保,是行政诉讼最多的部门。

从过去20多年的记录来看,行政诉讼对象,其间虽有一些变化,但这五个部门,2023年合计占比为六成左右,与20年前大概相当。

有网友问,行政诉讼的统计中,为何没有县政府或市政府?是不是不敢统计?

显然,原因不是这么一回事。行政诉讼对象之所以没有县政府或市政府,这与行政诉讼的对象类型有关。

在司法解释的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对象。

县政府或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可以直接作为行政诉讼对象,有事找这些部门就行了。

而乡政府之所以会出现在统计数据中,是因为乡政府的组成机构,均为派出机构,比如大名鼎鼎的派出所,便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你要告派出所,需要把乡政府(或镇政府)作为行政诉讼对象。

资源、城建、公安等部门持续霸榜的原因,大概与城镇化这个大趋势有关。毕竟城镇化过程最核心的部分,是一部分人交出土地和房子,交给另一部分人打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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