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集成】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谷权萍论 2024-11-28 09: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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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A公司的雇员,由于A公司累积拖欠其薪资超过7万元,李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双方调解后,仲裁委出具了一份调解书。然而,A公司未能按照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导致李某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遗憾的是,由于A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最终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追加A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以承担A公司对李某的债务。张某作为A公司的大股东,持有60%的股份,其认缴出资额为180万元,且认缴期限设定在2052年。根据李某的申请,法院决定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对此,张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张某在诉讼中主张,在认缴出资期限到期之前,他享有期限利益,并且由于A公司目前并未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因此不应适用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也不应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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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是否应追加A公司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以承担A公司对李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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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1、 西城法院首先评估了A公司的财务状况,认为A公司已经符合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这一判断是基于A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未能按照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给李某的事实。

2、 法院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以及《新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法律适用性分析。这些法律条款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3、 基于上述评估和分析,法院认为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提前缴纳出资。这一判断是基于A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及张某作为大股东持有60%股份且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实际情况。通过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4、 法院认定债权人李某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判断为李某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使其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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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论】

1、 新公司法第54条的溯及既往问题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在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股东张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等关键事实均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而法院的审理和宣判则发生在该法施行后。因此,首要争议点在于《新公司法》第54条能否溯及既往。对此,有观点认为该条款不应溯及既往,因为新旧规定在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上存在较大差异,可能超出相关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然而,西城法院可能依据《新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4条第(6)款,认为本案中适用《新公司法》第54条并未明显背离双方合理预期,从而作出溯及适用的判决。但这一做法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争议。

此外,关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实务中存在“停止支付说”与“支付不能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只要债权人到期债权未获清偿即符合标准,而后者则认为公司应客观上确无能力偿还才符合标准。本案中,法院未明确解释应采纳哪一标准,但因债权人李某已取得终本裁定,故符合“支付不能说”的认定标准。然而,有观点认为应采取相对宽松的“停止支付说”作为认定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规则与债权人受偿问题

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规则,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股东应将其已认缴但未届期限的出资提前缴纳给公司,即所谓“股东出资入库规则”。然而,这一规则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直接清偿其个别债权的目的,甚至可能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在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入库规则”与“债权人直接受偿规则”之争。

在本案中,西城法院虽然未直接回应是否适用“入库规则”,但援引了《民法典》中的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判决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做法实质上采纳了“债权人直接受偿规则”,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这一判决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规则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3、 对公司债权人的建议

随着《新公司法》第54条的实施,公司债权人迎来了更强大的法律保护。该条款降低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门槛,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重大利好。因此,笔者建议债权人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武器,通过起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在实操层面,债权人应在起诉时保全公司账户,以确保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入库”后,能够有机会实现债权。此举旨在避免债权因未保全账户而沦为他人之利,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对公司股东的建议

面对《新公司法》第54条带来的挑战,公司股东应保持冷静,切勿过度恐慌。尽管新法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护,但股东在法律上仍享有一定的抗辩空间。例如,关于新法能否溯及既往等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因此,股东在面对债权人起诉时,应充分了解自身法律权益,积极寻求法律抗辩。同时,股东也应顺应新法规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准备。合理确定出资金额,避免在面临加速到期情形时无法履行出资责任。此外,股东还应学习、遵守新法规定,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以免陷入法律纠纷,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适用法律】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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