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扇耳光,为何20年后当街打老师却被判一年半?

案件饶浪环 2024-09-03 02:06:32

2018年6月19号,59岁的张某正骑着电瓶车,忽然被一辆车别停,车上下来两个壮小伙,其中一个问他:你是张林吗?张某点点头,然后两个耳光就落到他脸上。

张某一脸懵,接着又挨了几个耳光。

打人者叫常仁尧,20年前曾是张林的学生,常某声称因为20年前当学生的时候,受过张某的虐待和侮辱,导致出现严重的心理创伤,今天碰巧遇到这位老师,于是当面找他质问并“报仇”。

被打的张某不敢还手,并一直悼念:对不起。

常某让同伴将其打人的视频录下来,发泄完后,还踢倒了张某的电动车,扬长而去。

常某回去将视频发给了曾经也被张某虐待过的同学,表示已经帮他们“报仇”了,谁知视频很快被转发传开了,张某也得知了此事。

当了一辈子的老师,张某觉得无地自容,本来他想着自己当年也有不对,这事就这么算了,谁知道视频还传开了,大家现在都知道了,他一气之下就报了警。

常某很快因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张某拒绝出具谅解书,常某被判了一年半。

对比最近发生的青岛女子打人事件,才只按行政处罚拘留10天,罚款1000,怎么看起来差不多的情况,处理结果差别这么大?为什么青岛女子打人,就不能被定为寻衅滋事罪呢?

其实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可能还是侵犯的对象问题。

大家都知道,寻衅滋事罪是个口袋罪, 一些随意伤害他人、挑衅闹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只要没有造成太严重的后果,不能成立特定的罪名,都可以往里装。

但对于这种无故扇人巴掌这事,确实可大可小,你说事大吧,往往造成的伤害值又不够,事小吧,又带着极强的侮辱性。可以说“侮辱性远大于伤害性”。

同样是扇耳光,常某打老师的时候,是一个青壮年面对一个六旬老人,被打者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而青岛的女子打的是20多岁的壮小伙,两个人首先面对的威胁程度都不一样,一个是不敢反抗,一个是忍住没有反抗。

且常某打张某,持续的时间更长,并且事后因视频泄露,导致张某名誉受损,这也是他后面一直不肯出谅解书的原因;青岛女子打人,只持续了很短的时间,便被人拉开,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且青岛打人女子有错在先的证据都是铁板钉钉的:违反交通规则、先辱骂并动手打人等等;而常某主张老师在20年前对自己有人身伤害和人格侮辱的行为,并没有证据,且即使有证据,也早过了追诉时效。

而寻衅滋事对于一般的推搡、扇耳光等殴打行为,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老弱病残孕这一类的,因为这类群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权利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侵犯这类群体权益的人,通常也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

碰巧年近6旬的张某属于年纪比价大的弱势群体,面对两个壮小伙,自然属于势单力薄,根本没有反抗的余地。而且因为常某拍视频,导致视频被传播出去,是对张某的进一步伤害,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所以最后被定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妥。

其实如果这次青岛打人事件反过来,如果被打的是一个孕妇,施暴的是个青壮年,那这位青年可能也会被定“寻衅滋事罪”了。

所以,看似“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结果,实际还是有所区别的。并不是所有的打几巴掌,就可以定为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

你想一下,如果被打的是一个刚做完脑部手术的人,那几巴掌,可能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了,那寻衅滋事可能都已经包不住了,直接是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的结果了,至少是过失伤害或者过失杀人。

其实这个事情也反面提醒了我们,如果你的力量足够抵御眼前的伤害,在不能躲避的情况下,至少控制住对方,别让对方伤害到自己,不然处理结果出来,可能会让你觉得十分“吃亏”。

这个也大概是法律考虑到的,你一个精壮的小伙子,难道还能让一个瘦弱的小女子给打趴下不成。就算你不想还手,至少能控制住对方别打到自己,然后请警察来处理,等着让别人打就太吃亏了。

法律是不鼓励你互殴,但没说不让你防御啊。有车就更简单了,直接把自己锁车里,让对方砸车,定损损失超过5000元,就可以追究对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刑事责任了,自己不受任何伤害,对方还得哭着来求你出谅解书,那不比互殴更解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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