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闻天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下”)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学政、傅丽娜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01.违法事实第一,傅丽娜实际控制使用“茅某英”账户。2017年,买入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科技)股票4,300万股,成为闻泰科技前十大股东之一。2019年8月后将“闻泰科技”陆续全部卖出。
第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闻天下、张学政与傅丽娜是一致行动人。闻天下帮助傅丽娜购买“闻泰科技”向有关机构融资。
第三,闻天下、张学政与傅丽娜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闻泰科技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17、18、19年年度报告均载明闻天下、茅某英、张学政均为闻泰科技的前十大股东,张学政与公司控股股东闻天下为一致行动人。
02.处罚结果闻天下、张学政、傅丽娜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
一、对闻天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学政、傅丽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闻天下的上述违法行为,张学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张学政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03.相关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