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不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续吗?包产到户是老路吗?

庆双三农 2024-03-16 10:54:02

在网络上,看到了这样一篇文章,标题是《土地流转风起云涌,分田单干的老路还能走多久?》。

在这位名叫“墨小白”的创作者的意识形态里,明显的把包产到户和土地流转分为两个不同性质的生产模式。在他看来,包产到户是包产到户,土地流转是土地流转。

然而,这位名叫“墨小白”的创作者所不知道的是,包产到户和土地流转是一家人,土地流转是包产到户的继续。

包产到户,其全称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简称,也是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口头禅。

1978年,中央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搞包产到户试点,在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

从此,中国农村呈现的生产模式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人们常说的“包产到户”。

一晃四十余年过去了,包产到户这一生产模式早已在中国亿万农民的心中扎下了根。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而粮食的价格又持续走低,一些农民纷纷走出农村在本地或外地务工。于是,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出现了部分土地撂荒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农民自发性地进行土地流转。不愿意种土地的农民,把承包地流转出去让别人耕种,自己收取土地流转费(土地租金)。

党中央在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性的实行土地流转的基础上,果断的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中央明确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有效的改善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的空间。在耕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大量减少种地的农民数量,效益就会大幅度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建设现代化的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依靠本地特色发展适合当地的特色产业。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土地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续,并不是另外一种生产模式。而现在,中央已经作出决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顺延承包三十年不变。从而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生产制度还要延长三十年。

可以明确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生产模式还要继续,土地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并不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是土地流转。

包产到户是老路吗?

这位名叫“墨小白”的创作者,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说成是分田单干,纯属歪曲事实!

应该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单干是单干。二者不是一回事,不能划等号。

解放前,土地是地主的,是地主花钱买的。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到地主那里去租土地耕种,地主为了多赚钱,是不会给租他土地耕种的农民留下比较多的利润空间的。因此,解放前租地主土地耕种的农民是不可能富裕的!

——这种生产体制就是“单干”!

解放后,土地是集体的。虽然包产到户农民对于承包地没有所有权,但是却有承包使用权,可以自主经营。

由于农民的承包地是集体的,因此承包关系和解放前不一样,所以得到的利润空间也不同。

包产到户是,集体经济组织把土地按照面积和产量承包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是以户为生产单位承包集体的土地耕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向集体缴纳钱款和粮食。

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长只是大家选举出来的法人代表,是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向农户发包的。上级要求征收多少租金就征收多少租金,发包方不能抬高征收租金的数额揣入自己的腰包。

而上级,即国家,是根据原来生产队时所征收租金的数额,结合当时的情况向下级(集体经济组织)下达征收租金的数额。

在这种承包体制下,农民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耕种就有比较高的利润空间。

——这种生产体制就是“包产到户”!

包产到户跟解放前一家一户经营土地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包产到户不是老路!而包产到户是农民众望所归,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因此能够继续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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