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2年6月30日15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中昌北路3号的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6万元。莱德商厦位于蓟县县城中昌北大街与新华大街交叉路口东北侧,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服装、化妆品、床上用品等。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至商厦二楼、三楼,并向四周扩散。由于商厦内部装修材料多为易燃物,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浓烟。蓟县政府立即组织扑救,并调动周边县区消防力量赶赴现场支援。经过3个多小时的扑救,火灾于18时50分被扑灭。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商厦一层东南角中转库房内空调电源线未穿金属管保护,其导线电弧持续作用,导致线路异常温升及相间绝缘性能下降,发生相间电弧性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
(二)间接原因
1.天津蓟县莱德商厦领导层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天津蓟县莱德商厦作为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护等规章制度,未设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与租赁户订立的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的应急疏散预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近年来未对商厦员工和商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导致部分员工在火灾发生时,无法成功脱险;负有组织疏散职责的管理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未能组织及时有效的应急疏散。
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对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建立、完善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重视,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一是该商厦东侧院内原设计一套增压给水设备,始终未建。二是该商厦第五层原为县青少年宫,按设计应建有一座直达地面的专供紧急情况下五楼人群疏散楼梯,在施工过程中被取消。三是该商厦2009年改扩建后未报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四是该商厦自四楼、五楼投入使用后,用电线路与用电设备功率不匹配,长期超负荷运行,商厦负责人在明知电气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下,仍不及时进行整改。五是该商厦一楼北侧的消防应急疏散门封闭,门内用作店面出租给商户;五楼南侧消防应急疏散门长期上锁,导致火灾发生后,不能发挥作用。
2.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不到位。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在2004年消防验收和2009年商厦改扩建时,消防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天津市蓟县消防支队(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作为天津蓟县莱德商厦消防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不认真履行消防验收职责,消防安全监管不力,在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原东方商厦购物中心)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使不符合消防验收合格标准的莱德商厦通过消防验收,对莱德商厦在经营期间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措施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危害后果严重扩大。
蓟县公安局作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重点消防单位缺乏组织统一有效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消防部门的工作缺乏必要的领导和监督指导。
3.蓟县商务委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蓟县商务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行业管理指导督促不力,牵头组织进行安全检查不深不细,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力度不够。
4.渔阳镇政府落实消防属地督促责任不到位。渔阳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部门,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缺乏督促指导,未纳入消防安全督促指导范围,未及时督促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5.蓟县青少年宫作为天津蓟县莱德商厦五楼的出租方,未与承租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对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缺乏统一协调管理。
6.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原天津蓟县供电局)未按照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的电工无进网作业许可证。
7.蓟县人民政府未能有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辖区内重点防火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对县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津蓟县莱德商厦“6·30”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姚海利,男,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实际控制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姚学良,男,天津蓟县莱德商厦法定代表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高卓海,男,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副总经理,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刘学良,男,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副总经理,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王芳,女,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副总经理,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6.宗福群,男,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电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7.吕桂河,男,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防火科参谋,涉嫌玩忽职守罪,己刑事拘留。
8.杨继仓,男,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己刑事拘留。
(二)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陈天云,男,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参谋,给予记大过处分。
2.杨燕杰,男,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给予记过处分。
3.赵春波,男,蓟县消防支队支队长,给予记过处分。
4.李思义,男,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张起,男,蓟县商务委内贸科副科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潘晓东,男,蓟县商务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市场科工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胡元华,男,蓟县商务委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高建国,男,蓟县商务委主任、党组书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李武锁,男,蓟县渔阳镇党委副书记、渔阳镇镇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
1.马占亭,男,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给予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检查。
2.刘素侠,女,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商贸工作。给予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检查。
3.蓟县青少年宫作为将五楼出租给天津蓟县莱德商厦业主,由蓟县人民政府对蓟县青少年宫予以通报批评,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由蓟县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原天津蓟县供电局),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5.责成蓟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6.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给予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实际控制人姚海利处以上一年年收人6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