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地下水开采活动前,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然而,新疆的刘先生为满足农业灌溉需求开凿机电井,触犯了国家水资源管理红线,被相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并面临严厉处罚。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黄正通律师危机时刻挺身而出,成功将此事按下暂停键,为整个案件迎来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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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刘先生为满足灌溉需求,未经批准在农场凿机电井。次年2月,当地水利局发现了刘先生所凿的机电井,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称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当地《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该条例,决定对刘先生处以五千元罚款,逾期不采取救济措施的话,水利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先生深知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按照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
然而,原以为罚款事了的刘先生却在2023年11月又收到水利局又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以刘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六十九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刘先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限当日将所凿机井封填,恢复原状。
2023年4月底,水利局对刘先生未经批准建设取水工程的行为立案调查。为凿这个机电井,刘先生付出了很多,也因为凿井未经审批受到了罚款处罚,现在却要他封填机电井,那他之前种种岂不是白白折腾一遭,还搭进去了很多吗,如今怎么还立案调查上了?刘先生不服气,他觉得自己再也不能坐以待毙了,不然这事没完没了。经过一番打听,刘先生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京康律所指派黄正通律师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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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详细了解,黄律师仔细分析水利局所作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提出一套可行性的操作方案,得到了刘先生的高度认可。按照这套方案,刘先生先是在黄律师的指导下,一纸诉状将水利局告到法院,请求确认水利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以中止水利局对案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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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黄律师已代理刘先生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暂未判决,水利局只好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刘先生中止案件调查。此举成功阻挡了水利局对刘先生的继续处罚,为整个案件迎来了转机。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