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引发全网热议,尤其是其中的第二十条,被网友戏称为“扶贫条款”。
第二十条是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其原文如下: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很多男性先入为主,认为这条就是规定男性对女性的帮扶。其实仔细看条文,并没有规定必须是男帮女,如果男方符合条件,离婚后一样可以请求女方帮扶。
这个规定之所以被诟病,主要是被很多营销号夸大了,让很多人理解成了:离婚了,如果另一方生活困难,我就要养他(她)一辈子。
但显然,无论从现实的角度还是法律公平性的角度考虑,都不是这条司法解释的初衷。其实包括以前的婚姻法,也是规定了要对照顾子女家庭的一方比较多的照顾,特别是离婚以后,甚至还规定了额外的家务补偿。
这个也不难理解,在传统的中国家庭结构中,女性因为生育和照顾家庭,对自己的工作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有些甚至为了子女和家庭放弃工作机会,等于损失了机会成本,在离婚的时候就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分财产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和额外的补偿,也是可以理解的。
只是之前并没有将具体如何照顾和补偿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只是将现实中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的处理方法,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加以明确而已。
举个例子,如果女方因为照顾家庭牺牲工作机会,离婚时也没能分到多少财产,甚至连落足之地也没有。假如男方有多套房子(假设都是其婚前财产),那给其中一套女方居住一段时间,缓解其困难期,不过分吧?
如果男方只有一套房子,也并没有很多人说的那么夸张,必须得给女方住,甚至女方还可以带着自己的新欢过来住,男方甚至要腾笼换鸟自己搬出去。
你觉得现实可能吗?法院会这样判决?再不济,给女方多补偿一点租金,或者帮她租一套满足居住的房子不就行了吗?如果两个人确实没有办法在一起相处,好容易离婚了,法律怎么可能还强制让两人住在一起嘛?
那有人又会提出疑问:如果另一方是好吃懒做,自己不想劳动,把钱花光,又冲着另一方哭穷要钱呢?
我想说,这个条款的初衷是为了照顾离婚后弱势的一方,特别是因为家庭付出较多,丧失了工作机会和能力,甚至身体受损不能工作,然后被另一方离婚抛弃的一方;而并非是保护好吃懒做想钻法律空子,想不劳而获的一方。
法律只是规定了这个权利,是否符合条件,当然要自己提供证据,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假如离婚的时候已经分到了很多钱,短时间内被挥霍一空,然后有能力不去工作,就是想让条件好的一方一直供养,法院当然也可以驳回这样的申请啊。那你作为被要求供养的一方,你也可以提出抗辩啊,证明对方达不到要你供养的条件,而且你的经济状况也不适合给另一方提供供养。比如,你的收入锐减,有新的家庭需要照顾等等。
并不是对方一提申请,法院就必须判决,这个环节你一样有权利抗辩。如果你们两个都没钱,都恨不得找对方供养,那自然就更不用提了,各自离得远远的就好。
所以,很多不明所以的人,马上就代入到“扶贫式婚姻”,以前觉得好像就是平分婚内共同财产亏了,就已经很愤愤不平了,没想到离婚了还可能要一辈子卷进扶贫的陷阱。
其实这个条款至少要两个条件才能生效,一个是请求方是真的穷,另一个是被请求方是真的富。通常在这样的条件下,弱势的一方离婚也能分到不少共同财产,足以渡过难关,也不符合申请条件了。如果分不到什么财产,要么就是被强势的一方隐匿或者转移了财产;要么就是本身就穷,也确实没啥好分的,不负债就不错了
如果都穷,那也不存在谁帮扶谁;如果一方是隐匿或者转移了财产,那让你交点出来,不是天经地义吗?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严格追究你隐匿转移财产的责任,你是要少分甚至不分的。
所以,仔细琢磨一下,这条即使将来生效,也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之前的判决实例中,其实都已经有所运用,只是怕很多人有意见或者产生误解,没有明列出来而已,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什么“扶贫条款”。
当然,要从根源上避免“扶贫”,你找配偶的时候找一个条件跟自己差不多,至少能养活自己的不就行了吗?如果你贪图人家美色,把年轻漂亮作为婚姻的第一选择,不考虑其他,那离婚了被割走一大块肉,甚至还可能产生后续的持续性“扶贫”。那不也是你自己选的吗?结婚的时候也没人把刀架你脖子上啊。
但总的来说,这个条款并不新颖。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怎么可能做到绝对公平呢?如果凡事都斤斤计较什么都要做到公平,婚姻是没有办法维系的。法律反复强调要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对子女和家庭付出比较多的一方,大部分时候都是女性,婚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是否为家庭牺牲工作和发展的机会,这些都是在个案中会考虑的情况,所以婚姻家事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所以才有那么多的司法解释,
法律做不到绝对公平,只能做到相对公平,对法律的运用也不是局限于字面的意思,尤其是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法律规定能给的只是个大的框架,而怎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给到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才是真正考验法官和律师的。